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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征收细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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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治理城市水体污染,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价管〔2007〕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征收范围

第二条凡在县城区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章水量计算及水质

第三条凡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和居民,用水量按自来水流量仪表和水表计量,以县自来水公司的月抄见表量为污水排放计价基数。污水处理费与自来水费同时收取。

第四条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用户,污水处理费按取水量计征,取水量按县水务局核装的流量仪表和水表计量,以县水务局的抄表量为污水排放计价基数。污水处理费与水资源费同时收取。

第五条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CJ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对超标排放的污水,环保部门依据其相关管理规定责令其整改,直至达到相关标准排放。

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缴标准:居民生活用水(居民、儿童福利院、敬老院、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30元;非经营性用水(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监狱等)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70元;经营性用水: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一般工商企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70元,造纸、化工、制革、印染、电镀和制药等污染程度较严重企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1.30元;纯净水及饮料制造业、洗车业、桑拿浴室、美容美发厅、洗衣店等特种行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1.00元。对使用城市自来水、自备水源的单位及居民统一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若今后收费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开征时间

第七条城区污水处理费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征。

第六章收费办法

第八条凡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和居民,由县自来水公司代征污水处理费,并按自来水月售水量与自来水费同时收取。

第九条凡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单位和用户,由县水务局代征污水处理费,并按自备水源用水量与水资源费同时收取。

第十条凡按相关规定排放污水并已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及个人,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水的,由环保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开票,亮证收费,并加强管理,确保收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县水务局、县自来水公司按本规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及时划入县财政专户,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建设、环保、水务等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防止跑、冒、滴、漏,做到足额征收。县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价格政策执行到位、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上交入库。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于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