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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推广吉林市昌邑区检察院 社会矛盾化解办案流程经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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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新途径,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收到了较好社会效果。2007年以来,不捕率逐年上升,截至今年6月,共不批准逮捕149件212人,占报捕案件总数的15%。今年上半年不捕率达到19.88%,其中,不涉嫌犯罪14人,占不捕人数的6.1%;不135件166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9%;建议撤案81件120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刑事和解140件178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9.9%。由于成功化解了社会矛盾,该检察院连续5年保持涉检进京零上访。

今年年初以来,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部署,在总结化解社会矛盾经验的基础上,实行社会矛盾化解办案流程,在侦察、监督、公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等检察业务工作各个环节,全过程、全方位地对案件涉及到的社会矛盾进行过滤和化解,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追求社会效果最大化,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努力为辖区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将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昌邑区人民检察院的具体做法是: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办理各类案件,努力将工作重点向社会矛盾化解延伸,加强源头治理,注重环节治理,综合运用打击、保护、惩处、预防、监督和教育等职能,使执法办案成为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手段。在办案过程中,高度重视社会矛盾过滤环节。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被害人、审阅卷宗材料、收集社会反映等社会矛盾过滤方法,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履历、家庭状况、经济收入、品行状况、有无需要抚(赡)养的家庭成员,犯罪嫌疑人是否为关键岗位、特殊人才,案件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有需要修复的社会关系等社会矛盾过滤内容。

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提出的“两减少、两扩大”原则,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严到位、宽适度、重化解、讲效果”的要求,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对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因邻里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以及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都适用宽缓刑事政策。

正确理解、准确适用《刑法》第13条,对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坚决不按犯罪处理。综合分析案件情况,在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条件下,对可捕可不捕的尽可能不捕,努力降低逮捕率。

加大刑事和解工作力度,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工作原则的案件,积极创造条件,促进达成和解协议,将矛盾化解在检察机关;对于轻伤害案件,在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后,从化解社会矛盾角度出发,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对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在对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后,也做出妥善处理。

正确行使相对不诉职权,对符合相对不诉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做相对不诉处理;落实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从速、从简、从宽处理;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实行简化审理,出庭公诉人向合议庭建议对主动认罪的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性等因素,向审判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立健全案件回访机制、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扎实做好涉检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多元化分工。

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部署,实行社会矛盾化解办案流程,将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建议在全省检察院系统进行学习推广

(作者系省人大代表、吉林市江城中学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