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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智慧的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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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瑰宝,其“崇尚和谐”“注重教化”“以德立法、以法守德”的重要思想时至今日依然璀璨夺目。我们要进一步深度挖掘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育思想,为当今法治中国的“制度创新”与“法治教育”提供民族智慧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 德育观 法治建设 【文献标识码】A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是中华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瑰宝,数千年来自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虽然“西学东渐”、古今异制,中华传统法系的具体体例和制度不复适用,但其“崇尚和谐”“注重教化”“以德立法、以法守德”的德育观,依然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当代价值。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崇尚和谐,注重教化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强调道德对法律的支撑,注重道德对法律的滋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正如所说:“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又如孟子所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尚和”“厌讼”,并不意味着逃避纠纷、拖而不决,而是强调道德在法律遵守与执行中的基石力量。

古代国家精英通过多种渠道促进法律与道德的结合。他们试图通过思想教育、榜样示范、舆论引导等多种渠道,努力使“尚和”“厌讼”的法律道德观深入人心。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并不鼓励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乡邻、亲朋之间的民事矛盾。即使必须面对诉讼之时,裁判官员仍然看重道德教育的力量。通常以诉讼双方既有情感为纽带,以儒家经义为指导,唤起其伦理亲情,最终实现不判而和。古人对待诉讼的态度,q如孔子所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在《陆稼书判读:兄弟争产之妙判》中记载了这样一则案例:康熙年间,灵寿知县陆陇其遇兄弟争财告状,并不用正常诉讼程序,乃不言其产之如何分配,及谁曲谁直,但令兄弟互呼,此唤弟弟,彼唤哥哥,未及五十声,已各泪下沾襟,自愿息讼。

这一案例,充分反映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崇尚和谐”“注重教化”的德育观。孔子认为道德教育非常重要,“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说,单独用法律、政令来统治,虽然可以使人民因担心惩罚而免于犯罪,但不会使人民有羞耻之心。相反,如果用道德来教育人民,那么人民会有羞耻之心,并能发自内心地遵守法律秩序。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引“范氏曰: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又引“杨氏曰:子路片言可以折狱,而不知以礼逊为国,则未能使民无讼者也。故又记孔子之言,以见圣人不以听讼为难,而以使民无讼为贵”。朱熹认为,依据法律裁判案件,只能解决国家治理的“末”与“流”。只有加强道德教育,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和谐、民无纷争,这才是法律应该追求的最高境界。

从以上言论可以看出,古人认为只重法律不重道德,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从一定程度上讲,还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只有将法律约束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才能正本清源,永葆和谐。

人民调解制度契合了中华民族“尚和”“厌讼”的传统道德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品贸易的繁荣,诉讼案件的数量一直居高不下。人们不仅将商事纠纷、刑事犯罪诉至法院,父子、近邻也常因家庭矛盾、邻里纠纷而对簿公堂,希望由法官来判决是非曲直。仅仅依靠法律判决来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并不理想。有的当事人为了胜诉,借助公众媒体进行炒作,伤己伤人,社会影响恶劣。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所说:“有时似乎法律得到了执行,似乎公民权利得到了保障,似乎正义战胜了谬误,但它损害了社区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仍能互助的社会关系,损害了社区中曾长期有效、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村民们仍将依赖的、看不见的社会关系网络。”面对这种状况,法律工作者积极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智慧。2010年8月28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出台了“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排难解纷”“止讼息争”的传统,契合了中华民族“尚和”“厌讼”的传统道德。“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相较于直接的法律裁判,其核心特性在于“调解”与“教育”,在调解过程中,努力促进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人民调解制度实施成效显著。人民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必要补充,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国外誉为“东方智慧结晶”。

人民调解制度的成功充分证明了,在过于注重“洋为中用”“依法裁判”而社会效果不彰的今天,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并加倍重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育观。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依然是当今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重要力量源泉,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张晋藩教授所言,“我国法律传统的内涵极为丰富,尽管菁芜并存,但富有跨越时空的优秀内容。如人本主义的法律倾斜、法致中平的价值取向、天人合一的和谐诉求、德礼为本的道德支撑、援法断罪的司法责任、法为治具的政治方略等,都彰显了我国法律传统的巨大价值”。

法治教育要积极传播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育观

法治教育是依法治国的基础,青少年法治教育是法治教育的根本。我国有独特的历史、独特的文化、独特的国情,这决定了我国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必须要有自己的内容,走自己的路。当代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不仅要正确讲解西方舶来的自由、民主、契约精神,更要积极传播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育观。

法治教育理论要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道德要求。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道德要求需要具体化、形象化和时代化。我们可以集合专家、学者等多方面社会资源,梳理、总结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道德元素,形成生动活泼短小精悍的故事集、案例集。在此基础上,结合现今依法治国的方略,把握新媒体传播的规律,推出内容丰富深刻,又为广大青少年所喜闻乐见的微视频、微阅读。

法治教育实践要强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道德引领。在处理民事纠纷尤其是青年之间纠纷的时候,不仅要求事实判断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更要求树立鲜明的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把每一次纠纷的处理,都变成一次宣扬道德、润化人心的机会。通过发挥道德的教育作用,提高当代青年的文明素养,从而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创造美好和谐的人文环境。

华夏五千年文明源远流长,先贤重德尚法,明君无不通过礼法合治、德法并施而得以开创盛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丰富的道德力量。深刻指出要强化道德对法律的支撑作用。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注重发挥道德在法律制定与实施中的教育作用,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我们需要深度挖掘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育思想,充分发挥道德引领作用,引导人们明辨是非善恶,从而做到人人自觉守法。

(作者单位:北京语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部)

【参考文献】

①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②谭祖飞、王英:《论人民调解制度》,《求实》,2010年第12期。

③张晋藩:《撷取法律传统的精华》,《人民日报》,2015 年10 月8 日。

④《: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新华社,2016年12月10日。

责编/宋睿宸 美编/王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