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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明俊 教师与学生发生矛盾,教师的身心受到伤害怎么办?北京一位教师给出了答案。34岁的周晓老师批评一个违纪男生时,被对方掷过来的茶杯击成轻伤。随后该学生辍学出走。周老师在等了快一年后,学生依然没有悔改表示,他决定把学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3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这在北京市是首例被打老师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12月15日《北京晚报》) “首例”是个很值得玩味的词,相信在北京这类事件不只是一起,但这么多年,为什么受伤害的老师保持了惊人的“大度”?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学生打了老师是学生不懂事,情有可原。至于老师应当“大人不计小人过”,教[!]育教育就行了。如果老师较真去告学生,倒显得老师“不懂事”了。也就是说,老师的对策就是一个“忍”。 但如果我们换个角度看问题,结果又不一样。同是公民,一人被另一人伤害了,伤人者毫无悔意,受害者是否要诉诸于法律?答案当然是“要”。而教师与学生都是公民,从法理上讲,教师有充分的维权依据,放弃追究伤害自己的学生,就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老师作为社会文明的传承者更应当懂法律,更应当充分利用“法”这个武器保护自己。 其实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习惯性思维与法制要求之间发生冲突时究竟怎么办?许多教师选择的是忍受与沉默。甚至认为如果告了自己的学生,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然而,这又成了一个问题,当法的观念没有深入教师灵魂的时候,身为社会未来人才培养者,教师又如何能让法的观念深入每个学生的心灵? 其实,受伤害而不告发,与教育学生之时违背法的规定,这两者是相对应的,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表现方式。时下从许多教师违法现象中可以看到一条明线:对法律的漠视。他们可以对学生实施各种违法行为,也可以对学生施加于己的不法行为漠然置之。而这些违法行为,都是建立在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师生特殊关系”的基础上。 如果教师与学生都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也许教育就会少许多不应当出现的问题。这正是我们对北京周老师的行为表示赞赏的理由。老师们,拿起法律的武器吧,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也用你的行为教育学生,因为法是建立、维护正常的师生关系的一个基本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