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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农反倾销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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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不是中国或者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专利”,被诉倾销也不是中国企业特有的。中国首起涉农反倾销案表明了农业加工企业开始学会运用WTO规则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在农产品及其加工业内起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示范效应。

2月5日,商务部了2007年第8号公告,对原产于荷兰艾维贝、法国罗盖特等欧盟公司进口的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作出最终裁定,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并由此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

至此,由国内企业首次提起、涉及进口农产品反倾销诉讼的第一案,以国内企业的胜诉而告终。

缘由,欧盟淀粉量多价低

马铃薯淀粉由马铃薯为原料加工而成,广泛应用于食品、医药、石油化工、造纸、纺织、饲料、发酵、铸造、建材等工业领域。

中国是世界马铃薯生产大国,其种植面积和产量分别占到了世界的25%和20%,产区和加工企业大多位于“三北”地区,对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创收起到了推动作用。只可惜,中国的淀粉工业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刚起步。由于人多粮少再加上淀粉工业起步较晚,中国的淀粉产能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因此有相当数量的淀粉需要进口。

然而,值得庆幸的是中国马铃薯淀粉工业还算争气,工业化加工明显的后发优势让其产业成为一枝后起之秀。从1998年开始,中国的薯类淀粉工业生产进入了世界先进行列,大部分国产马铃薯淀粉的质量也达到或相当于欧洲产品水平。

2005年以来,国内马铃薯加工业的快速发展引起了欧洲同行业的密切关注。为了抢占先机,欧盟各主要生产企业想方设法大量涌入中国市场。

数字显示,2005年,欧盟马铃薯淀粉的进口额达到了7.5万吨,较2004年的1.9万吨增加了296%;甚至比2002至2004三年总和的6.4万吨还多出1万多吨。但其价格,却从2005年一季度的498.67美元/吨,降至四季度的368.76美元/吨,平均下降130美元/吨。而欧盟产品同期在亚太其他地区的价格则为平均800多美元/吨。

正由于“欧盟马铃薯淀粉进口额的大幅增长和价格的迅速下降”,再加上原材料等各方面成本的上涨,导致中国马铃薯单位毛利逐年减少,2005年比2004年的单位毛利减少了34.99%。

递交反倾销申请的中国马铃薯加工企业认为,这是欧盟企业为了打压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马铃薯产业,进一步控制中国市场,采取补贴和倾销的不公平贸易方式,大量并且低价地进入中国市场的行为。据悉,欧盟光针对马铃薯的农业补贴就有三四种之多。

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申请企业之一)总裁周庆峰估计,如果不能在产季(每年9月至次年3月)前及时采取必要的贸易救济措施,制止欧盟马铃薯淀粉的低价倾销行为,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将遭受致命的打击,甚至面临全面崩溃的危险。

裁定,欧盟淀粉存在倾销

2005年,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进口突然呈现出数量的迅猛增加以及价格的大幅下降,这引起了国内相关企业的警惕。针对此现象,同年12月29日,以奈伦农业科技等17家企业组成的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向商务部提交了反倾销立案的申请书。

2006年2月6日,商务部对欧盟马铃薯淀粉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8月18日初裁结果,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且规定进口经营者在进口欧盟马铃薯淀粉时,根据裁决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我国海关提供倾销幅度35%至57.1%的保证金。

初裁认定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几家欧盟企业的应诉申请进行了进一步调查,于2007年2月5日作出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17%至35%不等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五年。

根据相关规定,自2007年2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同时对自2006年8月18日初裁起到终裁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则不再补征。

如果按照2005年7.5万吨的进口量、368.76美元/吨的价格计算,此次反倾销案的涉案金额高达2700多万美元。

虽然,该案的立案时间仅用了1个月,被称为中国商务部立案最短的反倾销案。然而,其调查、取证的过程却并非一帆风顺。

期间,欧盟马铃薯加工企业曾提出,中国产马铃薯淀粉质量不如欧盟同类产品,欧盟销售到中国的马铃薯淀粉与中国同类产品相比具有差异性,因此不能算倾销。为了提供大量抗辩材料,一方面,中国企业通过自己出具的有关淀粉产品的检测报告,来说明自身产品质量和欧盟进口产品质量是基本相同的,或者说是完全相同的;另一方面还要证明中方的机械设备、工艺水平、用途、用户与欧方基本上是相同的。”

同时,欧盟还提出两点“评估意见”。一是针对我国申请人资格问题,认为其占全国比例过低,不能代表国内企业。二是认为我国受干旱气候影响,导致马铃薯歉收减产。

对此,商务部给予了明确回应。首先,我国马铃薯淀粉总产量是指其中的优等品和一等品,不包括红薯淀粉、土豆全粉等其他产品。其次,根据马铃薯的生长特点――“耐干旱、耐瘠薄”以及农业部的统计资料,确定我国马铃薯产量并未受到气候影响。

意义,不仅仅是拯救中国马铃薯加工产业

取证、争论与抗辩的过程是艰苦的,但8月18日的初裁结果却简直能让广大马铃薯种植者疯狂。当时国外马铃薯产品低价大量进口的势头得到遏制,且加工后的马铃薯淀粉价格全国普遍上涨了20%左右。

农业方面,各产区马铃薯销售价格普遍回升,每吨价格100元至140元,薯农收入提高了20%以上。

加工方面,各地企业全面开工生产,开工率增加30%至40%。产品销售价格有较大回升,销售形势普遍看好,也极大地带动了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养殖业、工业配套产业(电力、机械、包装)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了人员就业,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甘肃腾胜农产品集团和甘肃祁连雪公司的原库存产品全部销完,新生产淀粉供不应求,市场又出现了购销两旺的景象。同时,甘肃省定西精淀粉已在天津、山东、上海、广州、浙江等地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此外,2006年10月中旬,甘肃省仅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淀粉加工企业就与外地客商签订了1.5万吨、总价值5600万元的精淀粉购销合同。

对此,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认为,商务部的裁决和配套措施在新产季及时拯救了处于生死关头的国内马铃薯加工产业。

尽管首起涉农反倾销案中方大获全胜,尽管裁决拯救了中国马铃薯加工产业,但“农产品是中国反倾销薄弱环节”的事实依然无法改变。

对于农业领域的倾销和反倾销问题,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副局长宋和平提醒,今后我国企业和农户如果发现国外农产品向我国出口时存在倾销,就应当积极搜集国内产业是否因此受到损害的证据,并主动向调查机关提出申请,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