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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督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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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畜牧(水产)局、区农委: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统一部署和省农委“关于开展**年度水产养殖业专业执法行动的通知”(皖农明电【**】42号)要求,我市定于9月初开展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渔业副主任为组长,水产技术推广站、渔政站、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组成的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姜晓天。副组长:陶洪明、薛兰升。成员:孙强、迟海虎、曲春娟、龙熙陵、汤二红。

各县成立相应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切实抓好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项行动。

二、督查方式

督查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选择部分养殖场、苗种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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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等方式进行。其中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以听取情况和查阅资料的方式为主。

三、督查内容

(一)开展养殖用药拉网式排查

对养殖水产品开展重点抽查。检查采取现场存贮药检查、用药情况询问调查和产品抽检相结合的方式,检测内容重点为: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己烯雌酚等禁用药物和环丙沙星、磺胺类、红霉素等限用药物。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药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对使用限用药物的产品和企业,要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必须在休药期满后上市销售。

(二)检查养殖场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各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水产推广机构要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能,切实贯彻落实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次执法检查,加快推动本地养殖场建立健全生产日志、药品出入库和使用记录、产品标签、产品销售记录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本次执法行动要重点检查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出口生产基地和集约化程度较高的水产养殖场所,适当检查小规模养殖户。对未建立相应制度的企业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三)检查水产养殖许可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对于养殖场地无权属争议纠纷且符合省和当地水产养殖发展规划的养殖场都应办理水产养殖许可证;在取得养殖证的养殖场从事苗种生产的需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四)检查苗种生产、养殖场相关档案建立情况

检查养殖单位《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填写情况,要求内容真实、数据完整,要有总结、分析材料。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要对国家现行养殖生产管理制度了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养殖场限期整改。

(五)指导养殖生产者依法生产

各县要结合检查,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增强依法生产的自觉性。各县水产站要充分发挥本地本单位技术推广人员、水生动物防疫员、病害测报员的作用,在制订、推广新标准与新技术方面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引导和帮助生产者建立科学的操作规程,传授合理、规范的用药知识。

(六)督促水产品批发市场实施市场准入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各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要在本次行动中,进入本地重要的水产品批发市场,督促批发市场加强进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产地证明、经营台帐等制度,并对经销者的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调查,要帮助有条件的市场建立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督促暂时缺乏条件的市场委托有资质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水产品进行抽查检测。

四、有关要求

各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提高行政能力和保障消费者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的重要性,切实组织做好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行动各项要求。本次专项执法行动从**年9月1日开始,9月1-5检查各县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情况;6-14日检查养殖场、苗种场相关证件办理、档案建立情况;15检查水产品批发市场和水产流通环节。各县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技术推广、渔政、质检等机构力量,积极与工商等部门协调,采取联合或综合执法方式,制定养殖用药排查、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方案,细化行动措施,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工作。

(二)建立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监督不法行为。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守法养殖户和社会各界举报违法用药行为。对举报情况要及时跟踪调查,情况属实要依法查处。

市农委将对各县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工作实施督查,并在今年年底前对部分地区养殖场进行抽检复查。请各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9月20日前将本地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自查情况总结上报到市农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