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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旧城区拆迁改造步伐,优化拆迁安置模式,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完善对被拆迁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切实解决主城区的中疏问题,确保省会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货币补偿
(一)鼓励被迁居民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自由选择购买合适的住房,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的评估价格上浮10%。
被拆迁房屋为平房或多层楼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0元的房屋结构补贴。
(二)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信息后,市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我市拆迁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指导,不定期公布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指数信息,供拆迁有关各方参考。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个月计发。
二、提倡异地安置
(四)为了解决市中心区域的中疏问题,鼓励被拆迁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对被拆迁人选择由一类区域向二、三类区域进行异地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上浮10%;向四、五类区域进行异地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上浮20%。被拆迁人选择由二、三类区域向四、五类区域进行异地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上浮10%。
(五)对规划确定的非居住建设项目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的方式。选择异地安置的被迁居民,按照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安置地点统一安置。
三、解决低收入家庭的拆迁住房保障
(六)对于拆迁中享受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困难家庭,在被拆迁房屋居住满3年且家庭成员中它处没有住房,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金额不足16万元的补到16万元。
(七)为解决拆迁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在旧城区拆迁改造中,被拆迁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廉租房条件的,在拆迁过程中,由市政府统一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廉租房。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本意见下发前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不执行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