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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建筑业“营改增”的会计处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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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建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行业,关乎国计民生的根本。建筑行业涉及多项子行业,材料品种繁多,面临着极为复杂的税收环境。鉴于此,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之后,涉税事宜较多,给建筑行业带来的影响直接而深远,如果建筑企业会计处理不当,很有可能陷入实际税负不降反升的局面。鉴于此,建筑行业应当未雨绸缪,充分考虑“营改增”之后的会计处理问题。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会计处理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发展与完善,建筑行业已然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国家经济增长贡献巨大力量,同时也为全社会创造出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建筑行业有其显著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具备生产型企业和安全型企业双重属性。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征收的是营业税,课税基础为建筑企业的收入全额。“营改增”之后,国家只对建筑行业的增值部分征税。国务院已经下发文件,要求2016年5月1日起在建筑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国家相关部门对本次“营改增”的指导思想较为明确,立足于降低企业实际税负和推动行业发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具体原因,成效可能在短时间内同预期有所差别,因此,建筑企业需要充分做好准备,应对由于税法变动而带来的会计核算变化,以顺利适应“营改增”的相关要求。

二、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1.会计核算复杂程度增加,涉税账务处理要求严格

建筑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会计核算复杂程度将会明显增加。过去建筑行业的营业税处理较为简单,课税基础为建筑企业的营业额,税务处理只跟收入相关;“营改增”之后,企业的涉税会计处理需要考虑多维度多层面的因素。简单来说,如果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在实际会计核算中要同时考虑销售业务所产生的销项税额,同时还需要考虑购进业务所产生的进项税额。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其成本构成因素较为庞杂,会计人员需要仔细区分。具体来说,第一大类的成本为建筑所用各类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原材料当中又有自制和外购的区别;第二大类为劳动力服务;第三大类为人工成本;第四大类为水电煤气等间接费用。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需要准确区分不同类型的成本是否能够顺利获得进项税抵扣凭证。第一类固定资产、原材料和第四类水电煤气等间接费用的供应商经过多年增值税环境的实践,大多数已经能够合法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对于第二、三类成本,财务人员则需要深入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吃透试点法规,并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财会人员需要知晓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要求,对抵扣程序需细致掌握,及时收集、审核进项税发票,并做好相关管理。除此之外,进项税会计处理的复杂性还体现在核算劳务、货物的不同处理方式上。不是所有购买的劳务服务和货物都可以顺利抵扣,财务人员需要在了解企业业务的基础上,剥离业务实质,整体核算难度要高于营业税核算时期。

2.差额征税办法需会计人员尽快适应

这里所指的增值税差额征税,主要针对本次“营改增”试点地区及范围之内的纳税人,非试点行业暂时不涉及。差额征税,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将自身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必须支付给一定范围内的纳税人价款之后的不含税金额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缴纳需要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况。一方面,针对一般纳税人由于扣除销售额而导致销项税额减少,建筑企业财会人员需要登记,具体会计处理办法为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其中需要将建筑企业支付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价款进行扣除,然后再予以登记。对于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核算则仍旧按照对应的业务类别处理;另一方面,针对小规模纳纳税人身份的建筑企业来说,如果支付给非“营改增”行业的价款,仍然需要从销售额中扣除,会直接导致销售额降低,会计处理中应当计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

3.建筑企业中的混业经营需要严格执行分别核算

目前,由于建筑行业业务性质的关系,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会同时涉及增值税、营业税领域的货物、劳务销售,简单来说就是会出现混合销售情况。目前,税法上对这一情况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的指示:即建筑企业如果销售非自产货物但是又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会计核算难度较小,只需要按照以收入总额作为课税基础计算缴纳营业税即可,不用单独设置账簿;如果建筑企业销售自产货物且同时提供建筑劳务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则需要建筑企业分别核算二者的销售额,如果不能做到科学分别核算,则由税务机关来进行认定。由于在会计实务中,要想完全分别核算的难度很大,因为建筑行业涉及到的材料种类庞杂,因此多采用税务机关核定的方式征税。在适用3%征收率的情况下,建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对其税负的影响不是特别明显。建筑行业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混合销售行为将被混业经营取代。试点办法中针对混业经营所涉及的不同税率,是要求分别核算税基的,如果未能做到分别核算,就需要按照高税率执行。建筑行业销售货物税率为17%,提供劳务服务税率为11%,如果建筑企业未能分别核算而导致从高适用税率,将导致实际税负大幅度增加。

三、建筑行业面对“营改增”的措施

1.提高建筑企业项目成本管理的精细化程度

“营改增”实施之后,建筑企业项目成本信息登记应该做到全面、完整、真实,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工程分包、材料供应等信息。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家建筑企业承包了一项总金额为200万元的工程,其中采购钢材的成本为100 万元(含税),砖、瓦、灰、沙、石等成本 60 万元(含税),人工成本为 50 万元。该案例中建筑公司毛利为-10 万元,“营改增”后,由于企业未实现价值增值,因此不必缴纳增值税。但是,该建筑企业在购买成本项目时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税负也会存在影响。如果该建筑公司的成本项目都能做到精细化管理,并开具或者收到了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销项税为:200 万元/(1+11%) X11%=19.8 万元,进项税额:钢材 100 万元/(1+17%)X17%=14.5万元,砖、瓦、灰、沙、石等 60 万元/(1+13%)X13%=6.9 万元。则进项税额为 14.5 万元+6.9 万元=21.4 万元大于销项税额 19.8 可以留抵;如果该建筑企业没有取得砖、瓦、灰、沙、石等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它需要交纳的增值税为 19.8 万元-14.5 万元=5.3万元。

2.大力培养财务、税务专业人才

随着“营改增”在建筑行业的全面实施,建筑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培养一支专业素养过硬、职业道德高尚的财会队伍。首先,企业应当在研究“营改增”改革内涵的基础上,对员工进行及时培训,提高员工对政策的认识深度,逐步培养出适应“营改增”的工作模式。其次,财会人员还需要仔细研究“营改增”当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跟企业实际情况对照,科学计算分析,力争不出现企业实际税负不降反升的问题。最后,财会人员可以充分利用延迟纳税的手段,在税法许可的情况下,合理安排开票期和认证期,在总税负不变的情况下,推迟纳税的时间,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同时,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合理退税的措施,对于确属多交的税金,只要不违法国家的税收政策,如果能够实现税务部门的即征即退,那么也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当然,这需要企业做好与税务关系的协调,同时需要完善一系列的相关手续。

3.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首先,建筑企业需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发票管理水平。作为涉税业务的重要交易凭证,发票管理是做好“营改增”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不同身份纳税人所开具的发票类型是不同的,财会人员需要同时采用定量和定性双重分析方法。首先明确交易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从而清楚知晓究竟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从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合法合规票据,不给供应商留下偷税漏税的机会和空间。发票的开具需要满足相关要素需要,具体包括发票开具时间、类型、金额等等,开具发票的抬头必须和建筑企业的名称完全吻合。鉴于此,建筑企业财会人员需要尽快学习“营改增”的相关理论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尤其是在发票认证、税控系统等应用上需仔细专研,时刻保持高度的职业责任感,积极防范风险。处理发票管理之外,财会部门人员还需要同业务管理、采购等部门积极沟通配合,共同完成“营改增”带来的调整,妥善进行会计处理。

四、结语

根据现有的“营改增”政策,建筑企业管理层及财会人员应当尽快掌握相关法规和细则,严格按照“营改增”之后的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账务、发票管理,了解清楚在现行税制基础下,企业的实际税负情况,从而对随之而来的税负变化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会计核算与实际税改的需求越接近,财务数据的估算也就与实际情况越贴合,财会部门未来提出了各项针对会计核算的改革建议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建筑企业在顺应国家改革的大方向下,才能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建筑企业“营改增”工作尚还有许多需要规范和完善的领域,财会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国家有关政策的出台。

参考文献:

[1]朱军良.建筑业“营改增”对发票管理的影响[J]. 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3,02:38-39.

[2]王黎莹.“营改增”对建筑类企业的影响分析[J]. 财经界(学术版), 2014,18:264-264.

[3]戴永华.“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12: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