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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隔驾驶台舱壁防火门等级要求公约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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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驾驶台作为船舶的重要组成单元,其分隔舱壁的耐火完整性在公约中已有规定,但在实际检查中发现,各大船级社对相关条款的执行情况并不一致。本文从耐火完整性、电磁兼容性、船员身心健康保护等方面对相关公约条款进行了分析、厘清,追本溯源,坚持公约本意,为船舶安全检查和统一解释提案修改提供参考。

关键词:驾驶台 舱壁 防火门 电磁兼容 PSC

1.前言

近年来,港口国监督检查员对多艘大型货船实施检查中发现分隔驾驶台舱壁防火门等级不完全一致,存在部分不符合公约要求的缺陷,检查员依据公约条款开具了缺陷,并要求验船师到船确认。检查员与多家船级社协商探讨,并查阅相关公约条款,追本溯源,尽力厘清公约对分隔驾驶台舱壁防火门等级要求的起源与本意,为下一步开展检查提供参考。

2.驾驶台布置介绍

一般而言,驾驶台布置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整体布置,整个驾驶台为一个整体,没有分隔;二是分隔布置,依据分隔处所安放设备的不同,将分隔处所“命名”为航行设备间(nav. locker)、电气设备间(electrical equipment room)、转换设备间(converter room)等,如图1所示。此外,在某些大型油轮上还布置有“回”字形结构的驾驶台。

3.分隔驾驶台舱壁耐火完整性要求

SOLAS公约第II-2章构造C防火、探火和灭火对船舶不同舱室处所之间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做了较为详细的划分和规定。一般地,对于液货船以外的货船,驾驶台应视为控制站,需要满足四周舱壁及下甲板为至少A级防火分隔的耐火完整性要求,而对于分隔布置的驾驶台则要进行较为细致的研判梳理。

首先,驾驶台明确为控制站,电气设备间可以明确为其他机器处所;但是对于航行设备间和转换设备间,则需要按其中所装设备不同而做不同的考虑。如依照控制站类目下的“设有船舶无线电设备的处所”来界定,则可认为控制站。

其次,查阅SOLAS2000修正案第II-2章9.2.3.3节,表9.5-分隔相邻处所舱壁的耐火完整性可知,控制站与其他机器处所之间舱壁应满足“A-15”分隔要求;而控制站与控制站之间基本要求为“A-0”分隔要求,但该条目有附加注释,即“分隔驾驶室、海图室和无线电室的舱壁可以为“B-0”级”。可见,对于航行设备间、转换设备间与驾驶台的共用舱壁可以按“B-0”级分隔进行布置即可。

再者,公约也要求“如果某一处所内的东西和用途致使按本条规定进行分类存在疑问,或有可能为某一处所指定两个或以上类别,则该处所应视作具有最严格限界面要求的相关类别的处所。”,查阅表9.5可知,控制站与其余任何处所的舱壁耐火完整性要求均至少为A级,与此前的“B-0”级要求大为不同。例如,航行设备间内存放了大量备品备件等,且围蔽舱室面积小于4O,符合公约“具有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的定义,则舱壁耐火完整性应满足“A-15”级要求,若为面积大于4O的储物间,符合“具有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的定义,则应满足“A-60”级要求。

4.舱室划分独立性要求

分隔布置的驾驶台将航行设备间、转换设备间与驾驶台视为分开的单独处所进行考虑。对于这一点,公约要求为:“Smaller, enclosed rooms within a space that have less than 30% communicating openings to that space are considered separate spaces.”。依据量纲分析的原则,30%为无量纲量,即相比较的两个量应具有相同的单位,因此,“communicating openings”与“that space”应是同为面积单位或体积单位的值,本文在此倾向于开口面积与开口所在共用舱壁面积的比值,这样的考虑符合公约第2.1.1.4条“将火灾和爆炸抑制、控制和扑灭在火源舱室内”的消防安全目恕

特别地,注意到1998年6月12日生效的MSC/Circ.847通函第44.2条款对货船分隔处所舱壁防火完整性的要求所作的解释:“if the separating bulkheads of such spaces have at least 30% openings, these spaces are not considered to be separate spaces.”,与2000修正案表述有所区别。两相比较,可以发现公约进一步明确了此条款的要求,并以30%开口面积作为划分处所独立性的限界。

综上可知,对驾驶台内的围蔽舱室所属类别的认定是评定舱壁耐火完整性等级的关键因素。但少数船级社认为驾驶台作为控制站可视为一个整体,边界已按至少A级耐火完整性进行围壁,其内部的分隔舱壁是可有可无的,分隔舱壁上的防火门并不需要严格的等级要求。本文另外从电磁兼容性等方面分析了分隔舱壁的必要性,并不赞同此类模糊处理办法。

5.分隔驾驶台舱壁电磁兼容性要求

从船舶设计之初起,驾驶台在其中就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为了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驾驶台的主要系统始终被保留,并不断向现代化、信息化演进。例如通信系统、遇险报警系统,助驾系统,火灾警报系统等,以及逐步增加的VDR(航行数据记录仪)、BNWAS(桥楼值班报警系统)、LRIT(远程跟踪识别系统)等等。但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大功率的发射接收设备,让原本不大、拥挤的驾驶台空间变成了强大的磁场空间,尤其是收发设备、转换单元等发出来的蜂鸣声、“辍钡缌髟肷对驾驶台值班船员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潜在的威胁。

针对船舶电子设备间的电磁干扰,SOLAS公约及其决议案明确了电磁兼容性要求。例如SOLAS第五章第7.2.1提出“每台无线电装置应安装在机械、电气或其他干扰源的有害干扰不会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地方,从而确保电磁兼容性,避免与其他设备和系统产生有害的相互干扰。”;第17.1-3条则明确了“应确保安装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对位于驾驶台或邻近驾驶台的所有电气和电子设备进行电磁兼容性试验”。

A.813(19)决议案[2]于1995年11月23日生效,其中C.2.2条款载明“设备和装置需要有效的屏蔽,即:安装在金属壳体中;使用屏蔽电缆,包括合适的电缆填料函,特别在电缆进入金属壳体的位置;利用金属舱壁和甲板进行屏蔽,尽可能低在电缆穿过点对屏蔽层进行接地。”的要求,其中的第三点已经明确了驾驶台设备的屏蔽要求包括了分隔驾驶台的金属舱壁和甲板。

再者,A.694(17)决议案于1991年11月6日明确了组成GMDSS系统的船舶设备的基本要求,其中的6.1条款规定了“All reasonable and practicable steps should be taken to ensure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between the equipment concerned and other radio-communication and navigational equipment carried on boar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 of chapter IV and chapter V of the 1974 SOLAS Convention”的要求,明确了对驾驶台无线电设备、助航设备的电磁兼容性要求;且6.2条款提出了“Mechanical noise from all units should be limited so as not to prejudice the hearing of sounds on which the safety of the ship might depend.”的要求,符合对船员听力及身心健康的安全防护目标。

综上,驾驶台设置前文述及的航行设备间(nav. locker)、电气设备间(electrical equipment room)、转换设备间(converter room)等可以将驾驶台各类设备以符合电磁兼容性的标准进行分隔布置,同时也可以把值班船员与强辐射设备、电流噪声等分隔开来,这样的措施是可取的,而且是非常必要的,符合公约对船舶、船员安全保护的长远考虑。

6.结论

因此,本着尊重“公约条款的本意”的原则,对于在驾驶台内部设置了前述航行设备间、转换设备间的船舶,且符合将其视为单独处所条件的,在不因船员不当存放杂物改变处所属类的前提下,应当满足共用舱壁至少符合B-0分隔要求,而电气设备间则按A-15分隔要求,同时,作为构成分隔驾驶台舱壁结构完整性的防火门同样应满足相应的等级要求。

7.最新进展

经过两年多砑觳樵庇氪级社通过邮件、座谈、电话等方式的“你来我往”,促成船级社方面通过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向定于2017年3月召开的IMO船舶系统与设备分委会第四次会议提交关于本文讨论议题的统一解释草案,如顺利通过则提交定于2017年6月召开的第98次海安会(MSC)讨论,形成正式的统一解释文本。草案拟将只能由驾驶台进入的航行设备间(视为“控制站”)与驾驶台的分隔舱壁防火等级全部统一为“B-0”级,在草案征求检查员意见过程中,我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供参考。

(1)草案意图将只能由驾驶台进入的航行设备间(nav. locker)、电气设备间(electrical equipment room)、转换设备间(converter room)统一纳入navigation locker的概念下,即使经过统一解释,依旧容易造成大小概念混用的矛盾。

(2)草案的统一解释没有考虑到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存在船员向navigation locker不当存放杂物,进而可能在本质上改变处所属类的普遍客观实际,同样容易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引发检查员对驾驶台处所失火危险的认定。

参考文献: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及其历次修正案.IMO.

[2]A.813(19)决议《所有船舶电器和电子设备电磁兼容性(EMC)的一般要求》.I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