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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就“重复专利申请”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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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出台的两个重要决定中,欧洲专利局的上诉委员会对“重复专利申请”问题作出了裁定。

在这两个案例中,申请人都提交了欧洲专利申请以及基于原申请的分案申请。原申请中“瑞士型权利要求”获得授权,其权利要求具体为“使用活性成分X制备用于治疗疾病Y的药物”。在2007年欧洲专利公约2000版(EPC2000)生效前,此类将已知活性成分用作新用途的权利要求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其分案申请却因使用“以方法界定产品”的权利要求引发上诉。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为“用于治疗疾病Y的活性成分X”,EPC2000改革后允许使用此类权利要求。

考虑到母申请和分案申请中的活性成分X和疾病Y均相同,欧专局上诉委员会的两个决定所针对的问题在于上述情况中是否存在“重复申请”情形。在这两个案例中,欧专局审查部门均驳回了分案申请,认为其构成了被禁止的“重复申请”情形。

这两个决定首先指出,欧专局扩大上诉委员会的一项决定中已经就相关问题达成统意见,即虽然欧洲专利条约中没有任何条款明确禁止重复授权,但禁止重复授权这原则仍然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在获得相关权利要求的授权后,对同一事项的再次授权不会给申请人带来任何法律利益。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上诉委员会认为必须确认母申请与分案申请的申请主题是否真的相同。

基于上述考虑,上诉委员会得出结论:瑞士型权利要求“使用活性成分X制造用于治疗疾病Y的药物”应被视为实现特定用途的制备方法,而EPC2000所允许的“用于治疗疾病Y的活性成分X”应被视为限定特殊用途的产品。因此,上诉委员会认为这两类权利要求的范畴并不相同,对这两类权利要求授予的保护也不相同。此外,上诉委员会认为虽然这两类权利要求指向的化合物和治疗用途均相同,母申请中的瑞士型权利要求还包括制备药物的特性,而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并不涉及这点。

鉴于此,上诉委员会认为分案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不同于母申请,因此在上述案例中不存在“重复申请”的情况。事实上,上诉委员会还论证说,并没有显著的客观理由可以否认申请人能够通过EPC2000申请获得合法权益,也不能否认其能获得不同于瑞士型权利要求(尽管有部分重叠)的法律保护。

上诉委员会在上述案件中的裁定能否获得各成员国法院的认同?是否会对欧专局审查部门审查EPC2000相关权利要求带来影响?这也是我们关心的问题。

翻译:李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