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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伙伴打枪游戏惹了祸
2012年4月30日下午,家住江西省遂川县草林镇墟场12岁的刘匡,在他妈妈开的小店铺拿了四把塑料玩具枪,找到了三个平时玩得最好的小伙伴。另外三个小伙伴,是今年才九岁的刘薪宝与刘瑶珧以及今年12岁的刘小刚。四个小伙伴都在遂川县草林镇溪下村小学念书,是好同学,又是好邻居,小伙伴的父母一向关系友好,也没闹过什么矛盾。
四个小伙伴当日一起来到草林镇移民村拆迁房屋的一片废墟处,四人分发了果粒状的子弹,并立下了打中对方算胜利的游戏规则……然后,他们分成两组,刘薪宝和刘小刚一组,刘匡和刘瑶珧一组,双方借助墙体掩护,一边追逐,一边叫喊着开枪射击。当追逐到一拆房处时,刘薪宝与刘小刚在一堵墙的后面,刘匡与刘瑶珧在另一对面。双方互相对着开枪射击,当刘薪宝伸出头来探望刘匡和刘瑶珧在何处时,刘薪宝中了一枪,子弹正好打中刘薪宝的右眼。顿时,刘薪宝两眼模糊,血流不止,随后倒在地下痛得哇哇大叫。刘匡与刘瑶珧、刘小刚被这突况吓得惊慌失措,不知如何是好。三人见出了大事,分头叫刘薪宝的母亲,并将刘薪宝送回家。刘薪宝的母亲见到儿子的右眼血肉模糊,心急火燎把他送到草林镇溪下村卫生所临时处理伤口,溪下村卫生所医生见伤势严重,作了简单消毒止血处理,要刘薪宝的母亲迅速将其送到草林镇卫生院去治疗。由于草林镇卫生院的医疗条件有限,医生无法治疗刘薪宝的眼伤,又要求刘薪宝的母亲尽快送她儿子去遂川县人民医院眼科检查治疗。
5月1日,刘薪宝被送往遂川县人民医院眼科治疗,治疗三天后,医生发现刘薪宝的右眼伤势十分严重,建议刘薪宝转院到赣州市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刘薪宝的父母又把他转院送到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经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13天,刘薪宝的眼球开始变黑,没有任何疗效,随后又转入江西省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然而,疗效依然甚微。情急之下,其父母又将之转入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眼科专科治疗,可依然不见好转。5月17日,刘薪宝的右眼出现眼盲,青光眼。5月19日,刘薪宝又被送到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医院眼科医院治疗13天,由于无法进行手术,刘薪宝的右眼视神经萎缩。通过一个多月四处奔波求医,刘薪宝的医疗费超过了4万余元,一个农村家庭,哪经得起巨额医疗费的折腾,刘薪宝的父母四处借钱,可借的亲友都借了,而三个同伴的家长却视而不见,不给钱也不给一句宽慰话。刘匡的父母刘玉萍、郭春莲看在邻居的情面上支付了1.28万元医药费……为了让儿子重见光明,刘薪宝的父母只要听见哪里能够治疗儿子眼睛的医院,他们就不放过一丝希望。2012年6月20日,刘薪宝的父母通过一名亲友介绍,又来到了北京中国中医科学眼科医院治疗,通过专家诊断治疗,最终还是没能恢复刘薪宝的右眼视力。为此,刘薪宝的父母为治疗刘薪宝贵的眼伤共花费医疗费50374.69元,作为邻居和亲友关系,刘匡的父母为刘薪宝治伤支付车费、医疗费共计14844元。
是谁打了那“一枪”
那么,是谁开的那一枪,令刘薪宝中弹?巨额医药费该由谁来承担?刘薪宝与刘小刚一组,当时站在一块,只有对方刘匡与刘瑶珧才有可能开那一枪。是刘匡开的那一枪还是刘瑶珧开的?现场没监控,没有任何痕迹。刘瑶珧据理力争说他没对准刘薪宝开枪,而是刘匡开的枪……通过四方家长的讯问和现场模拟,排除了刘小刚开枪和刘薪宝自伤的可能性,而刘瑶珧却坚持说他站在围墙后面的房间里,根本没有开过枪,刘匡也说没有开枪,刘薪宝的眼伤不是他打中的。
面对巨额医药费和人身损害赔偿,四个小伙伴的家长闹翻了脸,谁也不认账。无奈,刘薪宝的父母刘爱春、上官满风决定与三个小伙伴对簿公堂,由法院来裁判。但是,刘薪宝的父母认为,开那一枪的肯定是刘匡,因此,刘薪宝及其父母以刘匡未能支付医疗费等赔偿损失为由,向法院请求判决刘匡赔偿刘薪宝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伙食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损失189655.34元。
2013年3月11日,刘薪宝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右眼前房积血、右眼眼盲三级,伤残鉴定为七级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刘匡的父母不服,委托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曾庆鸿律师向遂川县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经遂川县人民法院批准,刘薪宝送江西吉安市济民司法医学鉴定所重新鉴定,鉴定其右眼伤残构成九级伤残。
面对刘薪宝的,刘匡认为很不公平,刘小刚、刘瑶珧系共同侵害人,其两人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法院通过审理,原告申请依法追加刘小刚、刘瑶珧为被告。2014年5月21日,遂川县人民法院草林法庭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过法庭调查,质证、双方当事人展开了激烈辩论。
刘匡的律师曾庆鸿认为,原告无法确认眼伤由谁所致。法庭调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
因此,曾庆鸿律师认为,本案有可能侵害原告的人数有三人,即分别为被告刘匡、刘瑶珧、刘小刚,尽管主观上“打枪”原告存在过失,但相互之间并无共同的侵害计划,而是各自独立实施了“打枪”行为,对于原告受损没有共同的认识和意愿。三个被告人每人的“打枪”行为具有致他人人身损害的高度盖然性,且实际造成原告损害结果,但事实表明可能一人或数人“打枪”行为实际造成损害,其他人并未造成该损害,但每人的“打枪”行为本身客观上足以造成原告受损结果。此种行为,即属危险行为,均具有违法性。本案四当事人互相“打枪”行为可能导致危险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联系。原告损害事实已发生。因果关系的存在能够客观认定,原告损害系共同危险行为所造成。不存在共同原因,即仅有刘匡或者刘瑶珧、刘小刚“打枪”造成损害结果。经过法庭调查,原告受损究竟是三被告人中谁的行为实际造成损害结果的,其事实难以认定,且不能确切、具体证明。曾庆鸿律认为,退一步来说,原告积极参与“打枪”游戏,对损害发生有原因力,形成了助力;原告主观有过失,其明知互相“打枪”存在一定危险,可能伤及他人或自伤,如果不参与“打枪”游戏,即可避免受伤。故,原告违反了注意义务。其次,案发时,原告未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及其监护人存在一定过错,其监护人应尽管理、保护等义务。但其监护人放任原告玩“打枪”危险游戏,存在监护不力。同时,原告称案发前多次与被告刘匡等玩“打枪”游戏,被告刘玉萍发现几次,刘玉萍及时制止,驱散他们,并没收了刘匡的玩具枪。故,被告刘玉萍、郭春莲尽了监护义务,应减轻被告的责任。因此,原告刘薪宝受损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原告受伤系共同危险行为所致,损失应由各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明察秋毫果断判案
遂川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查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不容他人侵犯。原告刘薪宝和被告刘匡、刘小刚、刘瑶珧在一起玩玩具枪“打枪”的游戏,是一种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的行为,作为未成年的四个小孩,对该活动的危险性是缺乏认识的,但作为四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该活动的危险性是明知的。事故发生时,被告刘小刚和刘薪宝为一组并和原告刘薪宝不同一个房间,刘小刚伤及刘薪宝的可能性可以排除。被告刘瑶珧在距离刘匡的几米远的地方,刘瑶珧和刘小刚在玩对打,故刘瑶珧伤及刘薪宝的可能性也可以排除。原告刘薪宝在墙边伸出头去看动静时,被告刘匡在墙的另一边看见刘薪宝伸出头来,就对着原告开了“一枪”刚好打中了原告的右眼,故原告刘薪宝系被告刘匡所伤可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刘薪宝和被告刘匡、刘瑶珧、刘小刚四人在玩打枪的游戏,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时候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案确定的侵权人为刘匡,故刘匡应该对原告刘薪宝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刘小刚、刘瑶珧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匡的监护人,虽曾将刘匡的玩具收缴,尽到一定的监护义务,可以减轻其责任,但是仍没有有效地防止行为的发生。事故发生的当天下午,被告刘匡将玩具枪取出后一起玩耍,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刘匡有较大的过错。刘匡尚未成年,根据法律规定“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故刘玉萍、郭春莲作为被告刘匡的监护人需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又因原告刘薪宝也属于未成年人,对该行为的危险性也缺乏认识,其监护人也未完全尽到相关的监护的职责,故原告对自身伤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责任。原告刘薪宝因伤造成的损失,法院根据原告刘薪宝及被告刘匡双方的过错,依法酌定原告自己承担35%的责任,被告刘匡承担65%的责任 。
法博士点评
一起由儿童玩“打枪”游戏而发的伤害纠纷赔偿案虽然告一段落,但案件背后,却有一些值得家长深省的问题。当事人双方的孩子都是留守儿童,父母外出打工,守候的是年迈的奶奶爷爷,监管不到位,家庭教肓缺乏,最终酿成了这起令人后悔莫及的悲剧。因此,笔者提醒留守儿童的家长,加强儿童安全问题的关注,让他们远离具有危险性的游戏,防止悲剧的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