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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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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范围内国有投资(含财政预算内、预算外专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的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中方控股的利用外资项目)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本省验收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的真实历史记录,是项目运行、维护、管理、改扩建等工作的依据。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验收标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有运行良好的档案管理体制;

(二)文件材料形成程序规范、签署完备、制作质量良好;

(三)档案收集齐全完整;

(四)竣工图编制准确、清晰、规范;

(五)全部档案已进行系统整理,案卷质量、档案编目等符合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

(六)已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建立项目档案数据库;

(七)具有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档案保护设备;

(八)在项目建设和试运行过程中积极主动提供档案利用并取得一定效果。

第三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应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主持验收部门应当通知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前要完成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通过档案专项验收并办理相应的确认手续。对需要组织初步验收的大中型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在初步验收之前进行。

第八条省级以上审批的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由省档案局主持档案专项验收;其他项目按隶属关系由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辖市档案局主持验收。

第九条档案专项验收组由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四章验收申请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前3个月向档案验收组织单位递交档案专项验收申请,并附《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表式附后)和项目档案工作自检报告。

第十一条档案专项验收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档案自检,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档案工作自检报告。自检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概况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项目档案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情况;竣工图编制情况及质量;项目档案安全保管情况;档案在项目建设和试运行中发挥作用情况;项目档案的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五章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程序如下:

(一)档案专项验收的主持单位在接到项目建设单位的档案专项验收申请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专项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成员单位;

(二)召开档案专项验收会议;

(三)有关单位按照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四)在项目竣工验收会议上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验收组织单位有关人员主持验收会议,通过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名单;

(二)听取项目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和档案自检情况;

(三)察看档案库房及设施设备,抽查项目档案;

(四)验收组成员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五)验收组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对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必须抽查一定比例的档案案卷。凡项目档案数量超过2000卷的,抽查10%的档案;数量超过1000卷但不足2000卷的,抽查15%的案卷;数量在1000卷以下的,抽查30%的案卷。

第十五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应对项目档案管理体制等十个方面的情况做出评价并填入《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报表》。

第十六条档案专项验收通过后应由验收主持单位审核并在《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报表》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凡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视整改情况安排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档案专项验收不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