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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节约型社会税收政策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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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全面推进节约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和资源综合利用,对于缓解资源瓶颈制约,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促进入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税收政策是国家鼓励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手段。文章从税收政策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节约型社会;税收优惠;完善税种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B

我国目前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中,正面临着资源浪费严重、耕地减少过快、能源供求矛盾突出和污染日益加剧等现实问题。我们应该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原则,运用税收政策,加强土地、水、能源和重要原材料的节约与综合利用,走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发展道路。

一、完善现有税种

1. 改革增值税

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异常显著、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个别节能效果非常明显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退还增值税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按一定比例,达到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效果。

在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时要注意3个问题:一要严格界定和限制优惠范围。利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支持节能产品生产应该是当前在技术上节能效果确实非常明显、同时市场占有率又很低的产品。政府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是帮助其启动市场。二要严格限定优惠时限。节能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技术的发展,原来认定为节能产品,经过一段时间后很可能变为一般产品,市场随之出现了更新的节能产品。所以,政策的优惠必须有一个时限,不能长期化。三要客观认识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效果。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利用其优惠政策除了能影响节能产品的生产外,短期内对最终产品的价格形成以及消费者消费行为引导等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

此外,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节能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返等政策。在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从公平的角度允许这部分企业在取得废旧轮胎时按10%抵扣进项税。给废橡胶利用企业利用废橡胶原料部分增值税由10%改为 17%或调整为13%抵扣。

2. 调整消费税

一是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二是适当调整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税率水平。如提高大排气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适当降低低排气量汽车税率等;调整摩托车的消费税政策,降低平均税率,并根据污染情况和销售地区,采取不同税率,鼓励生产、销售无污染的产品和适应农村需要的产品。三是适当调整消费税优惠政策。比照对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消费税的政策,对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节能产品,允许按照一定比例享受消费税减征的优惠。四是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晶和消费行为,如一次性木筷、饮料容器、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高尔夫球具等,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也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污染环境的消费行为,可以通过对企业生产有害环境的产品征收环境保护税和消费税的方式,提高其生产成本,通过价格信号限制破坏生态环境的消费,鼓励健康性的消费和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而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

3. 完善所得税

对生产和制造节能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可从以下方面给予倾斜。首先,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如可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用于节能设备、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并可按已发生费用的二定比例(如50%― 100%)在所得税前增列,建立研发专项基金,用于以后企业节能设备、产品的开发与研制。其次,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对购置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再次,对单位和个人为生产节能产品服务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可予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此外,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废橡胶利用产品给予免征所得税。这样必将对企业的废物回收和利用发挥激励作用。

4. 增强资源税

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二是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三是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的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也并入资源税;四是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使资源税真正成为发挥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

5. 优惠其他税

可选择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符合一定标准的节能生产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可给予一定的减税或免税优惠。二是对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三是调整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政策。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车辆,可按适当比例给予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改革车船使用税计税标准,对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

二、开征新税种

1. 开征燃油税

开征燃油税,就是取代长期以来实行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及地方用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和建设方面的部分收费意义十分重大。燃油税已经在各个层面讨论了很长时间,国家应择机尽快推行,以此推动节能汽车产业的发展。对不同水平的油耗和气耗,规定不同的税额予以征收,改革现行对原油征收资源税的计税办法,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使国家能从原油价格上涨中分享部分收益。

2. 开征环境保护税

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噪音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既唤起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又能充分发挥税收对环保工作的促进作用。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为:在中国境内从事有害环境应税产品的生产和存在应税排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环境保护税的税目可以包括大气污染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碳税、水污染税、垃圾污染税(建筑装饰、电器产品中的有害原料使用)等。在环境保护税的税率设计上,应根据污染物的特点实行差别税率,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污染物及其有害成分的税率应高于对环境危害程度小的污染物及其成分的税率。具体设计为:

(1) 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进行征税。同时,对保护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保护程度讲行税收减免。

(2) 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依据污染物排放量课税,即纳税人应按照某种活动所导致污染的实际数值或估计值来支付,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

(3) 在税率的选择上允许各地区、各部门存在一定的税率差异。

(4) 开征环保税后,停止征收排污费。

(5) 在税权界定上,根据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和环保税本身所具有的外部性特征,环保税宜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征收。作为一种特定的专门税,必须实行专款专用,环保税收入一部分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用于环保开支,另一部分由中央在各地区之间进行必要的调节。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环境保护税收入应当作为政府的专项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并加强对其用途的审计监督,防止被挤占挪用。

3. 开征社会保障税

可持续性发展既是指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更是经济、社会、人口、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保持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前提,而社会保障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首要问题。因此,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也

是绿化税收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建立“绿色关税”体系

绿色关税一般都包括出口税和进口税。出口税主要的对象是国内资源(原材料、初级产品及半成品)。进口税是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其进口,甚至对其进行贸易制裁,以强制出口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规定的义务。建立绿色关税的目的,可以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改善我国的出口结构,鼓励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可以提高进口的质量,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口;可以建立对外贸易的“绿色壁垒”,增加环境保护资金。

此外,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节能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免征进口关税。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对国内确实不能生产或技术上达不到要求而将用于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效益非常显著的重大设备,可以免除关税,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推动节能产业发展。从出口税收方面看,应当考虑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导向,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对鼓励类的出口产品适当提高退税率,而对限制类出口产品的退税率适当予以降低甚至取消。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产品减征关税。

四、完善税收分配体制

将资源税划为中央、地方共享收入,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将环境税划为地方政府收入,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在环境保护税收入分成方面,地方可掌握75%左右,其余25%上交中央财政,由中央在各地区之间调剂使用,以利于全国范围内的环保事业协调一致发展。这样调整后,地方利益基本上没有受到影响,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将得到充分调动。绿色税收作为专项财政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将有效地保障我国循环经济的实现,推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