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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了社会信用管理服务业市场。在市场经济体制创新中,历史、现实、中外经验都证明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极具重要性和紧迫性。本文对社会信用管理服务市场的启动、培育、管理进行讨论和实务对策研究。
【关键词】 社会信用管理 市场研究 导向对策
中国社会经济从1978年起实行了改革、开放、搞活的一系列变革,并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在加入WTO后,融入了国际经济全球化、与国际市场接轨,中国的经济已在经济全球化的时空中推进并参与国际经济的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在努力实现中国这个伟大国度的世界价值。
纵观全球市场经济的进程,不论是经济先进的发达国家,还是中等发达或发展中的国家,制约经济正常发展的因素都有所不同,但社会信用问题这条是相同的,中国在改革开放的道路上也会面临和处理这一问题。
一、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估价
目前,中国社会信用环境很不乐观。有的行业、有的单位和有的群体的社会信用度大有问题,还有的基本上是社会信用相当缺失。
由于社会信用的缺失,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积累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传统的伦理道德面临淹没,而新的道德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和认可,不少群体仍然没有正确信仰。面对市场利益的诱惑,坑蒙拐骗屡见不鲜,市场主体之间失去了起码的信任,社会信用也面临严重挑战。欠钱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今欠债不还、赖帐有理的现象比比皆是。国家信用受到怀疑,表现在政府不讲诚信、行业垄断和腐败、权利异化等,使人们的心理承受力快突破底线。银行信用如履薄冰,曾经一度大量的企业缺乏信用,逃废银行的债务,这一方面反映出企业无社会信用而言,另一方面,银行无法对广大储户交待,其信用也不再是金字招牌。另外,由于道德失重,除法律外,我们的制度建设是建立在人是高尚的假定之上,因此它对人的行为几乎没有强制约束,道德约束则担当了重任。然而,面对利益的诱惑,它的震慑力变得很软弱。道德的力量变得苍白无力,不再是沉甸甸的力量,由于道德失重产生信用缺失,使市场经济失去信用的灵魂,哪怕是在神圣的科学殿堂也会出现假文凭、假论文、假成果、假教授、假专家等等;在科技创新的活动中,也会出现假技术、假发明、假专利等。总之,社会信用缺失,就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
二、建立社会信用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现实可行性
据有关专家初略统计,每年在社会信用上的缺失,使我国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高达6000亿人民币以上。可见,社会信用和市场经济息息相关。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就郑重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要求“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美欧西方发达国家,站在规范完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的高度,早在十九世纪中叶,社会体系就大致形成,并在二十世纪逐步发育和成熟。社会信用管理服务既是市场经济的一部份,也是一个行业、一个产业。随之而来的是这些国家相继诞生了专门从事社会信用管理服务的公司、研究机构。如全球跨国征信及管理机构――美国的邓白氏公司,业务遍及全球40多个国家,年产值高达20多亿美元;又如德国的波盖尔公司,有1000多名专家及研究人员,在全球有庞大的信用服务系统,在公司的动态数据库中保存着270多万家企业的信用数据和750万个人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再如著名的资信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and poor),它的业务覆盖37%的商业银行和66%的世界大企业。特别提示的是,在这个系统中,如果某人、某企业、某组织机构,在社会活动中,在市场中缺失信用,那么就会失去比生存更重要的东西,会被列入黑名单,挂上黑牌子,这是再熟悉不过的事实。
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启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雨后春笋、应运而生之势。在经济全球化的局势下,中国的企业除了在生产标准、产品标准、质量标准、管理标准、环境标准、绿色标准、卫生标准等方面与国际市场接轨外,还应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和运作上与国际接轨,这也是本文强调的现实性和可行性。
三、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状况
我国目前尚未形成正规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而社会信用的管理服务也不规范,在某些行业、某些领域和某些层面应根据行业自身情况,开展准信用管理业务活动。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登记机关注册的企业法人主体进行评估、评定、评选重信誉、守合同企业。二是银行对其所放贷的企业的金融活动跟踪、评估,对企业主体的贷款、用款、还款行为进行评级,实行AAA级,业绩好的企业由银行授予AAA级企业。三是政府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检查验证,评定产品质量认证等级、依法纳税大户、重点扶持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省市重点企业、优秀民营企业、星级宾馆、环保型企业等。四是行业协会对其会员单位进行诚信、资质评定,如餐馆协会对其会员评比授牌等。五是党政有关部门举办评选活动,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五讲四美单位等。六是对个人的行为评估,如全国总工会评选的“五一”劳动奖、劳动模范等。
以上列举的事项,既是官方、行业、组织的评比评级和评选,也是属于政府行为、行业行为、组织行为,但不是规范的社会信用管理行为。我们要着力推荐社会信用管理应交给社会组织来实施。
四、目前我国社会信用管理的程式和弊端
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管理业务基本上是政府、行业主导的,大多数业务是由官方、半官方直接启动,而信用管理的对象则处于被动的、不乐意的、盲然的地位,这是典型的启动程序倒置或错位。
由政府部门直接启动社会信用管理业务,直接对信用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评级和信用担保。在信用管理中,政府既参与了市场运作、经营,又充当了管理或裁判的角色,以致容易产生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
由于社会信用管理服务对象,处于被动、盲目状态,所以会不主动、不积极、不乐意,这正是目前我国社会信用管理服务市场严重动力不足的表现。
目前,信用管理服务市场尚未明确由政府哪一职能部门来宏观管理。实际上,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机构、企业、个人都在开展社会信用管理业务,客观上造成信用管理服务市场的不规范。因此,应规范社会信用服务市场管理。按宪法,政府是纵向和横向构建的宝塔型组织,其运转和维系主要是靠权力,其基本职能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解决市场失灵和社会公平问题。按分工,政府职能部门应承担宏观调节、管理服务的功能。如教育事业由教育部(厅、局)主管;建设市场由建设部(厅、局)来主管等等。但是,社会信用管理市场,到目前为止,政府还尚未明确由哪个职能部门来主管。
五、中国信用服务市场的管理对策
政府不该单独或联合其他组织运作信用评级,政府对主体的社会信用评级有碍信用服务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超脱性。信用服务管理应交给市场运作。
政府应对社会信用服务市场实施宏观管理,设立统一标准,建立准入制度,允许有资格和有条件的组织、机构、企业进入信用服务市场。政府应负责宏观调控、管理、协调、服务,逐步开放社会信用服务市场。如类比律师服务市场,是由政府司法部门来宏观管理服务,凡是律师要从业,必须先在司法部门取得律师资格,取得执业证书,并由司法部门落实到相关律师事务所执业,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是有一套科学的、统一的标准,由司法部门给予准入许可,这是属于政府管控的职能,但司法部门决不直接进入律师服务市场,去案子,去代打官司。同样,社会信用管理服务主体,机构由政府某一职能部门去管控,而社会信用服务业务是由社会信用服务主体去完成,而不是由政府职能部门去代为完成。政府制定统一游戏规则,让社会信用服务主体机构在市场中公平、公开、公正地求生存,求发展,自负盈亏,做出品牌。
政府、行业原来设立的信用管理机构应实行政企、事企分开,衍变成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法人主体,平等地进入社会信用服务市场,同样接受政府归口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控。
政府和行业等组织原来设立的信用管理机构,如果不愿意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之路的,也可以继续开展工作,但不能进入社会信用服务市场,只能作为政府和行业的内部行为,否则将会扰乱市场秩序。
政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协调、管理服务;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要通过统一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执业资格,可授权有关学术组织对社会信用服务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业务知识、执业道德等的培训。政府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出台一些政策,对社会信用服务市场进行培育、发展和调控。
六、社会信用服务管理实务
前面已综述要依法对社会信用管理进行市场运作,那么如何运作呢?
依法建立社会信用服务市场主体。这里讲的主体,界定为法人主体,而且只能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而不是其他法人。
社会信用服务主体应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依法产生章程;二是人员,这里指的是具有社会信用管理服务知识的专业人员,一般不少于10人,且2/3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三是有相当的场地;四是注册资本;五是相应的设备及工作条件;六是满足主体登记机关的其他条件。
在归口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审批,获得同意;尔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主体资格。
进行社会信用管理服务业务运作。归纳起来,社会信用管理服务主体的业务大致有:信用征信、评估、培训、信用评级、信用担保、咨询服务等。
七、结论
通过上述研究可知,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的衍生物,我们在讲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同时,亦可以讲,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是这样走过来的,中国的市场经济也会如此走过这段路。笔者强烈呼吁社会各层次应加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