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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牲畜屠宰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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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为出发点,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不断提高我市牲畜屠宰管理水平,推进屠宰行业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目标

(一)提高屠宰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升级

1.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继续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和肉食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政〔〕72号)要求,努力实现“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常态管理,提高水平”的工作目标。

2.依据我市城市发展规划,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适度集中的原则,制订—年生猪屠宰厂设置规划,合理确定现有生猪屠宰厂(场)数量。同时,加快对屠宰企业改造的步伐,在现有基础上,力争在3年内,远城区乡镇屠宰厂(场)全部实现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屠宰。培植扶持1—2个年屠宰生猪超过80万头的大型屠宰加工企业。

(二)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净化牛羊肉食品市场

1.对全市牛羊屠宰厂(场)实行定点管理。牛羊屠宰厂(场)设置的有关条件和审批程序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我市中心城区拟设置3—5个定点宰牛厂(场);远城区城关地区各设置1个宰牛厂(场);远城区乡镇除自宰自食外,原则上不设宰牛厂(场)。

2.进一步净化牛羊肉食品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严防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牛羊肉产品上市销售。

三、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行动

各区及相关部门要坚持“打、防”结合的办法,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打击私屠滥宰行动。一是明确目标,层层负责,使监控管理工作覆盖到基层,实现群防群治;二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发动广大市民举报私宰行为,支持屠宰管理工作,普及鉴别不合格肉品知识,引导市民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自觉抵制私屠滥宰活动的能力;三是加强对城郊结合部房屋出租户的管理,严禁出租户向私屠滥宰活动提供场所;四是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恪尽职守,毫不松懈地加大对本辖区内零星散宰行为巡查力度,做到勤查、深挖、严打,始终保持对私屠滥宰活动的高压态势。

(二)加强屠宰厂(场)的管理,不断提高肉品质量

市、区商务部门认真抓好定点屠宰企业的管理,引导督促企业完善规章制度,改造生产设备,严格加工标准,加强肉品品质检验和“瘦肉精”的自检工作,坚决做到含有“瘦肉精”的生猪不采购、不进厂、不宰杀,肉牛宰杀不注水及其他物质,经检验质量不合格肉品不出厂。从事清真屠宰的企业还应符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礼仪。各定点屠宰企业要强化自律意识,切实采取措施,实行全程质量安全控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定点屠宰企业要加强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强化企业管理,调整产品结构,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实现精深加工,并积极开展HACCP体系的认证。同时,要更新观念,实现品牌销售,做强做大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

按照商务部制发的《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积极支持企业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工作。

(三)严格实施准入制度,确保肉食品安全

对外埠进入我市的生猪,市、区农业(畜牧)部门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实施检疫,并加强对“瘦肉精”的监测,加大监督检测批次和处罚力度,一旦检出含有“瘦肉精”的生猪,立即通知屠宰厂禁止宰杀,并及时告知生猪原产地,暂停进入市场销售。参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牛羊肉品的准入制度,坚决遏制注水和其他物质的牛羊肉上市。

市、区工商和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肉品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监管。严格实行索证索票查验制,对不合格肉品实行退市制度,用肉单位要建立购肉登记制,完善肉品的可追溯体系,防止肉品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对市场及用肉单位的宣传和检查,坚决遏制病害肉、注水肉和未经检疫检验肉品流入市场及用肉单位。

对准许进入我市销售其产品的肉类企业切实加强监管,并对企业实行年度复审制度。对屡次发生肉品卫生、质量事故的企业,取消其在汉销售的资格。

(四)加强屠宰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准入和社会监督,加强屠宰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政,齐抓共管。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增强屠宰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支持肉类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要大力推行厂(场)地挂钩,稳固生猪来源渠道,建立养殖、屠宰加工、流通产业链全程质量保证体系,让消费者放心。扶优扶强,加强服务,强化监督,实施退出机制,建立屠宰市场信用档案等措施,营造诚实屠宰、以质取胜、诚信经营的良好环境。大力宣传我市放心肉品牌和优秀屠宰企业,使诚实守信企业成为供给放心肉的主体。

四、工作措施

(一)理顺管理体制

根据鄂政办发〔〕25号文件关于将牛羊屠宰管理纳入商务部门职责的要求,决定将原市生猪屠宰经营管理领导小组更名为市牲畜屠宰经营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屠管办),在市商业局办公,负责牲畜屠宰日常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管理和执法活动,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保证全市“放心肉”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按照“市区联动、条块结合、以区为主”的牲畜屠宰和肉食品市场管理格局,建立健全覆盖牲畜屠宰全过程的综合监管模式。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屠宰管理工作中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相关部门的职责。定点屠宰厂(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照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打击私屠滥宰活动;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负责屠宰厂(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及屠宰检疫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肉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肉品消费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屠宰厂(场)的环评审批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监管;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及时打击阻碍屠宰执法的违法犯罪活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对屠宰管理、执法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加强屠宰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落实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屠宰管理政策性强,管理对象复杂、难度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屠宰管理机构。特别是牛羊屠宰管理纳入屠管部门监管后,任务相当繁重。为适应新的工作需要,市、区机构编制、商业部门要根据牛羊屠宰管理任务,适当充实各级屠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加强市、区屠宰管理机构建设。

市、区屠宰管理部门要加强屠宰管理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各级屠管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为民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意识,树立行政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来访,关注新闻媒体对放心肉问题的报道,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三)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搞好屠宰管理工作。市、区政府、街(乡)、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层层签订《牲畜屠宰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加强落实。市屠管办每年开展2次全市放心肉工作大检查,建立和完善放心肉工程综合评价管理指标,保证放心肉工作继续向前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