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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有关问题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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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多年来消防监督工作遇到的商业服务网点有关问题的分析探讨,指出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上的多个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并结合自己多年的消防工作实际提出工作建议。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沿街建筑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情况大量存在,笔者在实际的消防监督工作中,发现对于商业服务网点执行现行国家防火规范的相关条文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1.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下文中分别称为《建规》和《高规》)都分别给出了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虽然表述的不尽相同,但商业服务网点都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1 设置位置、层数、面积:住宅底部(地上)且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1.2 经营类型: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1.3 防火分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

1.4 安全疏散:该用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商业服务网点在规范中的执行条文问题

在现行的《建规》和《高规》)中,执行“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条款都会遇到一个相同的问题,就是给出了术语解释,执行条文很少或没有,《建规》中除定义外共涉及2条:(1)第1.0.2: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第8.3.3: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规》中除定义外只涉及1条:第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而且,此条还与术语中给出的解释相矛盾,术语中表述的是该用房不超过二层,而此处却表述为“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通过《高规》的条文解释我们不难看出,第1.0.3.1条的正确表述应改为:“包括底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

尽管术语中对其已经有了相应的限制条件,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条件还远远不够,让大家一头雾水,无所适从,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疏散、消防给水、灭火设备等方面适用哪些条文,就只有是靠大家各自猜测,很容易产生歧义,给实际的消防监督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因此,笔者建议编制部门及专家学者在新的防火规范中将“商业网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论证,将各类问题予以明确,为以后这一类型建筑的设计及审批创造便利条件。

3.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的几点建议

3.1 经营类型的确定

《建规》、《高规》对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类型列举了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6项,以上不能涵盖所有的商业经营类别,笔者认为范围应限定为:凡是为人员不集中,火灾荷载较小,除易燃易爆、歌舞娱乐放映场所以外的所有小型商业用房均应按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进行消防监督管理,这也符合当前我们社会的实际情况,既方便了群众,又便于消防工作的开展。

3.2 安全疏散的设置

一般的商业服务网点都是沿街只开设一个出入口,因为这类建筑一般开间很小,若按照两个疏散门必须相距5m以上规定,基本上都不具有沿街开设两个疏散门的条件,若另设置一部室外疏散楼梯,由于占地、规划等方面的因素将是很困难的,还会给住宅小区的管理、市容市貌等方面的带来很大的不便。结合现行《建规》的第5. 3. 2条的规定:“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 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

因此,笔者建议:商业服务网点完全可以比照上述的要求执行,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以外的商业服务网点的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疏散距离、宽度等相关规定应符合《建规》的相关规定。

3.3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自动报警的设置

《高规》第7.4.6条规定:“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这就要求商业服务网点用房内必须设置两支消火栓,实际工作中,难度很大且实用性不强。《建规》第8.3.3条规定:“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规定,其条文说明进行了进一步说明:“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也是控制建筑物内固体可燃物初期火灾的有效灭火设备,且用水量小、配备方便,在设置消火栓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考虑配置这类灭火设备和建筑灭火器。”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高层还是多层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原来未设置消火栓的可考虑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替代消火栓。

关于自动喷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建规》、《高规》分别就各类场所设置的条件给予了明确,可遵照执行,但上述设施存在后期维护,管理上与主体建筑存在着诸多矛盾等问题,往往造成设备不能保证完好有效,势必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可否考虑采用简易喷淋、区域报警替代专用自动喷淋、集中自动报警系统,这样既减少了报警阀、水流指示器等安装设备,又便于后期的管理维护,性价比较高。

3.4 其他防火要求

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防排烟、电气等要求可参照《建规》有关条款执行,高层、多层住宅可分别按照各自建筑类别依照各自规范的有关条文执行。

参考文献:

[1]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GB 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

[4]汪根进.建筑中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探讨.中国科技信息,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