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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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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渝发改标〔2005〕492号)精神,我县对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期间,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含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贷款的资金)全资投入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期间,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含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贷款的资金)全资投入或控股的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共31个,计划投资9293万元,实际合同金额8435万元,其中实行公开招标的20个,占总数的65%,合同金额6472万元,占总金额的77%;邀请招标11个,占总数的35%,合同金额1963万元,占金额的23%。

二、主要作法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

1、招标方式的确认。凡我县范围内,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一律要求进行公开招标;其他工程可以经县招标办审查,经县建委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实行邀请招标;满足直接发包条件的工程仍然要办理招标手续。

2、招标公告的。严格招标条件,明确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的立项批复、规划许可、建设资金、施工图审查文件,经县招标办审查后,方可在指定的新闻媒介公开建设项目招标信息。

3、严格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的程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的程序全部按照《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一是严格投标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文件在发出时,须报县招标办并由招标办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备案,资格预审工作必须严格按预审文件要求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预审工作结束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人向招标办提交资格预审情况报告。二是严格招标文书备案。招标文书在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须报县招标办,招标办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招标文书备案,保证了招标投标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三是严格投标文件的签收。投标文件由交易中心专人负责签收并查验其递交、密封情况,确保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四是严格开标、评标程序。开标、评标是招投标活动的核心,开标、评标一律由招标人组织在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活动按《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全过程接受县监察局、检察院、招标办的共同监督,避免了招投标弄虚作假。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在自查的31个工程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均由业主与专家共同组成。专家评委由业主在开标前半小时从专家库抽取产生,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评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5、中标人的确定和合同的签订。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按得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侯选人,然后进行公示,在公示结果无人提出异议后,业主才发出中标通知书。在自查的31个工程项目中,中标人均为第一中标侯选人。施工合同一律按招标文书及投标报价签订。

(二)严禁领导干部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制定了《**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足府发〔2004〕37号)及《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的实施意见》(足计经〔2005〕26号),严禁领导干部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一是强化教育,完善监管手段。加强了招投标领域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积极完善监管手段,进一步增强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二是严格制度,规范市场管理。紧扣招投标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三是明确任务,强化措施落实。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实施,使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彻底落实。四是加强监督、查处违规案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大对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违规案件。

(三)严格落实涉及招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的有关规定

1、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一批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发〔2005〕14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足府办发〔2000〕29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足府办发〔2000〕30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足府发〔**〕69号)、**县建设局《关于转发执行渝建发〔2002〕13号文件的通知》(足建〔2002〕133号)等四个规范性文件已于2005年5月31日停止执行,正着手拟定新的符合国家政策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规范性文件。

2、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中央编办函〔2003〕82号)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中编办对国家发展委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的通知》(渝发改投〔2004〕652号)的精神,认真落实各部门职责,加强协调和沟通,切实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业主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建设资金不落实,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抢工期为由,不遵循法定工作时限等。

(二)招标机构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满足业主无理要求,不按规范操作;业务水平较差,编写的招标文件不切合实际,给业主造成损失;市场竞争无序,市场行为不规范,容易产生新的腐败等。

(三)投标人的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投机取巧,一标多投,进行围标;偷梁换柱,搞资质挂靠等。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针对我县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从培育和发展招投标市场出发,以规范市场行为为目标,重点搞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开放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要充分体现“公开”的原则,坚持公开建设信息,扩大竞争面。

(二)规范业主行为。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务必要求业主按《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活动。同时,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管理,使其行为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强化对投标人的管理。严格信用登记制度,对有不良记录的投标人,一律限制其投标。

(四)加强对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内部管理。一是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大力推行公开招标,严格控制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二是积极推行科学的评标办法,重点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三是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通过考核、考证以及培训等,不断提高专家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四是健全招标监督部门的管理机制,加强工作人员的自修自律意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保证公正执法,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