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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8月16日A股市场爆发“光大乌龙指事件”,上交所正式被要求开始研究“熔断机制”,到2015年股灾后,监管层加快推出熔断机制,再到2015年12月4日,三大交易所对外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同时宣布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的熔断机制在市场的催化下正式诞生。
新年第一周,中国A股市场成为全球金融界人士关注的焦点。在2016年的前4个交易日中,A股因触发熔断而两度提前休市,1月7日全天仅交易14分钟。面对来自外界的巨大压力,在证监会的协调之下,三大交易所在1月7日深夜不得不宣布自次日起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机制。
1月4日逾4.24万亿元市值蒸发,1月7日逾3.8万亿元市值蒸发,广大投资者因此蒙受了重大损失。一位期货界人士指出,难道仅仅宣布暂停熔断机制就此了事?
熔断机制起源于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曾在1982年对标普500指数期货合约实行日交易价格为3%的价格限制。但这一规定在1983年被废除,直到1987年出现了股灾,才使人们重新考虑实施价格限制制度。1988年10月19日,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与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了纽约股票交易所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熔断机制。而自1988年纽交所实行熔断机制以来,对于熔断机制是否能够对股票市场产生正面作用,市场上一直存在争议。
证监会推出熔断机制的初衷在于稳定股市,避免或减少A股大幅波动下的匆忙决策,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抑制程序化交易的助涨助跌效应,为应对技术或操作风险提供应急处置时间。不过,有业内人士对证监会大力推动的熔断机制提出了异议。有专家认为,目前实施指数熔断机制的条件不够成熟,市场对熔断机制的认识还不够,实施效果也存在不确定性。还有专家提出,熔断机制主要是防范特殊情况下市场的极端现象,这意味着,熔断机制在我国实行涨停板制度下的作用不大。值得留意的是,一旦实施熔断机制,当日跌幅触发熔断阈值后,市场该如何演绎?这些都有待市场的实践。
A股熔断机制仅实施了4个交易日就宣告暂停,这无疑是令管理层尴尬的一件事。证监会虽表示熔断机制不适合中国,但反思熔断机制的推出,短暂的实施,到暂停这一过程,结合国际上实施熔断机制的国家的经验教训,为今后我国证券市场政策的制定指明了方向:客观、独立。本期3篇系列文章从不同角度对熔断机制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