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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商业化转型中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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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采用博弈论的研究方法,对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商业化转型问题进行了行为分析。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和政府之间的博弈结果表明:在不改变现行绩效考评机制和财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选择商业化转型,政府选择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兼营商业性业务的行为不予规范,是唯一的纳什均衡。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博弈,会进一步强化二者之间的博弈结果。然而,就我国的国情而言,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化转型尚为时过早。因此,建议政府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运行机制。

关键词:农业政策性金融;商业化转型;博弈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5-0042-04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自1994年成立至今业务范围经历了两次大的调整。第一次是在1998年,国务院为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决定实行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门负责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封闭管理工作,其业务范围由全方位信贷支农转变为只办理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储备、收购和调销贷款。第二次是在2004年,国务院在第57常务会议上同意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审慎调整业务范围,并要求严格区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两类业务要分类管理,分别考核。根据此次会议精神和以后几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并经其同意后开办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粮油加工企业短期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和县域城镇建设贷款等信贷业务。这些业务被定位为商业性业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截至2008年末,商业性业务已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总额的26.22%。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经营政策性业务的同时又经营商业性业务,今后到底应朝哪个方向发展,即坚持政策性还是步国家开发银行后尘向商业化转型,或是长期混合性经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是将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的混合性经营规范为专营政策性业务,还是漠然处之,顺其发展。对这些问题,官方至今尚无明确的表态。2007年年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要深化内部改革,为进行全面改革创造条件”。同时也提出:“从我国国情和现实情况看,体现国家战略、支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还需要有政策性金融业务和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接受国务院委托,研究农业政策性金融改革问题。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的态度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政府意图。200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各分行下发了《关于进行农业发展银行商业化转型与发展调研的通知》,目的是“探索农发行商业化转型与改革的最优路径,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政策建议”。可以看出,人民银行的态度是倾向于商业化转型。就此问题,我们可以采用博弈论的方法通过分析博弈各方的行为进行研究。

二、利益集团和博弈框架

(一)利益集团

本文所称利益集团,首先是农业政策性金融运行中的行为主体,这一行为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通过自身的努力,采取一定的手段,来影响其他行为主体的行为,从而改变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运行机制,实现商业化转型。显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化转型中的利益集团包括三个: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和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府代表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是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的供给主体,在农业政策性金融运行中起决定性作用,它往往按照理性原则权衡制度供给成本和收益,然后实施恰当的制度供给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作为政府的管理机构,在贯彻政府意图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考虑部门自身的利益,如部门利益与政府利益发生冲突,就有可能会牺牲政府的利益,维护部门自身的利益。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在农业政策性金融运行过程中,也会按照理性原则权衡商业化转型对其自身带来的收益和所付出的成本,以此为基础向政府提供农业政策性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建议。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的需求者,同时也是农业政策性金融产品的供给者,还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考核对象,在农业政策性金融运行中,同样会基于理性原则权衡收益和成本,在执行政策和维护自身利益之间进行比较,并倾向于以自身利益为主、执行政策为辅。

需要指出的是,农业政策性金融产品需求主体虽然既是制度的需求者又是产品的需求者,在农业政策性金融运行中也是一个重要的行为主体,能够对产品的供给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对制度的变迁起到一定的诱致作用,但对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商业化转型,作用和影响甚微。这是因为这些需求主体本身是弱势群体,没有话语权,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与诉求权利,它们没有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形成契约式的权责利对应关系,即使业务范围内扶持的对象没有得到应有的信贷支持,也不会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形成法律诉讼关系。因此,众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产品需求主体形不成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化转型中的利益集团。

(二)博弈的框架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化转型的博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上述三个利益集团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过程。但为便于分析和论述,本文采用“两两博弈”方法将其划分为三个博弈:一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博弈,二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博弈,三是政府有关部门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博弈的前提条件:一是假定所有参加博弈的利益集团都是有限理性的,即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同时都不具备完全的计算能力。二是假定博弈各方都是博弈的决策主体和策略的制定者。三是假定三个博弈都是完全信息状态下的静态博弈。

三、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

(一)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1 博弈模型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博弈模型如图1所示。博弈的基本要素包括:第一是局中人,即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和政府。第二是策略集合,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策略集合是坚持政策性与商业化转型。政府的策略集合是按政策性方向规范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和不予规范。第三是效用或称支付。图1各栏中左侧的字母或数字为政府的效用或支付,右侧的字母或数字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效用或支付。

2 理性假定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政府用以弥补农业和农村领

域金融资源配置中市场失灵的手段,是政府用以提供准公共金融产品的工具,所以政府希望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坚持政策性方向,与商业性金融形成互补关系,实现良性协调发展。而不愿看到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化转型,减少农业政策性金融产品的供给,增加商业性金融产品的供给,与商业性金融之间发生业务交叉,产生竞争摩擦,增加金融体制改革的成本。在此假定下,如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坚持政策性方向,则政府是受益者;反之,如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化转型,则政府的利益将受到损失。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虽然在功能作用上和职能定位上不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但它毕竟是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必然讲求盈利,除非中国政府能像日本政府那样不要求它盈利,恰恰中国政府的有关部门并没有考虑它的政策性因素,设置不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建立适当的利益补偿机制,而是将它视同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绩效考评,重视利润指标。所以,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证实自己的经营业绩,不可避免地也会有追求利润的愿望,只不过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在追求的程度上存在差异而已,甚至没有差异。事实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近几年设置的7项内部经营绩效考评指标中有5项以利润为核心或指向利润。因此,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为提高盈利水平,在动机上有突破政策性框架困囿,积极开办商业性业务,并向商业化转型的激励和冲动。再者,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的核算模式,财务开支受财政部核定指标的严格限制,不能向商业性金融机构那样根据经营情况和利润水平灵活掌握。尤其是对于职工的薪酬福利要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受到双重控制,即工资总额受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控制,工资总额占费用指标的比例还要受财政部的控制,致使职工的薪酬福利远远低于商业性金融机构,造成大量的人才流失。因此,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争取内部福利,也有商业化转型的内在动力。

3 博弈过程

当政府按政策性方向规范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即选择规范)时,若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选择坚持政策性,则其将有效发挥功能作用,政府可得到效用x(x>0),同时政府须付出规范成本X(X>0),因此政府可获得的总效用为X-X。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失,其支付为-c(c>0)。

当政府按政策性方向规范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即选择规范)时,若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选择商业化转型,则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作用,政府将寻求新的改革方案,建立新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但若绩效考评机制和财务管理规定不改变,新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将来也会选择商业化转型,政府为此将发生支付-x(x>0)。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将付出阻挠改革的成本,其支付为-a(c>a>0)。

当政府不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规范(即选择不规范)时,若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自愿选择坚持政策性,则政府可不必付出规范成本即可得到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坚持政策性的好处,政府获得的效用为x。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的利益也将会受到损失,其支付为-b(b>0,b≈c)。

当政府不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规范(即选择不规范)时,若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选择商业化转型,其业务范围和信贷支持对象按商业化趋势发展,政府不用付出规范成本,也得不到规范所带来的收益,即政府的效用或支付为0。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效用或支付也为0。

4 博弈结果

给定政府选择规范,商业化转型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占优策略;给定政府选择不规范,商业化转型也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占优策略。给定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选择坚持政策性,不规范是政府的占优策略;给定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选择商业化转型,不规范也是政府的占优策略。所以,政府选择不规范,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选择商业化转型是该博弈唯一的纳什均衡。

(二)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博弈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博弈模型、理性假定、博弈过程和博弈结果,和上述其与政府之间的博弈类似,详细情况不再赘述。略有不同的是,政府有关部门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是具体负责金融体制改革的办事机构,除承担政府应当承担的国家责任外还要承担具体的办事责任,除考虑政府应当考虑的国家利益外还要考虑自身的部门利益,这些办事责任和部门利益有可能阻碍其不折不扣地贯彻政府的战略意图。具体到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否应当商业化转型和是否应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进行规范的问题上,政府有关部门所权衡的收益和成本与政府相比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具体表现为某种方案所带来的收益可能比政府的少些,所付出的成本可能比政府的多些,具体到博弈模型中就是X可能比政府的小些,X可能比政府的大些,x可能比政府的大些。但这个差异不影响博弈的结果,同样,政府有关部门选择不规范,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选择商业化转型是该博弈唯一的纳什均衡。

(三)政府有关部门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从法理上可以这样认为,政府有关部门与政府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它们的利益和责任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只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政府交办的事务时,要另外承担一些具体的办事责任,要另外考虑一些部门自身的利益,但是不会因此而与政府相对立。所以,他们之间的博弈本身是弱性博弈,本不必单独提及。但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博弈所产生的纳什均衡状态,会使二者结成事实上的“联盟”,共同与政府进行博弈,会强化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博弈结果。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上述博弈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改变现行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绩效考评机制和财务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将必然转型为商业性金融机构。当然,转型后的机构可能兼营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但是随着商业性业务比重的不断提高,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补充、扶持等功能作用的发挥程度将令人担忧。

然而,当前我国的农业和农村还十分落后,农民还很不富裕,农业和农村金融领域市场失灵的地方还很多,需要农业政策性金融扶持的弱势群体规模还很大,政府财政的实力还不够强大,农业政策性金融功能作用发挥的空间还很大,农业政策性业务范围还应进一步拓宽,还需要一个金融机构专门从事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即使像美国、日本这样发达的国家,都还设置了不兼营商业性业务的专门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因此,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化转型不可取。

为妥善解决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化转型问题,建议政府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运行机制,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制定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法规,明确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法律地位、职能定位、组织机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经营管理、利益补偿、政府监管、绩效考评等相关内容。只有这样,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才能依法办事,减少经营管理的盲目性和监督管理的随意性。

第二,围绕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定位,针对不同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情况、金融市场的发育状况和农业政策性金融产品的需求情况,适时调整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范围。当前,应当进一步拓宽业务范围,把对农业生产领域和对贫困人群、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纳入其中,以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补充和扶持功能。

第三,建立利益补偿机制,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应当根据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投放情况和信贷风险状况,合理测算资本金数量,及时补充注入资本金。具体可采取直接列入中央财政预算、税后返还、利润转增等方式解决。同时,政府应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并适当提高税前计提拨备的比例。

第四,改善政府监管模式,建立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正向激励机制。现有的多部门“齐抓共管”模式,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约束太多,尤其是对费用开支和工资总额的控制,不利于调动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主观能动性。政府应当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实施不同于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薪酬管理,激励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合规经营。

第五,针对农业政策性金融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本质属性和功能作用决定了政府应当制定一套有别于商业性金融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政府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绩效考评要以社会绩效为主,以经营绩效为辅,重点突出对其功能作用发挥程度的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