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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市部分县(区)又连续发生了多起狂犬病伤人致死事件,为了遏制狂犬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犬类动物的管理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之日起至*年5月10日前对城区内所有犬只的进行普查登记、建档,同时对未免疫或已过免疫有效期的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对已防疫的犬除填发注明有效期的《家犬免疫证》外,必须在犬只耳朵钳封专用免疫标识牌,以便识别和认证,免疫有效期为11个月。今后新增和已过免疫有效期的犬实行由养犬户主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免制度,凡不主动报免的一旦查出,作未经免疫危险动物一律采取强制扑杀处理。
二、凡发生狂犬病的村(坡)列为疫点,以疫点村为中心方圆5公里范围内为疫区,疫区一年内严禁养犬,一律不得进行犬只交易,所有犬只一律强制捕杀,并就地集中无害化处理;疫区外的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或拴养。凡不进行圈养或拴养的,一律作为野犬予以捕杀。
三、严禁无《家犬免疫证》和免疫标识牌的犬只上市买卖,工商部门负责市场准入关,畜牧部门负责监督检疫关,对违章犬只和病死犬只一律没收并作无害化处理。
四、凡被犬类动物咬伤或抓伤的人,要及时到卫生部门进行伤口处理、注射高免血清和疫苗。村级卫生室、兽医防治员、乡镇卫生院发现犬伤人事件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以免延误抢救时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狂犬病或可疑病犬,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病犬进行扑杀、焚烧和深埋处理,同时密切注意病犬是否已咬伤其它动物及犬群,及时将被病犬咬伤的动物及与病犬有接触的高危犬群进行扑杀。疫情一旦确认,要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灭疫情。
六、狂犬病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并加强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所养犬只的管理,并组织当地公安、畜牧、卫生等部门捕杀狂犬、野犬;城区所在地机关、单位所养犬只的管理、狂犬及野犬的捕杀由城区公安部门负责,城管部门协助;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供应、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检疫检验;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七、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对阻挠执法人员捕杀违章犬、殴打捕杀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从*年5月11日起,由各乡镇成立打狗队,对未经免疫或不进行圈养或拴养的犬只实行强制捕杀。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