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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采砂制沙行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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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

规范土地、矿产、河道资源管理秩序,保护耕地,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及生态环境免遭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是一种重要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本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河道内及禁采区范围内的溪滩地、林地和耕地上从事采砂制砂活动。年月日前,禁采区范围内的所有非法采砂制砂设施必须撤离现场;非法转让、倒卖、出租土地使用权用于采砂制砂的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我县已划定下列区块为第一批次砂石开采区:始丰溪始丰六桥以下河段,福溪街道响岩村至新岭村一带,白鹤镇万年山单家头一带,坦头镇榧树村西北侧,坦头镇欢岙片下周村西北侧,坦头镇欢岙片苍溪村东南侧,坦头镇欢岙片青竹坑村一带,洪畴镇甲午村西北侧,街头镇后岸村东侧,街头镇田芯上滩涂等。上述区块以外范围均为禁采区。在开采区内采砂制砂的业主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开采区内已从事采砂制砂活动,但相关手续不齐备的业主应于年月日前到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办齐手续。逾期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对证照齐全,但未按批准范围、深度、开采量和作业方式进行开采的,由县国土局责令其退回原开采范围,按规定补交超采部分的税费。对超批准深度等进行掠夺式开采的,责令恢复原貌,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

四、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采砂制砂活动,对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五、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全社会应积极配合,为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营造良好氛围。欢迎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