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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村康庄工程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农村公路建设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康庄工程资金,是指中央国债、交通部补助、省交通厅补助及市、县、乡镇政府配套资金和其他捐赠资金等专项用于乡村康庄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乡村康庄工程资金筹措的原则为"地方自筹为主,中央、省和县补为辅"。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审计实行分级负责、逐级监督。
县交通局、财政局、农办负责上级补助资金的争取以及按程序及时下拨,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镇乡政府应建立、健全乡村康庄工程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筹措项目配套资金,确保建设资金的及时到位、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镇乡政府应建立乡村康庄工程资金的投入机制,多方位、多渠道积极筹措乡村康庄工程建设资金。
第五条镇乡政府必须在当地银行开设国债和其他省拨资金(包括交通部、省交通厅补助、县政府配套资金,下同)两个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封闭式运作。国债及其他省拨资金必须用作核准开工项目的建安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债和其他省拨资金在各个流程中产生的利息,视作国债及其他省拨资金。
第六条镇乡政府应配备与乡村康庄工程资金的核算与管理相适应的、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兼职财会人员,并落实人员负责编报乡村康庄工程建设的有关报表。
第七条国债资金、交通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国债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康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个别项目经验收后确认质量较差或不合格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复验。质量不合格的,停拨项目补助资金。
第九条县交通局、财政局、农办在单个项目开工报告批准后,随进度报表及时汇总上报,并在收到市交通局下拨的资金后及时下拨资金至镇乡政府。
乡村康庄工程建设资金在用于其项目包装、规划测量、设计预算、安全设施和对乡(镇)政府进行年终考核奖励等经费后,其余资金原则上应按本办法要求执行,及时下拨至镇乡政府。
第十条乡村康庄工程资金的收支纳入公路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按规定逐级上报。
由县审计局、财政局负责及时对县交通局和乡村康庄工程建设业主资金的管理、运行、使用实地跟踪监督和定期审计。凡列入县财政资金配套的工程项目,其补助资金的下拨由县交通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办一并研究。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
1、不按规定开设国债和其他省拨资金银行专户的;
2、资金安排使用不符合乡村康庄工程有关规定的;
3、资金使用存在违规违纪现象的;
4、有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5、资金管理不善;
6、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第十二条对虚报重报项目计划、套取补助资金,以及挥霍浪费、挤占挪用、贪污贿赂的,除暂缓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外,酌情给予内部通报、媒体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