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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犯罪初查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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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职务犯罪;初查;方法

职务犯罪初查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专门职权。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里所指的审查,即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初查。在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初查是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的一个重要阶段。是检察机关受理职务犯罪线索后,为了进一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和是否需要立案侦查而进行的初步调查活动。由于人们对初查工作的不同理解和法律对初查工作的规定不够明确等因素,目前初查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已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能否顺利深入的开展。职务犯罪初查是由线索到立案侦查的中间环节,初查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成立和涉案嫌疑人能否得到应有的惩处。因此,对职务犯罪初查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重视和加强初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职务犯罪初查的内容

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目的是为立案做准备。它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案件管辖范围: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初查,一般源于案件线索。而案件线索的来源通常有两种渠道,即检察工作人员自查线索和群众举报线索。因此要首先弄清是否属于职务犯罪案件。由于检举人、控告人对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权限和管辖范围了解不够,不能判明案件性质,不能确定案件究竟由哪个机关管辖,难免把不属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管辖范围的线索提供给检察机关,因而对线索就需要分析和甄别。有的控告、检举往往反映多种犯罪事实,有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也有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需要审查和核实,然后才能确定管辖主体,使案件线索得到查证和依法处理。

2.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存在:一般情况下检举人、控告人能够正确反映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但也不能否认有的检举人、控告人为了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或者其他心理,往往故意夸大事实,或者仅凭主观臆想推测,使这些材料真伪混杂,出入较大、“水分”较多,缺乏证据材料。因此,要对举报人与被举报人有无利害关系,判断举报材料的可靠性进行分析。另外要根据举报线索,分析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单位情况、家庭状况、生活情况,判断其是否有发生职务犯罪的可能性。还要根据举报情况反映的职务犯罪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金额、职务等,综合判断案件线索的可查性。要对案件材料、发案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查分析评估,进行调查核实。查明职务犯罪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查清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3.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应受刑法处罚:首先要查清是否有犯罪事实。经过调查核实,初步确定都存在哪些犯罪事实?是哪一种案件性质?还需要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工作?工作的空间有多大?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其次是审查这种案件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犯罪行为和金额;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否达到高检院规定的立案标准;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关键问题就是看已进行初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能否立案,只要具备了立案条件,也就达到了初查目的和条件。

二、职务犯罪初查的方法

1.秘密初查。做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随着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主体多元化特征的日益明显,职务犯罪与经济活动的依存关系更加密切、更加广泛和更加隐蔽,职务犯罪呈现出与计划经济时代和改革开放初期不同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职务犯罪不仅金额越来越大,犯罪分子职务越来越高,而且作案手段也更加隐蔽和狡诈,反侦查的对抗性也更强。再加之法律对检察机关赋予的侦查手段有限,使得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侦查和审查的办法和手段明显不足,这相应地给初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秘密初查,在不惊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秘密收集可能构成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而为立案、搜查、拘留、逮捕做好准备,实际上就成为能否立案、能否突破全案、能否迫使犯罪分子认罪交代犯罪行为的关键。

2.快速初查。举报人在向检察机关做出举报前,必然要前思后想,顾虑重重,要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一旦向检察机关做出举报,就迫切希望其举报的线索真正得到调查,若迟迟不见回音,无疑将影响群众举报的积极性,让举报人心寒,失信于民。因此,对举报线索应区分轻重缓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快速初查,只有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快速初查,让被查对象在未被发觉前,就查清犯罪事实,把握事物的内在联系,抓住本质,收取有力证据。不能给被查对象任何喘息之机,就能使被查对象在立案侦查后束手就擒,低头认罪。

3.委托调查。在审查材料后,发现有职务犯罪事实存在的可能或者有犯罪事实存在,但由于案件的事实涉及较强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靠我们检察机关自行调查确有困难或者不便的,可委托发案单位调查,或者委托检举人补充有关资料;还可以委托专业技术部门、税务、审计等行政执法部门利用审计、财务大检查等方式秘密提取有关证据。

4.联合调查。就是由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往往会使初查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功效。

三、职务犯罪初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制定初查方案。为了增强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的有效性,提高成案率。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初查方案,如无既定目标随意初查,就难免因各种原因暴露侦查意图,初查线索还没有展开,已造成很大影响,各种阻力纷至沓来,办案的主动性、时机性损失殆尽。同时也有损于检察机关的形象。因此,初查前制订周密而详细的初查计划,是确保初查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的重要程序。

初查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个案初查的指导思想,即初查所要达到的目的。(2)明确个案初查的任务,即初查的方向和范围。(3)提出初查的步骤、方法及时间地点。(4)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考虑应对措施的预案。(5)初查的组织领导和人员配备及分工。(6)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事宜。(7)明确初查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工作纪律。

2.做好保密工作。由于职务犯罪的主体都具有职务身份,一旦惊动被查对象,就不利于初查的顺利进行。因此,尽管初查可以用公开调查、秘密调查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调查的方式进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初查还是应当秘密进行。秘密初查包括内外两方面的保密。在内部应严格控制知情范围,防止跑风“漏气”。对外应隐蔽初查意图,以迷惑被查对象。还有利于排除外界干扰,有利于侦查人员适时采取法律措施。秘密初查随着执法环境的日趋复杂,初查的难度越来越大,更加应该重视初查的保密问题。

3.注意办案安全。近年来,自侦部门高度重视办案中的安全防范工作,提出了“逐日逐月抓,逐案逐人抓”的总体要求和对传唤、拘传对象的看护要“寸步不离,分秒不脱”的具体要求,基本杜绝了办案中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和伤害办案人员的恶性事故。但是,办案中的安全防范不仅局限于进入司法程序阶段,也应适用于初查阶段。要高度重视初查阶段的安全防范工作,严格规范初查工作程序,改进办案作风,注意办案方法,遵守办案纪律,坚持文明办案,确保办案安全。

4.注重向党委请示汇报。检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自侦工作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下进行。对涉及领导干部的大、要案线索的初查,应按照大、要案党内报告制度的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告。对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的初查,也应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的领导、关心和支持。初查中,对一些有影响,具有较高职务的初查对象,能否把握好向党委请示汇报的时机,从某种程度上决定我们能不能顺利地进行初查后立案。初查中把握好向党委请示汇报的时机,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初查工作应尽可能地做到保密;第二,对采用的各种初查措施要严格审批把关;第三,有直接和间接证据证明被初查对象具有重大的犯罪嫌疑;第四,需直接询问初查对象的,要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请示汇报,这样既能得到党委的支持,又有利于初查案件线索的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