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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在大宗商品交易中的风险与防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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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内信用证是我国银行业20世纪90年代产生的一种工具,用于金融贸易中的支付结算。信用证是用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能够满足商品交易两方金融产品的需求,对于金融贸易的结算有着积极推动的作用。但随着信用证结算在国内的快速发展,一些风险隐患也不可避免地随之而来。因此,研究信用证结算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与隐患,并提出建设性的防范对策,对于国内信用证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信用证;大宗商品;风险与防范

一、引言

根据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国内信用证是指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证行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大宗商品贸易交易具有涉及金额大、执行期限长、对银行资金依赖度高等特点。大宗商品价格极易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波动幅度大且透明度高。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我国国内的规模迅速扩大,涉及石油、钢材、粮食、化工、塑料、煤炭等诸多领域,长时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信用证结算在提供大宗商品贸易过程中资金便利的同时,也给交易的双方带来了风险。

二、信用证结算在大宗商品交易中的风险

1.价格风险

由于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起伏较大,大多数的合同履行期限又往往较长,信用证结算所规定的计价方式会给买方带来利润风险。如,双方定价时,若信用证结算中采取固定价格计价方式,必然会遭受到价格浮动所带来的风险。同时,买方还必须要承受销售价格与合同价格差距浮动而带来的风险。除此之外,法律上规定,在信用证结算的方式下,买方须在第一时间将信用证准备好,如果买方无法做到按期开证,则构成了对条件违约,卖方即可解除合同并向买方提出索赔。而大宗商品的价格取决于全球市场,同时受国家政策和政治因素影响,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如果卖方在交易过程中由于货物价格上涨等原因,故意将开证日期拖延,迟迟不告诉买方交付时间,而导致买方未能在第一时间开出证明,此时卖方便可以以买方未能及时开证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这种情况还会使买方因此而遭受信誉危机与市场危机。

2.流动性与融资风险

大宗商品贸易具有交易量大、供需量大、交易资金密集以及对银行资金依赖度高等特点。买方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在收到由开证行发出的付款通知时没有能力完成付款,可以将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抵押给银行,或者在提供第三人担保的前提下与银行签订协议,由银行为之垫付货款。这种银行对买方的短期放款虽然给买方提供了很大程度上的融资便利,但也相应地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从资金流动性方面看,买方虽然将货物卖出,收回了货款,但如果期间出现其他的问题致使企业资金流动性出现问题,导致企业无法如期归还银行贷款,出现了银行押汇款逾期的问题,则会威胁到该企业的信誉甚至于存亡。信用证结算中的打包贷款是帮助卖方备货的一种融资方式,可以帮助卖方缓解资金困难等方面的问题。但如果卖方刻意欺骗,收到货款后却不如期交出货物,买方不仅要一直将开立信用证时的那部分比例资金压在银行中,局限了买方企业资金流通性,同时买方还可能会失去当地市场,承受潜在的信誉风险,这些潜在的风险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3.单据风险

信用证条款复杂多样,其中的每一项条款都关系着贸易双方的利益。关于大宗商品所须满足的质量在贸易条款中有明确严格规定,装卸条款决定着信用证的开证日期,计价方式条款与贸易双方的利益涉及息息相关,一旦信用证的审证或改证出现疏漏,就会导致买方的利益受到威胁。信用证结算的方式作为一种纯单据的业务,开证的银行一般秉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而不对贸易双方的交易货物质量负责。由于信用证结算具有的这种单据买卖的特点,贸易收益的一方可能在交易货物不存在或者交易货物与信用证项的货物不一致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单据欺骗银行,诱使开证行因为单证一致的原则而无条件付款,从而进行信用证欺诈。大宗商品的贸易一般都有相关的国际标准规定,一旦出现单据诈骗,交易的货物以次充好,即便买方在查证后依据相关法律合同提出索赔,也会在其所在当地市场遭受到信誉风险和时间风险。大宗商品中的农产品、矿产等由于一般采用海运方式运输,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从而成为大多数信用证欺诈的目标。

三、信用证结算风险防范措施

1.针对价格风险的防范

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起伏较大,大多数的合同履行期限又往往较长,信用证结算所规定的计价方式会给买方带来利润的风险。而大宗商品贸易中的价格相关条款和质量相关条款与贸易双方的利益关系密切,谈判人员在进行贸易合同谈判时应该将这些条款内容视为谈判重点。防范价格波动风险应该主要从付款期限、交易成交价格、支付方式选择等方面进行考虑。首先,为避免长期贸易中由于价格波动而带来的市场风险,需要对合同中的装卸条款加以明确。进行大宗商品贸易交易合同谈判时,要对货物装卸日期进行明确,避免在出现货物价格波动较大时,卖方故意拖延信用证开证日期,使贸易买方遭受市场风险。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而导致交易货物没能按时到达,买方因提前采取措施。其次,应争取贸易合同以公平合同成交,合同谈判时应该以市场价指导确定合同价格。买方应设立专门部门,专职负责研究、分析大宗商品的市场价格动态与走势,将其作为合同签约的基础,更好地保障买方的利益。最后,在支付方式的选择上应以实现贸易合同价格公平为目的。

2.针对融资与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大宗商品贸易具有交易量大、供需量大、交易资金密集以及对银行资金依赖度高等特点,涉及的交易金额较大,价格容易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在贸易合同交货期较长的情况下,资金时间价值仍然是值得财务人员重视的问题。在市场利率变动较大或者标的物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对于远期交易的大宗商品贸易,买方可以选择在金融市场进行交易,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方式进行套期保值,可以咨询金融机构或专业财务咨询机构,以确定科学合理的方案。除了在金融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之外,交易双方可以进行商定,在合同签订后,由卖方通过一家买方认可的银行开立一份以买方为收益人的履约保函。保函中可规定,如在合同规定最迟装运期后一定时间内,买方仍然没有收到卖方的装运通知,买方可将情况以书面的方式告知保函的开立银行,银行将保函项下的账款无条件地划入买方账户,若开立银行在一定时间后没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则保函自动失去效力。这样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交易双方的违约行为。买方还可以采取发票贷款加速资金回流、远期结汇锁定交易风险、背对背融资等一些其他措施来缓解融资与流动性风险。

3.针对单据风险的防范

信用证条款纷繁多样,而其中的每一条款都与贸易双方的的利益息息相关。由于信用证结算强调的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所以选择一家综合能力好的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对于买方有效地防范信用证单据诈骗风险非常重要。一家资信良好的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会给买方提供相应的建议和帮助,帮助买方规避一些潜在的风险,同时也会提示买方拒付的时限要求,帮助维护买方在贸易中的利益。因此,买方在进行大宗商品贸易时一定要选择素质好、责任心强、审单能力强的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以便大宗商品贸易的顺利完成。另外,买方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身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当遇到因为信用证开证行没有履行审单责任而导致的买方损失时,买方应向开证行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除此之外,在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应设立专门人员对合同履行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包括审核单单、单证是否相符,单货是否相符,单据日期与货物到达时间是否合理等一系列审核项目,确保信用证单据诈骗的有效避免。

四、结语

信用证结算是一种合理有效、举足轻重的贸易结算方式,从在威尼斯出现以来,它在商界风行了几百年,为众多商家所青睐。但随之而来的也有信用证结算的风险,不法分子用以欺诈的方式和手段也是层出不穷。商家在享受信用证结算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更要留心采取措施防范信用证所带来的风险,商家需更多地了解信用证运作的过程和原理,加强防范意识,认清单据买卖的实质,合理利用信用证运行机制,灵活变通,以便将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张卓波.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风险及控制 [J].中国商贸.2013(30).

[2].张明伟.信用证的回归[J].中国外汇.2015(02).

[3].廖起平.让信用证欺诈无所遁形[J].中国外汇.20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