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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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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S97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1-00340-01

摘要: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人们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的改变,婚前协议已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普遍现象。本文试从婚前协议的涵义和内容入手,来探讨婚前协议的意义与功能,以期对婚前协议有一个理性的认识。

关键词:婚前协议;涵义;意义;功能

婚前协议在西方社会非常普遍,但近年来,国内一些大中城市也刮起了这股“流行风”,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也都纷纷签订婚前协议。究竟何为婚前协议?它又有什么意义和功能呢?这正是以下将要探讨的问题。

一、婚前协议的涵义与主要内容

关于婚前协议,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定义。简单地说,婚前协议(Premarital Agreement)就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其制定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作出约定,以避免将来离婚或有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当然,签署婚前协议,这与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有相违背之处,然而,随着科学、经济的发展,文明的进步,人们的生活内容和活动空间也发生了变化,是中国传统观念里“三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所根本无法比拟的,人们比较和选择的机会也就会相应地增多。正如古语有云“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万事没有绝对,生活中存在诸多不稳定地因素。面对这样的一个现实,于是,人们想到了法律,想到了婚前协议。关于婚前协议的内容,其早期主要是在财产的归属问题上面,然而随着大家契约意识的逐渐强化,婚前协议的内容也变得丰富多彩起来,已不再单单局限于财产公证了。事实上,在制定婚前协议的内容时,应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点:第一,在我国,婚前协议的内容必须首先要合乎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此前提上其内容才能生效。第二,婚前协议一般主要是对双方的财产权利作出约定,但其并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只要内容条款能够表达双方的真实意思就能生效。 因此,目前关于婚前协议的内容条款很多,例如:包括父母赡养协议、婚后生女孩不熟歧视协议、婚后家务分工协议、子女随母姓协议等等,甚至还会涉及一些更为细小的事情方面。

二、婚前协议的意义与功能

从社会学的角度,事实上可以把结婚看作是一场“交易”,因此,在婚姻市场上,男女双方都应该小心翼翼地挑选搭档,各自都力求以最小的投入去换取最大的利润,至少也要有把握收回投资,决不能做亏本的买卖。婚姻就像任何一笔买卖一样,协议双方随时可以自愿散伙,只要出示协议,就不会有财产争议,婚姻双方也就不会过于失落伤心了。而从另外一个视角―女性主义的角度看,婚前协议也可以被理解为现代女性为争取男女平等、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手段。事实上,婚前协议在旧中国就已存在,在旧中国的买卖婚姻中,对于买来的妻子都会“约法三章”,诸如要服侍丈夫、孝顺公婆、夫死不需再嫁等等。显然,当时的婚前协定与今天的不可同日而语。在现代社会里,虽然女性地位与旧中国相比有了相当大的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就整体而言在两性平等问题上,女性依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因此争取签订婚前协议可以理解为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女性为维护婚后的自身权益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此可见,签订婚前协议是有法律根据的,而且此项规定更是保障了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

关于婚前协议的功能,从时下对婚前协议的争议中就能分辨出来大致可分为正反两个功能即保障婚姻和亵渎感情。具体而言之,对婚前协议持反对意见的一派认为,婚姻是建立在感情之上,纯洁的婚姻不需要婚前协议,而且感情,特别是婚后的感情也不是靠一纸协议就能维持的,它的存在实际上是对双方感情的亵渎。此外,在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中,这婚前协议就是“离婚协议书”,还没结婚又怎么能作离婚的打算?而拥护派则认为在结婚双方自愿签订的前提下,可以有婚前协议。因为这是对上方利益的保障,并没有什么道德问题。如果不是当今社会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婚前协议是不会出现的,婚前协议是对夫妻双方的一个保障,保障双方的婚姻在个人利益上潇洒地合,潇洒地分。这也是社会法制的进步表现之一。如果说婚姻是感情发展的高级形式,那么可以说,婚前协议则是体现了当代人对自我生活的高度理性自觉。古人云:“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凡事预则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前协议对调节婚后纠纷也是不无益处的。

结束语

关于婚前协议的说法很多,大家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实,婚姻就好比是两个人“做买卖”,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签合同”,合同的宗旨就是力求对双方资产和利润做到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保障“幸福”,贯穿于买卖过程的是“情感”;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投资,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这份合同,而是希望婚姻能够“健康长寿”。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为爱情、为婚姻签份“合同”也未尝不可。

参考文献:

[1]尹诤.《现代围城―聚焦中国城市的婚姻家庭》,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

[2]司马龙.协议在婚前 好合也好散――都市流行婚前协议[J].庭科技.1995.7

[3]司马龙.婚前协议还有些啥?[J].时代风采.1994.11

[4]姚洪玉.契约时代向我们悄然走来――城里人的婚前协议[J].大家健康.1995.6

作者简介:周,女,(1986.6),汉安徽蚌埠人,安徽大学社会学系09级社会学专业,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