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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中国式认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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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 世纪之后, 国际上掀起了声势浩大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浪潮,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已不再只是一个动听的口号。一些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积极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 不少欧美国家甚至开始实行包括SA8000 在内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认证。标准化从本质上讲, 是一种管理方法, 是一种管理理念, 是一场管理范本式革命。我们并不主张不加“ 消化” 地将国外有关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标准( 如SA8000) 照搬照抄过来, 而是主张深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准则, 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精神, 结合中国传统文化特点, 并遵循六项基本原则, 尽快构建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评估认证体系

第一, 承认差异原则( 或称“ 差异客观性原则”)。受不同价值观念、不同民族文化或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影响, 不同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目标价值取向, 客观上存在差异性。保留企业价值目标的这种差异性, 有时是非常重要的。即使如“ 人权” 这类在西方社会文化中含义非常清晰的概念,也应当注意它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东方民族中的特殊文化背景。

第二, 协商性原则( 或称“ 非强制性” 原则)。与强制性执行的企业技术法规与产品标准不同, 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一般不宜采用强制性。这是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一项基本原则。桑德斯理论和松浦四郎理论, 都高度重视标准化的社会活动属性。标准化作为一种社会活动过程, 其本身具有复杂性, 因此难以大量使用带明显强制性的标准。桑德斯在1972 年出版的《标准化的目的与原理》一书中就曾写道,“ 国家标准以法律形式实施, 应根据标准的性质、社会工业化程度、现行法律情况等慎重考虑。”

第三, 通用性原则。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强调通用性原则, 主要是因为社会责任范围广大, 不同企业由于所处社会背景差异, 无法在所有领域都达成共识。因此, 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应该适应于不同层次、不同民族、不同所有制、不同国家政治制度、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与价值准则的责任主体的共同要求, 所以该原则我们又称之为共同性原则。企业社会责任通用性原则要求, 反映了人们对企业社会行为价值目标多元化的认可, 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与多元化的对立统一。所以, 我们必须慎重对待企业社会责任通用性原则。既不能让企业社会责任成为经济共同体内, 一些( 国家)企业强加给另一些( 国家) 企业的社会责任“ 包袱”, 又不能成为经济共同体制造内部或外部贸易壁垒的理由。最好的办法是加强各企业间的磋商,通过增进“ 沟通” 和“ 协商”, 达到企业社会责任“ 通用” 范围越来越广的效果, 增进企业社会责任在更大范围内的“ 秩序效益”。

第四, 适度让步原则。企业产品的技术标准具有较强的刚性, 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执行过程中, 则普遍强调“ 适度让步”。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贸易伙伴企业之间, 可以实施让步原则。有企业执行该标准, 并有权要求关联企业亦实施该标准。也有企业申明保留权力, 赞成贸易伙伴实施该标准, 而自身则不执行该标准, 或者有条件地执行该标准。贸易伙伴之间坚持通过谈判、沟通的方式, 对标准实施采取“ 适度让步原则”; 二是在贸易伙伴集团内部, 对同一标准不同企业实施步骤、实施程度、实施效果等的规定或评价, 实行“ 适度让步原则”。当某企业宣布或承诺实施某一标准时, 允许企业分阶段实施, 也允许企业逐项有选择性实施。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推广实施, 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最大范围、最大规模、最大( 数) 量的交换秩序优化和最大程度的获取( 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综合效益。

第五, 开放性原则。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开放性原则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指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 是一个面向所有贸易伙伴的开放性标准, 任何非缔约的第三方, 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领域, 要求加入标准化进程, 都是受欢迎的; 二是指任何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基本立场、精神和规定( 条款), 都是可以磋商、修正和调整的, 这种标准本身的改变, 只能通过合作各方或缔约各方, 以谈判方式来形成共识, 反对任何形式的单边主义倾向; 三是指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本身所坚持的“ 非贸易壁垒” 精神,一般以“ 第三方认证” 作为其保障措施。制定或推广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目的, 在于企业交换活动的“ 扩大”、“ 统一” 和“ 简化”。因此,不应当以主观“ 贸易壁垒” 措施作为标准条款。考虑到同一标准的不同使用者, 在理解、解释和采用标准方面的不同状况, 所以我们强调“ 第三方认证” 的重要意义。

第六, 时间表原则。当我们在全社会范围内基本建成了某种形式的企业社会责任规则之后, 有的体现为企业自律倡议、有的体现为企业社会责任可信任程度评估报告制度、更完善的则体现为标准, 这就意味着企业必须承担这些规则所要求的“ 责任”。规范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标准, 远没有法律法规具有强硬约束力,“ 假币驱逐良币” 或“ 搭便车” 的现象时有发生。对那些法律约束乏力的企业,社会可以孤立它, 消费者可以抵制它。

正如孟子所说,“ 不仁者, 可与言哉?” 当然不可与言, 直至这样的企业求善为仁时止。这就是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时间表原则”。

李立清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系教授, 博士, 硕士生导师, 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专家, 浙江华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