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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志愿者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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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志愿者组织的培育和发展,面临着政府角色定位、市场激励作用发挥、自身治理能力提升等问题,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培育和监管作用,构建政府、市场与志愿者组织的三方互动合作、协调整合机制,加强组织自身建设并推动志愿者组织间的协同发展。

[关键词]志愿者组织 国家治理现代化 角色 功能

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3-0328-01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意味着政府不再仅仅是治理的主体,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被治理的对象;同样,社会也不再仅仅是被治理的对象,也可以而且应当成为治理的主体。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求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其实质就是要实现国家和社会协同共治,实现从一元单向治理向多元交互共治的结构性变化,有效形成一个政府、市场、社会共同治理的格局。“然而,合作共治需要某种驱动力量,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正是这种力量的发生器。”志愿者组织作为我国非政府组织的主要代表和重要力量,在多元主体的社会体系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现代国家治理的视野下,充分挖掘志愿者组织的潜能,在实践中实现与政府、市场的良性合作互动,激发志愿者组织的活力,在社会多元结构中发挥良好的治理作用,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社会多元治理格局中志愿者组织面临的困境

一般而言,志愿者组织是经登记注册正式建立的非政府、非盈利组织。它以志愿精神为内在动力,以满足公共需求、提高公共事务效能、实现社会公益为目标。志愿者组织在一定的组织框架下以志愿者为主体实现自我治理,开展或推广志愿行为,传播志愿精神,并具有自愿性、无偿性、公益性、自治性、相对独立性、非政府性的特点。

志愿者组织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所担当的责任和做出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志愿者组织能够发挥的作用与实际作用的发挥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未来的发展面临以下困境:

一是志愿者组织与政府角色定位及其良性互动的问题。处于转型期的当代中国,志愿者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处于一个非常微妙的阶段。有学者认为,我国志愿者组织的行为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属于纯民间行为,但同时又与官方行为有区别,普遍意义上的组织分类都基本上按照其发起模式划分,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种是由政府发起并推广的“自上而下发起、自上而下推广”型志愿者组织,第二种是由民间自发成立并获取政府支持的“自下而上发起、自上而下推广”型志愿者组织,第三种是在民间自发产生并在民间自行发展的“自我发起、自我推广”型草根类志愿者组织。现行的发起和推广模式意味着在未来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内,志愿者组织的运行和发展将仍然处于行政启动推进与公民自觉行动交互存在、相互促进状态中,因此,志愿者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及互动将直接影响志愿者组织的发展走向。当前,就两者的关系和互动而言,一方面政府与志愿者组织平等合作的格局并未真正形成,政府往往可以通过垄断性地制定规则,单方面决定志愿者组织的生存空间和行动权利,行政主导性过强最终导致志愿者组织自主性和独立性不够,志愿者组织行为有时会呈现一定的行政化运作倾向;另一方面政府对志愿者组织的扶持监管、财政保障、法制建设、合法权益保护等制度供给不足,容易导致志愿者组织在实践中出现资源、权益、行为和发展能力的缺失。

二是构建社会协同机制和市场激励作用发挥的问题。志愿者组织要彻底摆脱传统国家管理体制上的羁绊,使社会权力真正回归社会,且能保证社会化可持续性地健康发展,前提是要培育完善和高效的社会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监督和激励作用。社会合作协同机制能够提供信息、建议以及获取最佳的实践模式,使每个合作伙伴都能实现收益的最大化。在社会多元治理格局中,志愿者组织重新界定、发展和完善其与政府、市场,以及社会大众之间内外部的合作伙伴关系和技能,形成畅通有效、互为监督的关系网络,是当代志愿者组织行为实践和活动开展所面临的新问题。实践表明,成熟的公民社会、浓厚的志愿服务精神、深刻的社会文化认同及其广泛的社会监督,是社会协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自主性的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及其行为应该强调社会化参与、社会化运作、社会化服务、社会化竞争和社会化评价,其中,社会市场对于志愿者组织的科学合理的评估激励机制尤为重要,这是一种开放透明的肯定、激励、问责和改善的文化。西方发达国家对志愿者组织的评估活动主要是由特定的、专业化的组织来进行,也就是所谓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而这种评估体系正是我国当前明显缺失的。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 志愿者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多元共治理念,这就意味着志愿者组织必然要与政府、市场、其他社会组织乃至社会个体形成良性互动,并不断提升自身参与社会治理的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其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培育和监管作用。所有组织,不管它是什么样的组织,都必须与其环境进行协商谈判……组织必须始终不断地寻求控制并且支配这些不确定性,以保护自身,并且促进自身的发展壮大。当前,我国志愿者组织的社会支持监督评价体系尚未建立,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完善,社会环境的不确定性也就意味着志愿者组织目前还不可能完全脱离,而且是有必要紧紧依靠政府的培育和规范。从重塑政社关系的治理主体角度上看,政府要从管理者转化为监护者,从组织者转化为培育者,在平等合作互补的关系中,加大引导监管和扶持鼓励的力度。在改革管理体制方面,政府能够在主动地对志愿者组织进行权力让渡的同时,引导构建较为完善的志愿服务监管体系,实现志愿者组织内部与政府职能部门、第三方独立机构、媒体公众等力量内外监管的有效配合,促使志愿者组织逐步形成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在夯实法制基础层面,政府要以法治化的评价尺度和标准,创造有利于志愿者组织良性发展的法律环境,在志愿者组织的注册登记和权利义务规定、保护激励和监管约束机制、效能评估和民间捐赠制度等政策法规上要有充分的供给和创新。在创新培育机制领域,政府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放宽志愿者组织从事经济活动限制等方面,能够为志愿者组织的运行成长创设更为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二,要构建政府、市场与志愿者组织的三方互动合作、协调整合机制。合作制衡是目前世界上志愿服务发达国家(地区)政府和志愿者组织关系的通行模式,也是我国政府和志愿者组织未来关系定位的发展方向。实现政府和志愿者组织间的合作制衡关系,要在两者平等独立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建立“合作的伙伴关系”模式,并能够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互相监督约束。志愿者组织的发展要充分利用政府的权威和资源,政府则应该充分发挥志愿者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特长,分工合作以实现各种资源最优配置的共赢功效,是两者各取所需的拾遗补阙和优势互补。志愿者组织作为社会力量参与国家治理,能够对政府所拥有的公权力给予监督和制约,政府作为志愿者组织外部的重要监管力量,又能代表社会公众约束和评价志愿者组织的公益行为,这种制衡能够防止两者的行为在实践中的目标偏离和行为失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