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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机制协助法院执行房地产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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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执行和协助执行是和平年代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实际履行兑现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安全承兑背书,否则生效法律文书将成为“一纸空文”。不动产协助执行是登记机关在协助法院执行不动产方面最大限度鼎力相助。笔者利用多年工作经验对我国不动产协助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相应解决对策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不动产;协助;执行

各级房地产登记机关作为协助法院执行法定义务主体,如何科学、现实、主动改变观念、创新机制,以实际行动协助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问题,谈谈个人浅见,供同行参考。

一、法院执行现状、存在问题

法院执行现状人难找,财产难查、难动;协助执行单位与法院之间网络资源不共享,协助程序复杂手续繁琐;执行法官承办案件多、压力大,路漫漫,上下求索,来回奔波于法院和登记机关路程之间。各地均存在“骨头案、钉子案”问题。当事人案后频访,干扰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执行涉及社会稳定和投资环境。法院执行是和平年代确保社会稳定和信用的重要防线。

二、协助执行主要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三)、《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 法发【2004】5号

三、不动产协助执行主要业务

查询,查封、轮候查封、预查封,权属转移,协助执行异议,文书管理等。

四、江苏徐州协助执行主要做法

(一)、查询:法院对房屋实施查封和实体处分前,到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档案馆(以下简称房产档案馆)查询房屋权属状况。同时对房屋实际使用占用情况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

(二)、查封:查封以房产部门登记权属为准;未办登记的依据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据由法院确定权属;房产档案馆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相关权属确认证据扫描备案,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登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交易中心)法规科负责协助查封、备案查封、预查封、轮候查封。

(三)、权属转移:

1、已办抵押登记的房屋,法院对抵押权作出处理后再裁定转让。

2、裁定转让中房屋权属证书不能收回的,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载明要房产部门注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3、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屋,法院征得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再裁定转让执行,登记交易中心负责协助房屋权属转移。

(四)、执行异议

不同法院对同一房屋均要求协助权属转移的,登记交易中心法规科按法院存在执行异议处理,并进行备案,将情况书面告知法院,待执行异议解决后,按照最终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

2012年登记交易中心法规科及时协助执行本市不动产案件一万七千多件。

五、建议

(一)、宏观方面设想建议。

天下难事必化为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天网恢恢疏而不失。执行和协助执行要做最坏的打算,向最好的方向努力。

要从国家层面考虑,用政治智慧,建议建立一套完整的登记信用体系,考虑如何解决法令兹彰,盗贼多有的周期循环现象。建立公民按身份证、法人按组织机构代码、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按社团编码为统一标准的全国“一名一号到底”登记制度,公安机关车辆登记、银行金融账户开户、股票开户、基金开户、不动产房地产权属登记均实现:公民按身份证名称并号码、法人按组织机构名称并代码“一名一号”到底登记,交易设置加密服务和防伪措施。各部门和单位不再各自为政另编新的号码,节约信息存储资源,利于数字化管理。大道从简,如同车同辙、路同轨。从公安、工商、民政、银行、股票、基金、不动产登记到法院等组建大联网共享,消除地区部门间信息封锁、垄断。电子信息是规范信息化最好手段。法院只要在网上输入“一名一号”,不论是不动产信息还是资金开户、车辆登记、股票开户、基金开户等信息便立马呈现。

制定网络安全法,配置社会信息资源。依法、透明、统一、公开、建立、使用网络信息资源,有利于打击社会上各种假证,净化国家社会信用空气。

环境改变了、措施跟上了,法院查询、执行和协助执行时才能“万案在手,查询执行一网打尽”;让被执行人在财产方面逃遁于无形,不找而自来,赖而不敢,赖而敢者立马执查执封,让老赖成为待宰的羔羊;实现法官在法院办案,坦然而善谋,不怒而自威,少言而善应;体现国家富强、司法权威、资源节约。

(二)、现阶段行业协助方面

1、解放思想、技术上允许、措施上可行改善查询环境,让法院远程利用不动产信息查询系统

各级法院、各级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联系、联动工作制度,互应常应,实现运用目前现代化成熟科学技术让法院通过网络系统远程利用当地不动产登记网络信息资源,改善办案执行查询环境,让法官在法院上网就可查询到本市不动产登记权属信息和涉案不动产协助查封、轮候查封、权属转移等信息,解决执行法官来回奔波于路程之间问题,节约执行用车降低执行成本,让法官腾出精力确保案件执行质量。

2、建议设立不动产“协助执行员”制度和象征性有偿服务制度,确保执行延伸补充措施精确到位,缓解法院办案人力不够制约瓶颈。

3、建立不动产登记时自然人以公民身份证名称并号码、法人及社会团体以组织机构名称并机构代码为指标的统一登记“名称并代码”制度,并将“身份证名称并号码”“组织机构名称并代码”在房地产权属证书和档案上记载、体现出来,实现不动产权属登记“一名一号”到底数字化管理。在目前各地登记机构已同公安之间建立身份证读取网络联系业务基础上,为将来全社会信息资源、综合系统匹配留下“一名一号”标准化、数字化对接资源。“一名一号”有利于行业管理,更有利于司法快速高效精确查询、执行。

4、建议借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2014年6月出台之前全国范围内须高端研讨拟定之机遇,对困扰和影响法院协助执行涉及不动产方面问题,予以充分考虑,并在统一登记办法当中设立协助执行相关章节,实现不动产协助执行全国统一标准,各地操作“按部就班”,法院查询执行根据名称或号码“按图索骥”,实现从制度创新服务社会管理,增加协助执行活力。

参考文献:

[1]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年4月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法规司编《房屋登记办法释义》人民出版社,2008年6月第1版

[3]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编印《行政执法培训资料汇编》,2012年10月

作者简介:

刘大德,男,1968年生,法律专业大学学历,经济师,自1989年一直在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登记交易中心从事权属登记、政策法规和遗留问题研究处理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