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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银两汇价波动与外债偿付(1901―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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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一代,始终实行银两制度,银两是国内外商贸往来或债务清算等的主要流通支付手段。由于中国白银产量不多,为了满足币材需要,必须不时地从国外输入大量白银,银两价格不能不受世界市场白银价格波动的影响。自19世纪后半期以来,由于国内外种种因素,银两对外汇价一直波动不止,对中国国际收支活动造成了复杂的影响,如出现了所谓“镑亏”。①至清末十余年间,曾历经甲午战争与庚子之役皆惨败的清政府背负着沉重的外债,而银两汇价频繁波动则对清政府外债偿付造成严重的镑亏损失。关于这一时期银两汇价波动与清政府外债偿付活动之间复杂的关系,尽管在诸多晚清或近代中国经济史论著中均有论及,但目前尚无专题性研究成果出现。有鉴于此,本文拟在搜集、整理相关已刊未刊资料的基础上,对清末十余年间银两汇价波动与外债偿付之间复杂的关系做一初步探讨,以期把握清末财政与货币金融领域中某些重大关系发展演变的趋势。

清末之际,由于中外货币制度的差异,金银比价成为银两汇价波动的基准。受世界金贵银贱形势的影响,银两对外汇价呈现出跌落的态势,对清政府偿付以外国金本位货币单位计值的巨额外债造成了严重的镑亏损失。清末十余年间,清政府对外应偿付的债款主要包括甲午战争期间及其后所借几项债款和庚子赔款等。本文拟以这些债款的偿付为主,来探讨银两汇价波动对清政府外债所造成的严重影响。

清末时期,外汇市场中心在上海,而上海外汇市场被英国汇丰等外国银行所把持、控制,外汇挂牌也主要以上海规银折合英镑为基准汇率。上海规银是银本位货币,英镑属于金本位货币,因此,银两汇价波动主要为金银比价所左右。汇丰银行外汇挂牌主要根据伦敦市场金银比价行情,当时伦敦是世界金银市场的中心。自19世纪后半期以来,由于美洲新银矿的发现和白银开采与冶炼技术的进步,世界白银产量大幅度地增加。同一时期,世界许多国家货币制度却发生了变革,纷纷放弃原来的银本位制或金银复本位制,转而实行金本位制或金汇兑本位制,对产量不多的黄金需求量大增,而对白银的需求量锐减,世界市场上金银比价快速升高,形成了金贵银贱的局面。受其影响,在中国外汇市场上,银两对外汇价呈现迅速跌落的态势。如表1中所示,至20世纪初十余年间,尽管某些年份中因为世界金银供需形势出现些微变化,世界市场上金银比价有所回落,在上海外汇市场上,银两汇价迅速跌落的局面有所缓解,甚至出现略微升高的现象,但总体而言,这一时期,银两汇价基本上仍处于跌落状态。银两汇价的跌落,必然对清政府以银购汇偿付借赔款等造成严重的影响。

甲午战争期间,清政府为了备战需要,对外借款主要有汇丰镑款、瑞记借款以及克萨镑款等。战败后为偿付赔款,清政府又先后三次对外借款,其中俄法借款举借于1895年7月,英德借款举借于1896年3月,英德续借款举借于1898年2月。上述六项借款订借时以英镑或法郎计值,清政府用银两购汇偿付,这样一来,银两汇价跌落给清政府偿付借款带来了严重的镑亏损失。

资料来源: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4―75页,第245页附插表五,对原表内容有所增改合并。其中“+”表示镑亏,“-”表示镑余,以下表中均类同。

由表2中可见,清末十余年间,按照借款年、付款年平均汇价折合计算,尽管1906、1907两年间出现一些镑余,但总体上清政府偿付六项借款本息所遭受的镑亏损失相当严重,其净镑亏额(指镑亏、镑余相抵后的数额)约达27 646 175库平两。关于此种受亏现象,当时报刊中登载颇多,据“天津《直报》云,马关和约既定,中国应偿日本兵费二万三千万金。当时向英德称贷金镑、俄法称贷佛郎凑付,订定连子息分四百三十二个月清偿。每年应偿英德本息共九十六万六千九百五十二镑,俄法本息共二千一百十五万四千七百五十二佛郎。其中俄法一项,夏季偿六成,冬季偿四成。往年夏季只付本银四百万两左右,近因金价过昂,须加至五百万两之谱。”②另据刊载,俄法、英德两项借款,“以近年佛郎镑价计之,每年不敷银二百四、五十万两。”③

清末十年间,清政府除偿付各项借款外,还担负着数额巨大的庚子赔款。尽管围绕着庚款偿付问题,中外之间有过一番交涉,但庚款最终仍以金本位货币单位计值,清政府只能用银两购汇来偿付。银两汇价跌落使清政府在偿付庚款上,同样遭受了严重的镑亏损失。

1901年,庚子之役中战败的清政府被迫与各列强签订《辛丑和约》据和约第六款规定:清政府必须付给各国赔款银4亿5千万海关两,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用金付给,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④自1902年起,清政府按期于上海一地用银购汇偿付赔款。此时银两汇价正处于跌落态势,清政府在偿付赔款伊始,即额外受亏甚多。“中国允偿各国之款,共关平银四百五十兆两,议照定约时金镑之价折作六十七兆五十万镑,英金每关平银一两作为三十六便士。乃甫阅数月,镑价渐贬(应为增昂),此款遂因之渐增。目前较当日议定时,每百分中已贬去六分,计每两关平银只足抵三十三便士,恐此后尚有减无增。”⑤至1903年初,“应偿各国之款,……按之目下市价,溢出银三百万两之多。”⑥

1902~1904年间,为了避免或弥补因银两汇价跌落给偿付赔款所造成的额外损失,清政府与各国之间围绕着赔款偿付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与交涉。清政府主张偿款用银或者关税按金价征收,各国则坚持赔款必须偿金而关税仍旧按银价征收,相互间函电交驰,互为相让。在这次争论过程中,时任海关总税务司赫德表现颇为活跃。围绕赔款偿付问题,赫德积极与清政府及有关各方联络,献计献策。1904年9月6日,赫德在致清政府外务部函所附送之赔款节略中写道:“……不若现在忍受些困苦,照镑价付给,免致日后受无穷之亏折。且银价未必如此年年低落,若遇增涨之时,即无须付以如此之巨;倘有时金价低落,所备之银可多买金,亦即全行付给,更可于四十年内早脱此累。”⑦恰好在1905年前后,受世界金银比价有所低落影响,银两汇价略有升高。这一时期,清政府偿付赔款受亏情形有所转机,甚至出现了一些“镑余”。鉴于赫德的上述建议和赔款偿付的实际情形,又加之此时各国也给予赔款偿付一些优惠条件,清政府遂决定偿款用金。但是“核计三年以来,赔款本利,若必用金,则所短之数,已有千余万两。”⑧又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外国“各使始允以一百二十万镑,合和约关平银八百万两,作为前三年亏欠之数,于议定后一律清还。此议结从前镑亏之情形也。”⑨由于这800万两镑亏额偿付期迫,无从筹措,“舍息借洋款,别无长策,”清政府被迫举借汇丰银行之款来偿付。⑩这就是所谓“镑亏借款”。(11)

说明:1.原定数额系按《庚子赔款本息分五组按年还本付息总数表》所列数额,其中,1902―1904年三年数额中,包括从1901年7月1日到12月31日的利息900万海关两(每年均摊300万两)。2.偿付数额中1902―1904年三年数额,系由原定额加上镑亏额(前三年镑亏偿还总额是800万海关两,每年均摊2 666 667两)。1906―1911年数额,系由原赔款表列数按照偿付各年海关两折合英镑之平均兑换率折合海关两后所得数额,由于缺乏实际偿付数额资料,姑且以此算为实付数额。1905年1―6月数额为实际偿付数额,7―12月数额由原定额按照本年海关两折合英镑之平均兑换率折合海关两而得。3.上表中,1911年数据只是1―9月数据,其余年份是1―12月数据。

资料来源: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从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庚子赔款》,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28、229页。王树槐:《庚子赔款》,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年版,第570页。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005页。徐雪筠等译编:《上海近代社会经济发展概况(1882―1931)》,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第351页。

如表3中所示,1902~1911年间,清政府在偿付庚子赔款本息方面,因银两汇价低落而遭受的损失是比较严重的,其净镑亏额约为24 262 402海关两。关于偿付庚款严重受亏之原因,当时的《东方杂志》中曾深刻地评论道,“今日赔款之受亏,其患在国中向无金银钱,故银两只能作银块计算,银块抵金,其真值之上下须随世界金银产之多寡以为准,……故赔款以银块折金而算,亏耗无底。”(12)《大公报》中就此也一针见血地指出,“我国以币制之不善,外而赔款受亏。”(13)

清末十余年间,除银两汇价随世界金银比价波动而波动,对清政府偿付债款造成严重的镑亏损失外,外国在华银行还利用其把持外汇市场的特权,为牟取更多的额外厚利而故意地操纵外汇行市,且清政府定期以银购汇偿付债款,也给外国银行暗中操纵汇价提供了可乘之机。银两汇价因人为地操纵而波动,也给清政府对外偿付债款等带来了比较严重的额外损失。

资料来源: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0、71页。

由表4中可知,1904~1908年间,除个别年份外,清政府实际偿付俄法、英德两项借款本息数额,比按平均汇价折合应付数额,要多出许多。其中,俄法借款实付数比按平均汇价折合应付数大约净多出221 007.11库平两,英德借款实付数比按平均汇价折合应付数大约净多出1 089 706.78库平两。从上面表1、表2中可知,1904~1907年间,虽银两汇价暂时呈现略高态势,但按借款年、付款年平均汇价折合计算,清政府对外偿款仍遭受一些镑亏损失。而在实际偿付过程中,外国银行又暗中故意压低银两汇价而抬高镑价,以牟取更多的额外银两,致使镑亏情形无形中加重。针对外国银行操纵银两汇价的恶劣行径,当时的《申报》中曾指出,“历年所借之洋债,每当逢期付给外洋,又必昂其镑价,以削我银。”(14)英国伦敦《泰晤士报》北京访事玛礼逊就此种现象也不无感慨地说:“银价大落,由于金镑增涨,先令伸缩之权操自英商,华人实处于无能为力之地位。”(15)

此外,清末外国在华银行暗中操纵银两汇价的行为,还时常发生在清政府对外借款交付之时。1901~1911年间,为了兴办实业,财政困窘的清政府对外举借了大量的铁路外债、工矿业外债等。每当这些借款交付之际,外国银行总是会暗中故意抬高银两汇价而压低镑价,以便少付出银两。下面就以正太铁路借款、沪宁铁路借款、汉阳铁厂借款以及汉冶萍公司两次借款等为主,来考察一下外国银行故意操纵银两汇价对清政府举借外债所造成的损失。

资料来源: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68、69页。

从表5中可以看出,清末这五项借款,尽管其举借时间大多是在银两汇价比较低落时期,但是由于外国银行乘借款交付之际暗中故意抬高银两汇价,致使清政府实际收取的银两数,比按照举借该年平均汇价折合应收银两数都少。五项借款交付因银两汇价人为地抬高而遭受的损失总额约为2 096 725.67库平两。可见,若压低银两汇价有利时,则会压低之;若抬高银两汇价有利时,则又会抬高之,这就是外国在华银行把持操纵外汇行市的一贯伎俩。

值此银两汇价频繁波动之际,清政府外债偿付活动中汇率风险重重,额外受亏严重,对本已沉重的外债负担可谓雪上加霜。除当时南北各主要报刊等对此问题予以长时期关注并报道外,后来也再度引起了清政府有关财政当局和某些外国人士的注意。清政府“度支部以每届年终,上海镑价忽涨,以致交还洋款,镑亏甚巨。现拟饬本部各司员通筹抵补之办法,各缮说帖以备采择。”(16)此前曾一度致力于解决镑亏问题的海关总税务司赫德后来也意味深长地说:“以中国一国而论,用银而不用金,其银价已跌落如此之甚,且复日无定盘,百行均受其牵掣,而国家有须还金款之责,致国民两受无穷之亏累。”(17)德国某报中在评论中国财政事宜时,更是尖锐地指出:“币制不善,损失良多,若不急为实力整顿,恐中国将来必有破产之日”。(18)

综上所述,清末十余年间,在国内外种种因素交互作用下,银两汇价波动频繁,清政府对外偿付债款等遭受到严重的镑亏损失。银两汇价波动与清政府外债偿付之间形成了一种复杂的恶性关系。这种恶性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演变,一方面导致清政府外债负担加重,为了弥补因偿还巨额外债所造成的财政严重亏空,清政府不得不再借大量外债,为偿旧债而借新债,债台高筑,负债累累,国家财政对外依赖性增强且长期陷于外债问题的漩涡而难以自拔,从而削弱了国家进行货币制度改革的财力,延缓了货币制度改革的进程,致使货币制度紊乱、落后,金融外汇市场行情随波逐流、为人掌控操纵的局面长期得不到根本改变;另一方面,清政府为弥补财政严重亏空还大量地增加各种赋税捐输,额外摊派等,进而又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经济、政治等问题。其最终结果是清末时期社会内外交困,上下不安,各种矛盾不断激化,各类危机日趋频发,清政府的统治岌岌可危。

注释:

①关于“镑亏”,说法不一,不外乎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镑亏”,泛指近代中国在法币改革前,对外支付货款、外债及赔款等,因英镑汇价上涨所造成的亏损。当时中国用银本位,其他国家大都采用金本位,而习惯上对外付款主要以英镑汇价为标准。英镑汇价上涨,支付时即须多付出银两等,由此造成的亏损统称“镑亏”;反之,则称“镑余”(见《辞海》(修订稿,经济分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78年版,第449页)。狭义的“镑亏”, 主要指近代中国对外偿还外债和赔款,由于银两汇价跌落,各项按照外币单位计算的债款,其逐年偿付的本息数,比按照举借年份平均汇价折算所应偿付的银两数为多,由此造成的亏损称为“镑亏”(见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3页)。本文所指“镑亏”,就是这种狭义的“镑亏”。近代中国的镑亏问题最早出现于19世纪70年代中期,其后呈愈演愈烈之势,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度达到高潮。

②《筹还国债》,《申报》,1902年7月8日,第1版。

③《湖广总督臣张之洞跪奏》,《大公报》,1902年7月31日,附张。

④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005页。

⑤《偿款受亏》,《申报》,1902年1月14日,第1版。

⑥《巨款难筹》,《申报》,1903年1月15日,第2版。

⑦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庚子赔款》,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4页。

⑧《论赔款用金》,《东方杂志》,第1卷第12期 ,1905年1月30日,第308页。

⑨《外务部奏议定付还赔款办法与各国使臣互换照会折》,《东方杂志》,第2卷第10期,1905年11月21日,第222页。

⑩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国清代外债史资料(1853―1911)》,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第772页。

(11)镑亏借款的用途是偿付前三年的亏欠之数,并非前五年。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9页中所言,可能是笔误。

(12)《整顿圜法条议》,《东方杂志》,第4卷第9期,1907年10月31日,第105页。

(13)《论各省再铸铜元(再续)》,《大公报》,1908年9月9日,第3版。

(14)《亟铸金币说》,《申报》,1903年6月7日,第1版。

(15)《玛礼逊评论中国财政感言》,《申报》,1909年1月15日,第2版。

(16)《筹议抵补镑亏》,《大公报》,1909年1月5日,第5版 。

(17)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下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1104页。

(18)《请看外人之论我财政》,《申报》,1911年3月25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