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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锡盟畜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体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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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以下简称“锡盟”)为例,重点就当前牧区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畜牧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金融服务;畜牧业;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

中图分类号:F832.5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9-0059-02

一、银行信贷支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服务机构减少,信贷提供机构单一

2004―2008年,锡盟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数由316个减少到272个,减少44个。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仅农业银行在锡盟各旗县(市)保留了所有的分支机构,各行保留下来的基层机构因过高的信贷准入“门槛”将农牧业信贷需求拒之门外。2004―2008年,锡盟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投放量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投放总量的比重平均达95.1%,名义上由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组成的信贷支牧体系,事实上只有农村信用社在发挥作用。

(二)信贷支持的指标下降,经济效益不高

2004―2008年,锡盟金融机构农贷余额由91105万元增长到161275万元,增长77%,年均增速15.8%。总量虽逐年上升,但支持力度却在下降。2004―2008年,锡盟金融机构农牧业贷款余额占信贷总量比重由14.9%下降到8.6%,下降6.3个百分点。较之15.8%的农牧业贷款年均增速,锡盟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速5年平均仅9.51%。农牧业贷款占GDP比重2004―2008年平均为5.5%,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0.7个百分点。

(三)信贷资金供需矛盾依然突出,贷款满足率偏低

从农牧户看,2008年锡盟有贷款需求户数约12.8万户,其中符合贷款条件并且得到贷款的约6万户,占有贷款需求户数的46.9%。从企业看,锡盟西乌旗某肉食品加工企业,自2009年6月开始收购并加工冬羔,但消费市场有规律的提货是在八九月份,收购资金无法迅速回笼,加之信贷资金缺失或到位迟缓,致使该企业不能满负荷生产,企业生产进度严重受阻。

二、信贷服务缺位及支持乏力成因

(一)“三位一体”信贷支牧体系的制度缺陷

一是农业银行的经营性质决定了其农村服务功能的萎缩。作为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并不例外,把资金向城区分支机构倾斜,上收县级支行的贷款审批权和财务权,基层机构基本上不再办理农牧户贷款和一般性农牧业生产贷款。锡盟东乌旗农业银行,2006―2008年,贷款余额分别为2321、2199、637万元,贷款额度不断缩减。

二是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支农作用未充分发挥。锡盟农业发展银行在该盟12个旗县(市)设有分支机构4家,信贷总量的70%是粮油储备贷款,30%是几户农牧业龙头企业贷款,2009年仅向一家农牧业小企业提供了信贷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虽然有所拓展,但整体对“三农三牧”的支持并无较大改观。

三是农村信用社日益明显的商业化经营取向弱化了支农效果。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解决了其自身发展问题,但支农支牧重任却未同步完成。近5年,锡盟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占其各项贷款的比重由最高时2005年的78.2%下降至2008年的59%,下降19.2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凭借其在农村牧区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一方面将支农支牧贷款的利率普遍大幅上浮,另一方面把资金投向获利更大的工商业企业。“社团贷款”的开办一定程度使本该用于当地的信贷资金流向经济相对发达的区域,加剧了当地“三农三牧”融资难问题。

(二)受限于承贷主体的贷款资质

一是中小牧户不具备可供抵押的资产。目前,牧民的房产和牲畜均不能用以抵押取得贷款。二是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无法进入银行评级授信程序。畜牧业企业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健全,基础资料不系统、不真实、不全面,有的企业围绕避税、逃税而做报表,银行评级授信无法开展,企业自己切断了银行信贷融资渠道。

(三)支持扩大信贷投放的外部环境欠佳

一是担保机构缺位。锡盟农村牧区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严重滞后,已成立的为数不多的信用担保机构,则存在基金筹集规模偏小,经营运作不规范,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等问题。二是社会信用环境欠佳。对于高风险特征的畜牧养殖和加工业,多年来各金融机构的相关贷款已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了呆帐、坏帐、死帐,各金融机构“惧贷”心理较强。

三、相关建议

(一)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

农信社要适当提高农村牧区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额度,同时积极探索大额牧业贷款的管理办法,重点支持产业化经营的农牧业企业。适当降低涉农贷款的利率上浮幅度。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兼顾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通过切实加大对当地农牧业的信贷投入来体现改革成效。

农业发展银行要立足功能定位拓展信贷支持领域,要根据畜牧业经济发展需要,合理增设分支机构。在做好国家粮棉储备贷款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建议把畜产品收购、存储、加工、销售全过程所需资金全部纳入农发行专项贷款主渠道加以解决。

国有商业银行基层机构要在稳定现有网点及业务的基础上,着力在经济增长较快区域拓展服务空间。上级行信贷管理及考核机制应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改变对基层机构过于强调风险防范而轻视利润完成与市场开拓的做法。建议借鉴发达省区的先进经验,加快组建国有商业银行的畜牧业贷款中心。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强化为“三农三牧”服务的市场定位和责任,加大农牧业贷款比重。

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主体。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牧区设立主要为当地农牧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开展好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积极争取组建贷款公司;鼓励农牧民、农牧区小企业、行业协会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鼓励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牧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或到农村牧区设立分支机构。

(二)通过专业合作社的规模融资解决中小牧户分散贷款难问题

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在推动畜牧业产业化发展上发挥了形成规模优势、降低生产成本等功能,但其在大额贷款融资上的作用未加以开发和利用,这也限制了专业合作社自身发展壮大。以专业合作社的名义申请贷款,不仅可解决中小牧户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又可提高贷款额度,充分发挥信贷资金在生产上的规模效益。

(三)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规范与监督

各级政府应成立由财政、税务、审计、银行、会计事务等部门组成的规范畜牧业中小企业财务的组织机构,对相关企业进行综合治理。对小企业要在财务制度建设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税务部门应给予优惠政策,消除为逃避税而做账的现象。

(四)大力创建有利于信贷投放的外部环境

一是建立健全畜牧业贷款担保制度体系。建议地方政府每年从扶持农牧业产业化的资金中划拨一部分,或从每年的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成立担保基金。这项基金要逐年提取积累,逐年滚动使用,或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由畜牧业龙头企业作为控股股东,各级政府及合作经济组织投入一定股本金参股,组建畜牧业专业担保机构。二是加快农村牧区征信体系建设。农村信用社要以深化“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活动为载体,对农牧户资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

课题组组长:林和平

课题组成员:姜艳奇侯占明

史惠文付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