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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礼仪文化和罪感文化比较中看中西文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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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礼仪文化”一直被东方文化所传承,注重“向善性”,而“罪感文化”根植在西方文化中,强调“原罪性”。两者之间的异同是当今中西文明交流与碰撞中不可忽视的内容。本文立足伦理学视角,从“礼仪文化”和“罪感文化”的本源差异出发,探讨其文化起源、作用机制方式等方面的异同,浅析“礼仪文化”与“罪感文化”的异同,在此基础上简论中国“礼仪文化”在中西文明交流的的新发展。

关键词: 礼仪文化;罪感文化;起源;作用机制;文明交流

东西方文明因有着文化本源差别,产生了“礼仪文化”和“罪感文化”的不同。东方儒家“礼”的思想和西方基督教的“原罪”对礼仪文化罪和感文化的发展有着根源的影响。“礼仪文化”一直被东方文化所传承,注重向善性,“罪感文化”根植在西方文化中,强调原罪性。两者的本源差异在各自文明中不断被推演和延续,给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带来不同的思想观念、价值观、人生观,影响着东西方的思维模式、为人处事、教育理念、行为规范等方方面面,也给当今中西思想文化交流与传播提供借鉴。

一、礼仪文化和罪感文化定义阐释

1. “礼”和“礼仪文化”

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辞源》对“ 礼”的一种解释是:规定社会行为的法则、规范、仪式的总称;而“礼仪”则被解释为“行礼之仪式”。现代社会的“礼仪”从传统社会演变而来,已经成为是一个多维度的范畴。从伦理学的视角看,礼仪则是“礼”德的表现形式,是社会公德和行为道德的统一。因此要把握东方的“礼仪”文化,首先要领会“礼”。在中国千百年的文化中,“礼”既被认为是人类文明的产物,野蛮与文明的分界线,又是儒家文化体系的总称,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思想意识和制度规则,长久以来成为约束社会成员、协调人际关系的社会规范与准则。

中国俗称礼仪之邦,自古重视礼仪文化建设。“礼仪”最早的起源与祭神有关。《礼记・标题疏》中说:“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即,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祖先崇拜的一种祭祀仪式,具有强烈的神秘感与敬畏感。孔孟之道将“礼”的情感基础与“仁”的精神内核作了沟通,使社会规范的外在性与道德主体的内在性相接轨。“礼义廉耻”、“仁义礼智信”、“忠孝节义”等连词惯语,都体现出“礼文化”在儒家思想体系中起着突出的精神支撑作用。《荀子・礼论篇》中还写到:“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强调了欲与争、乱的关系,隐含了人以礼为善的行为准则。历经了几千年的发展,“礼文化”不断被赋予新的含义,但其追求性善的根本思想传承至今。

2.“罪感文化”阐释

西方“罪感文化”成为确定的文化概念之前,“罪(Sin)”就己根深蒂固。基督教的原罪始于人类祖先亚当与夏娃偷吃恶之果被逐出伊甸园。西方基督教神学家奥古斯丁提出“原罪论”,认为人的本性是有缺陷的,人需要有忏悔和悔悟之心。《圣经・诗篇》中说:“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天主教是广义的基督教中的一部分,其教义将“罪”解释为:对理性、真理和良心的冒犯,是由对特定物质的放纵的追求而导致失去对上帝和邻居的爱。简单地说,罪即对上帝的不服从。基督教是西方文化的支柱,受其传统的影响,人们认为思想和行为受制于凌驾万物之上、洞察一切的上帝,上帝会给人的善恶打分,也就是审判。西方基督教的罪感文化就是在这样的宗教文明滋养下成长的。在罪感文化中,基督徒常把自己看作罪人,其目的不在于放纵自己、否定善的存在,而在于摆脱罪恶、向善靠拢。“罪感文化”一词则首先由美国人类学家鲁斯・本尼迪克特提出。《菊与刀》中她将以美国文化为代表的西方文明总结为“罪感文化”,即“提倡建立道德的绝对标准并且依靠它发展人的良心”的社会。

二 “礼仪文化”和“罪感文化”异同比较

“礼仪文化”和“罪感文化”虽然根存于不同的地域和文明,两者的最终目都在于抑罪扬善,只是前者侧重于“抑罪”,后者更加突出“扬善”;两者的劝善的方式都是促使人在社会生活中遵从各自的“道德标准”,使得人们一旦违背了那个标准,便会产生心灵上的不安或者懊悔、羞耻或罪恶的感觉,进而又促使人为了解脱这种不安而不再犯下相同的过错或罪恶,从而达到减恶增善的目的。但在中西文明的交流与思想碰撞中,其不同点则成为文化冲突的重要研究对象。

1. 文化发展根源差异

基督教是西方罪感文化的支柱,罪感文化从中而来;“礼”虽最早起源于祭神,但并没有固定的神的形象,而发到到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仁”思想,则已成为强调“人”性本善。即,罪感的文化聚焦于人性的否定的一面,礼文化则更加注重人性中的肯定的一面,体现了中西想文化的根本差别之一。

2. 作用机制差异

根源的差异,也使得“罪感文化”和“礼文化”的“导人以善”的作用机制有所不同:前者倚重内部力量,后者更多依靠外部力量。西方人注重个人主义观念,“罪感文化”提倡建立道德的绝对标准,并且通过该标准发展人的良心,其向善力量是以自发和主动为主的,即强调内因:一个人只要犯下“罪恶”,违背了那个“绝对的道德标准”,无须外力的参与,灵魂上便会感到不安。中国礼文化注重集体主义观念,“礼文化”之“礼”,一方面也要求节欲存理,控制本能欲望,另一方面,“礼”更表现为具体的集体行为规范,如一整套制度仪式,是德的保证。《荀子・修身》写到:“礼者, 所以正身也。无礼何以正身。”颜元曰:“身有礼则身修。”礼就是要端正人的行为。在中国传统社会里,主要是通过学礼、用礼、保礼的礼教来熏陶人们的道德品质,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保证社会道德准则的实施。即“礼仪文化”中向善的力量主要是外部的促醒和推动,生活在这种文化中的人,时刻需要有外部制度、规则或舆论压力来促其向善;如果缺少了外部的压力,向善的力量便不会像“罪感文化”中的那样自然而强大。

三、“礼仪文化”和“罪感文化”影响下的中西文明交流

中西文明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文明,即异质文明。对中西方文化的本体作比较,就会发现其差异表现为“人本”与“神本”的不同。东方礼仪文化首先崇尚个体世界的道德操守,弘扬个体心性,认为个体完善的追求是需要社会来验证的;西方的罪感文化中有神的存在,神是道德完美的化身,审视、督促人们坚守良知,神引导人们向善,人们甘认自己是不完善的。文化根源不同、导向机制的不同等,使得“礼文化”和“罪感文化”生发出不同的意义,影响着东西方的文明理念和对话。

如发生在明末清初中西教会内部、后扩展到罗马教廷和清朝康熙皇帝之间的“中国礼仪之争”,让中国人和欧洲人首次深刻感受到中西文化差异。争论的核心问题是中国文化中的礼制问题,即关系到儒家的“敬天”、“祭祖”、“祀孔”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其争论的焦点在于判断中国礼仪是否是一种宗教:如果是,中国人的宗教是“偶像崇拜”,是“异端”,严格神教教义的天主教是不能接受其兼信另外一种宗教中的“上帝”的;如果不是,则可以宽容。争论持续了三百多年后,1714年罗马教廷禁止了其教徒行中国礼仪,同时康熙皇帝也驱逐了传教士。直到1939年,文化环境逐渐改变,双方宽容精神提高,罗马教廷才废除了禁令,在中国和海外的华人天主教教徒被重新允许举行中国礼仪。这场“礼仪之争”在18世纪的欧洲和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表面上看是中西宗教之争,而实质则是中西文化的冲突。

另一方面,异文化中的特质因素总是能导致一些非同寻常的思想解放,这是文化交流和比较的真谛。“中国礼仪之争”的结论认为:中国文化是人文主义的,非宗教的,伦理型的,是值得启蒙运动中的西方人仿效的。这使当时欧洲人了解了神秘的“东方大帝国”,形成了关于中国文化的基本概念;同时,这一争论深深影响了包括伏尔泰、孟德斯鸡、莱布尼茨、康德、黑格尔等在内的一大批思想家,尤其是影响了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思想,也促进了中国思想与文化的变革。由此,这场根于“礼”的文化争论成为18世纪以来一个世界性热门话题,对中西文化具有重大意义,其深刻的社会影响至今尚存。

进入21世纪,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高速发展,中国的“礼仪文化”在未来应该怎样发展以适应新的需要已经成为另一个重要的话题。笔者认为,在个性解放的国际化大背景下,应逐渐淡化“礼”作为社会政治秩序或国家机构模式的功能,突出其作为人际交往及品德修养的规范准则的功能,通过批判性道德教育,使其渐进地成为一种广泛适用于国际交流、社会交往的道德约束与精神原则,同时肯定和弘扬“礼文化”倡导民本、主张“内省”、强调个人道德修养的观念,以进一步推进中西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交流。

四、结语

“礼仪文化”和“罪感文化”虽然根植于两种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和自然地域环境,两者最终理想都是要追求善的世界,但在劝善方式、导向机制方面各有不同。西方文化中罪感的产生是“我”犯了罪,如同保罗在《罗马书》所说:“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礼”在旧时原是群众共同生活必须遵守的外在生活原则,但作为维系道德人心的观念,是现有法文化所不能望其项背的,也是“礼”在当今中国寻求新发展的重要伦理依托之一。随着信息时代和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愈来愈多、愈来愈深入。无论面对“礼仪文化”还是“罪感文化”,我们首先要认清其文明移植性,汲取两种文化中赞赏勇于承认错误、真诚悔过的行为理念,不断加强沟通、增进了解、相互吸纳,才能为各自注入新鲜血液,使双方获得生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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