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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明清时期江西传统民居形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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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文章从江西地域内实施的居住制度、地域家庭规模、地域风水文化和巫文化状况分析了其传统居住模式形成的原因。

[关键词]江西;社会人文状况;传统民居

[作者简介]潘莹(1977―),女,江西南昌人,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成员,中国民居建筑研究会成员,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系讲师,博士;施瑛,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建筑学系。(广东广州510640)

任何一种成熟的地域居住模式,总是在与该地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人文环境长期适应过程中形成的。江西传统民居的特色很大程度上受到其社会人文状况的影响,现抽取最为重要的4个影响要素加以分析。

一、国家居住制度的影响

自《周礼》以来,国家对住宅的等级及相应做法已有明文规定,这些规定一贯作为封建礼法制度的一部分出现,带有强制性的约束效力,对于逾制行为,原则上要给予的惩处是非常严厉的。至明清时,居住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明代居住制度[1]

对于庶民住宅,洪武二十六年定制“庶民庐舍不过三间五架,不许用斗拱饰彩色。”

三十年复申“禁饰,不许造九五间数,房屋虽至一二十所,随其物力,但不许过三间。正统十二年令稍变通之,庶民房屋架多而间少者,不在禁限。”

2、清代居住制度[1]

公候以下官民房屋其他方面的规定,清代完全照搬了明代的条款。

3、对民居的影响

可见,明清时期,国家的住宅制度主要是针对围合式民居制定的;明制限制的内容涉及建筑造型、平面、构架、装饰诸方面,清制则在明制的基础上进行补充,除对王侯府邸以至庶民居宅的主要房屋的间架数详细加以限定外,还对其台基高度作了规定,使建筑群体形象更加规整和定型。而且两代规范的建筑对象都主要为正屋,即围合式住宅的中轴线上的建筑。且按照官爵等级自上而下,限制程度越来越大。作为乡村、集镇民居主体的庶民住宅,在国家规定的居住等级中隶属于最下一级,无论是住宅规模还是住宅装饰都受到极大的制约,从客观而言不能不视为对民间建筑创造力的一种束缚。同时国家制度也有宽松的一面,首先是对民居中单体建筑的数量和组合方式并无禁限,其次是对正屋、门厅平面的规定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尺寸,这都给民居发展留有余地。

从明至清,江西传统民居平面和空间的发展脉络有这样的特点,那就是进深方向的拓展发生在面宽方向之前,这正是由于国家居住制度中梁架禁限比面宽禁限提早松动造成的。在入清以后几乎所有的民居建筑都超越了五架进深,采用分心格局正屋的民居比例亦很大,但面宽超出三开间的民居却相对较少。

还必须指出,国家制度的实施效力与传统聚落距离行政中心的远近,和社会的稳定状况等密切相关,本身具有区域差异。在江西,封建统治易达的河谷平原聚落中的民居逾制的情况很少;而“山高皇帝远”的山地聚落中逾制的民居则比例增多,往往具有更多元的民居模式和丰富的民居形态。如赣西、赣东山区民居正屋面宽超出3开间限制的比例要大大超过赣北、赣中地区。

二、家庭结构的影响

家庭单位与民居单位是有差别的。一个家庭是居处在一起的社会单位,其成员“经营同一的生产事业,在一个共同的账上支付他们的日常费用,用一个灶煮他们的食料。” [2]

根据人口统计史料的分析可知,在江西明清传统社会的乡村和集镇,具有普遍意义的家庭规模为每户4―6口人,它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在人均占有田地数量本来就十分有限的江西,农业生产力所处的水平(分工不发达),使得多个家庭合作劳动并不能比单独劳动具有更多的优势,“而且大家庭中兄弟子侄共同经营农业和在农田上耕作时,平等的原则很不容易维持”。[2]儿子成婚后就分家单过的现象是普遍的。

一所民居可以对应一个家庭,也可包括数个家庭。当数个家庭共居于一所民居内时,分属不同家庭的成员之间可以保持他们的亲属关系和密切的经济合作,但达不到“同爨共财”的程度。可见包含有多个家庭单位的民居中,每个家庭一般要求有单独使用的厨房,若受具体条件限制不得不与其他家庭共用厨房,至少灶是单独设置的。一所民宅中厨房或灶的数量对应于其包含家庭的个数。除了厨房的单设之外,共处一居的不同家庭一般都有自己的厅堂,但每个家庭所拥有的厅堂数目不一定相等,常在1―3个之间变化,不同家庭也可能共同使用某些厅堂,它的规模和等级往往在独家使用的厅堂之上。不论是一家单独居住还是多家共处一居,单位家庭的各类用房配置,还包括一定数量的私密性房间,即为家庭中的部分成员使用的房间,如卧房、书房等。私密性的房间可以利用厅堂左右的正房,也可利用厢房解决。则一所民居内,私密房间数与厨房数的比值多大于等于四比一,而私密房间数加上厨房数与厅堂数目的比值多大于2。

家庭人口在动态的发展,人口增加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分衍出新的家庭,新的家庭如果仍居于原民居中,民居的平面、空间的占有方式就要发生变化。而对于一所民居而言,每个家庭所占有的房间总是相对集中,不同家庭对民居总体平面和空间的分割可以有多种方式,可以沿纵向、横向或围绕院落占据不同的三合天井或四合天井单元,即在分割中保持天井单元的完整性;也可以沿中轴线将天井单元分成左右两半使用。

赣南和赣西北的客家围式建筑作为大型居住建筑,由于内部包含家庭数量的巨大,其用房数量,厅堂规格,内部巷道、庭院规模,总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都大大超越一般的民居;但同时每间私密性房间的规模却又和普通民居一样,是十分有限的。这类民居是因客家民系特殊的聚居习惯而产生的密集性居住模式,它与客家民系在形成过程中漫长的迁徙历程,和普遍在较恶劣的自然社会环境中生存的现实条件相关。

三、风水观的影响

风水观是以阴阳五行学说,唯气论等传统哲学思想为理论指导,并揉和了建筑实践中的一些经验而形成的。受社会政治形态的制约和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风水观念难免鱼龙混杂,带有不少神秘的迷信色彩。在江西民居的室内空间组织中,风水观的影响占有相当大的分量。

其中在赣式风水中占主体地位的“形法”理论,较之讲究个人命相的“理法”而言,更注重实质的自然环境,因而科学成分相对多一些,其主要科学内涵为古人在生产生活中累积的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经验,涉及到气候、地理、美学、医学、环境心理学等领域的内容。

明清之时所依据的主要“形法”经典有《阳宅十书》、《阳宅会心集》、《鲁班营造正式》和《鲁班经》。“形法”风水以两种方式对民居的平面和空间发生影响:其一是间接方式,即通过对民居的选址及外部形态的规定性来影响其内部平面与空间形态,比如明代刊行的《阳宅十书》认为民居门对砂尖、来巷或是直射水,均为不吉,江西传统民居极力避免这种外部环境,若不得不建宅于此类环境中时往往以大门偏转一角度,同时造成前立面的折曲,形成所谓的“歪门斜道”。这种平面设计上的调整,是为了迎合风水上对民居周边环境的要求而进行的补救措施。其二是直接方式,即直接针对民居内部平面、空间要素的形状、尺度和排布、组织方式进行的风水规定。其总体原则是认为民居的内部空间设计,应创造一个与人体内气取得动态平衡的外气环境。这要求民居空间要素各具特征又相互联系,共同组成一个整体空间,可调节阴阳、抵御外邪,使生活环境与人的生理健康需求协调起来。

因“气”被认为是生命之根本,中医六邪中风又为百病之长,因此风水理论最为关注的是气流调节问题,江西传统民居正是通过内敞的天井院落、内闭的住房和敞闭相间的厅堂――这三类不同性状的空间要素,来控制气流,求得阴阳平和。形法所推崇的平面空间格局都是民居中确实存在的模式,不是凭空的创造,它来源于对民间营造经验的总结,并将总结得到的规律上升为原则反过来指导建筑设计,虽然对采用这种模式的有利性的解释不一定科学,但模式本身确实具备比较合理的功能、齐整的布局,一定程度上能满足人们的生理、心理舒适,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在江西的平原地带,阳宅“理法”理论相比于丘陵山区有较大的影响力,它对民居平面和空间的影响层面主要涉及民居的朝向,门、灶、床……的位置与朝向,以及它们与宅主的生辰或姓氏的搭配关系等内容。其迷信成分较多,也是风水学的主要糟粕所在。在“理法”流行的核心地区,如潮汕平原的乡村民居,为“趋吉避害”使宅卦与命卦相合,民居整体朝向呈现多元化的局面。而江西的平原地区多采取“转门不转宅”的方法,以调节大门朝向来满足风水要求。这样不同民居在整体上具有较为一致的朝向,便于平面的相互拼合,使聚落易于形成较为整齐的街巷,布局更加紧凑。

四、巫文化的影响

江西巫文化的发达,尤其在赣西、赣南山区,人们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都依赖于神的庇佑,民居成为人神共处的空间。民间家神,是民间家庭在居所之内供奉的神明,他们对住宅室内空间的占据体现着不同空间的精神内容,限定着在该空间内进行的祭祀活动,对平面格局本身亦造成大的影响。江西的不同地区信奉的家神种类和数量存在区别,一般来说封建统治力量较强或儒学的影响较大的地区,(儒学强调“近鬼神而远之”)则对巫神的崇拜稍弱,家神种类较少;而交通比较闭塞,封建统治相对薄弱,儒学不是很发达的地区,往往各种名目的鬼神竞出。以赣南宁都县民居中的家神种类及其位置为例,简要分析这一影响:

“门神――将其神名写在门上或将其画像贴在门上。

天神――进入厅堂,通过“天井”仰望天际,就是天神所在。没天井的房屋,窗户等见光的地方是天神所在。

祖神――厅堂后壁左右有门,在左侧门门顶安神龛置祖宗神主。

斋神――厅堂后壁右门门顶安神龛,置观音等神明的塑像。由于右门是所谓的白虎位,不吉利,故终年不开。左门为青龙位,可常年通行。

太岁――将神位牌贴于厅堂后壁右门的中间。

土地――将神位牌贴于太岁神位下方。

中宫――厅堂后壁右门侧柱前,与太岁、土地神位紧邻,其神位是一根长约1.5米的木柱,顶端正方,下端渐细,末端削尖插入地下。

四方龙神――神位在厅堂顶棚板下的四个角上。

灶神――神位在灶的烟筒上。”[3]

[参考文献]

[1]王鲁民.中国古典建筑文化探源[M].同济大学出版社,1998.111-114.

[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90-103.

[3]刘劲.宁都县的宗族、庙会和经济.国际客家协会等,2003.289-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