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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1日晚发生的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在诸多方面给人警示,媒体的相关报道,也成为舆论的焦点之一。在灾难性报道中,媒体对普通逝者应该如何处理?
媒体报道引争议
2015年1月1日,《新京报》与《南方周末》各自发表了一篇关于上海外滩踩踏事件遇难者的人物报道。《新京报》以“复旦20岁‘才女’外滩踩踏事故中遇难”为标题,引用个人社交平台上的信息以及采访相关同学,对这位逝者的情况进行了报道,包括姓名、年龄、专业、生平喜好等信息。《南方周末》则以“遇难者×××”为题,力图还原事故发生的现场。此后一些网媒转载了《新京报》的报道,并配以遇难者的真实头像。
当晚,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及微信平台先后发文呼吁媒体尊重、保护这位逝者,不要再挖掘她的隐私,不要再刊登她的照片,让逝者安宁。1月2日,一篇注明来源为“复旦易班”微信公众号的帖子“【呼吁】少点伤痛,多点尊重”引发关注。这篇帖文质问媒体,对复旦女生个人信息的报道,是哀痛生命的逝去,还是博得关注的手段?
1月3日,微信公众号“微观者说”以授权转发的形式转发了一位广州媒体人的文章,题为《媒体人就外滩踩踏事件致复旦学生公开信:别太矫情了》。这封信针锋相对地回击“复旦易班”,认为媒体引用个人社交网站上的信息没有不妥,记者的信息获取途径是正当的,相关采访也是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同日,“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在其微信公众号刊发文章《在满足知情权与消费遇难者之间》,文章认为,在没有违背法律和职业伦理的前提下,媒体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公布和不公布这些信息,对于知情权是否有重大关联,而知情权必须事关公共利益;第二,为报道对象及遇难者家属设身处地想一下。
灾难性事件报道中关注普通逝者是人文关怀的体现
虽然上海外滩踩踏事件中媒体对普通逝者的报道引发了争论,但在灾难报道中无疑是需要对普通逝者进行报道的。综观媒体对灾难性事件的报道可以发现,汶川地震的报道扭转了“灾难不是新闻,抗灾救灾才是新闻”的观念。在地震发生的儿天里,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所有形式的媒体都参与到报道中,信息的透明度前所未有。灾难性报道中对普通逝者的关注,是新闻传播中人文关怀的体现。
新闻传播中的人文关怀是新闻媒体基本功能的回归,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关注普通人,报道普通人,以普通民众的立场观察社会事件,是新闻传播中人文关怀的重要方面。现在,媒体在对灾难性事件进行报道时,都会报道普通逝者,但怎样报道普通逝者才是真正的人文关怀?一味地把聚光灯打在逝者身上,是否符合新闻的道德原则?对普通逝者的哪些情况可以报道,哪些信息不能报道?而这一系列问题,也正是媒体对上海外滩踩踏事件中复旦女生的报道所引发争论的焦点。
媒体报道灾难性事件中普通逝者应注意的问题
社会各界对媒体关于复旦女生报道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一,对普通逝者的报道是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还是在消费遇难者?二,对普通逝者的报道是遵循了新闻专业主义,还是受市场价值驱动?三,媒体对社交网站上的个人信息,是否可以直接使用?以上问题是媒体报道灾难性事件中普通逝者必然会遇到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1.煽情致使报道偏离了新闻的真实性。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在上海外滩踩踏事件的报道中,虽然没有人对媒体信息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过分煽情的文字表达偏离了新闻的真实性。煽情性报道的根源在于媒体没有把握住满足受众知情权和消费遇难者之间的度。
满足受众的知情权是媒体的职责所在。知情权广义上指社会成员获得有关自身所处的环境及其变化的信息、保障社会生活所需的各种有用信息的权利。灾难性报道中,部分媒体消费遇难者是为达到某种报道效果,刻意运用煽情的方式,营造悲痛的气氛,博得受众的眼泪。虽然报道中所使用的新闻要素是真实的,但煽情手法的运用使呈现出的稿件丧失了新闻的真实性。一般来说,是否满足受众知情权的判断标准有两个:其一,媒体提供的信息是否是社会成员所必需的信息?其二,媒体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煽情手法的运用与以上两条都不符,反而是消费遇难者、赚取受众眼泪的技巧。新闻报道固然具备某种情感力量,但煽情的报道是对新闻功能的滥用。上海外滩踩踏事件中媒体对复旦女生的报道,刻意强调“刚过20岁”、“无法看到柳枝再绿”等细节。对这些细节的过分强调,已经偏离了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原则。
2.坚持新闻专业主义的报道立场。西方新闻专业主义思想起源于美国,19世纪中后期,随着政党报纸解体和媒体商业化、煽情化,新闻专业主义兴起,并在20世纪中期发展成为诠释和评判新闻事业的主导话语。所谓新闻专业主义,就是以一种职业精神从事新闻工作,遵循独立自由、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社会责任。在上海外滩踩踏事件中,学者提出在新媒体时代重构新闻专业主义的理论,这一点思考源自复旦学生的追问:为什么在39名遇难者中,唯独对复旦女生进行事无巨细的报道?
立足于新闻专业主义,报道灾难中的眼泪和痛苦是记者的天职,以新闻专业主义评判,复旦、女大学生等个体身份具备较高的新闻价值,所以在39位遇难者中得剑了媒体更多的关注,媒体对其进行报道属于常规操作。可以说在立场上坚持了新闻专业主义。
3.媒体应慎重使用普通逝者生前在网上的个人信息。媒体是否有权普通逝者生前在社交网站上的内容,是新媒体时代记者所面对的新情况。问题的关键是,个人与媒体并不是一回事。
首先,个人在社交网站上的信息,虽然在技术上是向所有网民公开的,但实质上是有传播圈的,无论是微博、微信朋友圈,还是人人网等。如果网民通过搜索引擎获取、收集某一个公民的网上信息,并出于某种目的散布出去,就是人肉搜索,而人肉搜索这种举动是违背网络道德的。所以,公民在社交网站上的个人信息,在技术上具有公开性,实质上却是个人隐私。
其次,媒体与个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二者假定的受众群不同,所产生的传播效果也不同。媒体是具有公共权利的社会组织,其所报道出来的内容直接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经媒体公开传播的信息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个人在网上信息所产生的后果不能相比的。在采访、搜集资料中尽量全面并没有错,但将个人信息全报道出来,则有失妥当。如某报记者直接引用了复旦女生男朋友在微博上的一段话,但之后说记者私信联系当事人未得到回复。这种情况下,记者再将信息出去,就违背了职业道德。
参考文献:
①张蕾:《上海踩踏事故复旦遇难才女报道引论战》[N],《北京晚报》,2015年1月6日,第8版
②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官方微博,http:///2636361982BDXy4rlyR?type=repost,2015年1月4日
③李阿珊:《从缺失到回归――透过灾难报道看新闻传播中的人文关怀》[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