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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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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全市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和市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确定的领导班子成员调研课题,近日,就如何推进国税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切入点──用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深入基层、针对实际、研究问题,形成了一些思路和想法。具体报告如下:

一、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一个重要的实践载体

推动国税事业和谐发展,就是在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特征,找准税收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切入点和契合点,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就是国税事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以来,全省国税系统按照周苏明局长提出的“要通过深入打造江苏国税特色服务品牌,持续改进优化纳税服务,着力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要求,以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税法遵从度为目标,开展了建设服务标识规范、服务制度规范、优化服务规范、服务行为规范等“四项服务规范”的实践活动,进一步丰富纳税服务内容,注重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行优化办税措施,着力落实“减负增效”;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机制,促进税收服务职能化、规范化、长效长。这一系列举措,拉近了与纳税人的距离,赢得了广大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实现了税收与发展、税收与民主的有机统一和相互促进。一定程度地化解了税收征管工作中不和谐因素,形成水融的征纳关系。

二、当前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现状及影响和制约和谐征纳关系建设的问题

(一)服务理念实现新转变,但构建和谐国税与融洽征纳关系的自觉性、主动性还不够

国税部门作为政府形象的窗口行业,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围绕政府转换职能、实现管理转型、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工作部署,按照“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总体要求,开展了扎实有效的工作。全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了税收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依法公平公正执法是最好的税收服务,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应予以满足等“三个服务理念”。税收服务工作在全系统得到高度重视和普遍关注。但少数单位和税收管理员受长期定位于执法者和管理者的角色上的影响,未能正确地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片面地强调执法责任,将执法与服务对立起来。税收服务在税收执法中的一些层面、一些环节仍然存在服务理念错位的现象。

(二)和谐机制实现新转变,但关注纳税人需求和尊重纳税人主体地位的意识不够

视纳税人为顾客、以纳税人满意为标准,关注纳税人合理需求,帮助纳税人化解纳税风险,以成为和谐国税建设重要的关注点和工作切入点。全系统以职能为本职、权益为重点、程序为基础,优化税收服务的和谐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公开办税、阳光国税、简化办税环节等服务措施得到全面地贯彻落实。但个别窗口和执法环节履行办税服务的义务不尽心,尊重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不到位,主动关注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金钱、时间、体力、精力的消耗以及纳税成本、纳税风险的意识不强,落实规范征管业务流程的要求形式上就位了、内容上还未能完全到位。在管理监督型向管理服务型职能转变上,角色缺位还时常发生。

(三)工作绩效实现新提高,但完善税收服务体系和提升服务水平的工作力度还不够

近年来,立足“让政府满意、社会满意、纳税人满意”标准,基层国税部门深入开展了“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打造活力基层,构建和谐国税”、“珍惜美好人生,筑牢拒腐防线”等主题教育和创建活动,规范了部门的执法行为,提升了队伍的精神境界,提高了干部的工作绩效。这些活动的开展,为促进国税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无论是内部管理的和谐与效率、外部与社会、纳税人之间的和谐与融洽都实现了新的转变和提高。但部分工作措施及要求贯彻和落实的力度还不够、成效不明显,如:分解服务职能、组化服务内容不到位;执行服务标准,强化服务考核不严格;与纳税人沟通交流、由纳税人监督评议不及时。执行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及时预警和一站式、一窗式等服务规范还有职责失位的现象。

三、解决思想、改进工作,实现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进一步和谐与融洽

1、创新思维,实现服务理念的根本性转变。更新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关键是要实现服务从职业道德向法定职能转变,从以自我为中心向以纳税人为中心转变,使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有机统一,内容与形式有机统一,成本与效率有机统一。新《征管法》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的税收服务义务,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必须切实履行义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否则,就是失职,就是侵权,就是违法。因此,国税部门特别是基层单位在实施执法管理措施的同时应当提出相应的服务措施。形成综合部门牵头,各部门、各环节分工协作的职能网络化的纳税服务体系。建立税收执法管理措施纳税服务角度的考核机制,探索运用和税源管理一样的,将服务也纳动机制的范畴。建立纳税人服务需求的动态采集机制,并针对纳税人服务需求的变化,及时对纳税服务的重点和措施进行调整。要完善纳税服务绩效评估体系,建立健全税纳人和第三方评估的工作机制。

2、明确方向,实现征纳和谐的时代性拓展。实现征纳双方和谐融洽,关键在于税务部门优化纳税服务。广大纳税人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国家税收的贡献者,国税部门理应视纳税人为“顾客”,向纳税人提供文明优质服务。因此,我们要在管理理念上要进一步克服“居高临下,我管你从”的陈旧意识,树立管理与服务并重,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全新理念,要相信纳税人,尊重纳税人,对纳税人一时不理解而产生的不遵从行为,也要重疏导,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其知错能改,努力营造温馨的服务氛围。在税收征管活动中,要注重方便纳税人,以纳税人满意为目标,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税企沟通制度,进一步加强税企的合理信赖关系。对特殊的纳税群体提供个性化服务,在沟通与理解的基础上,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

3、普及宣传,实现税法遵从的实质性提高。有理解才能形成合力,体现和谐。因此,国税部门要进一步普及税收知识和税收法规的宣传,建立统一的纳税>文秘站:宣传服务信息化。同时,用现实的数据和生动的事例讲清税收的目的意义,使纳税人真正懂得依法纳税是爱祖国、爱人民、守诚信、遵法纪的具体表现;同时要通过表彰诚信纳税典型,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在全社会树立依法纳税光荣的良好风尚。我们还要向社会各界大力宣传税收,向各级党政汇报税收工 作,争取他们的关心和支持。要加强与地税、财政、工商、政法、金融、新闻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为税收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为共建小康社会、和谐社会齐作贡献。

4、改进方法,实现执法与服务的辩证性统一。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税收工作中偷漏税与反偷漏税的斗争将会长期存在,对这种不和谐因素,我们必须研究新方法和新途径,着力化解矛盾。首先要正确处理好惩治与教育的关系,明确惩治违法行为是必要手段,但教育转化是最终目的。因此,我们要严格区分违法是否构成犯罪,达到犯罪标准的应按法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则要以教育为主,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防止有失公正,激化矛盾的现象发生。对那些因为理解错误,操作不当造成的偷漏税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这样才能树立起符合法律原则和广大民意愿的执法形象。其次要正确处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要深入排查税收征管中潜在的不和谐因素和可能产生矛盾的方面,有效运用好纳税辅导、纳税评估、服务性调研等工作途径,注重推行说理式文书、诚信纳税等级评定等执法管理的方法,认真对待税务争议,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诉,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再次要正确处理查处和预防的关系。我们要把更多的精力转向前瞻性的预警预测,用敏锐的洞察力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分析其对全局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早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做到“防患于未然”,体现对纳税人的关怀和保护,促进税收工作平稳发展与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