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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背景下的农民道德问题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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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内外学者均就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农民道德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国外学者对不同行业和区域的农民道德行为进行了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并从伦理学的角度探讨了农业产业化对农民道德的影响;国内学者则主要侧重对订单农业中存在的农民违约(败德)行为的现状、原因,及治理机制等问题开展研究工作。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农民道德;订单农业;违约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7)06-0023-02

一、国外研究进展

对于产业化进程中农民道德问题,国外的研究工作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研究工作注重对于某个行业的农民道德选择的研究,目前的研究成果涵盖了养猪业、家禽饲养业、葡萄种植业、蔬菜种植业、奶制品生产业。二是研究工作注意到了农民道德选择的区域性特点,如美国学者对美国西部几个州农民道德选择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Burkhardt(1991)研究了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生物技术的应用对农业伦理的影响,如减少了生物多样性、引发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等;Hendrickson(2001,2002)讨论了农产品市场集中化趋势对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影响;James(2003)认为,农业产业化规定了农产品生产与销售链条群中由谁来决定生产产品的品种、技术、价格和最终消费者。对于农民来说,农业产业化约束了他们选择自己的生产对象的能力,这必然会给农业生产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农民无法根据土壤保护的需要进行轮作、换茬,更无法从生态环境保护及营养学的角度,去考虑种植产量较低、营养价值高的非转基因农作物或畜禽产品。

Hinrichs(2003)探讨了畜牧业产业化进程对于农业可持续发展伦理的冲击,认为产业化进程明显束缚了农民自由进行经营活动及作出符合传统伦理的决策的可能性,例如肉鸡生产合同禁止饲养者采取合同规定的生产技术之外的替代性生产方法,即使后者对环境保护有好处。

James和Harvey等人(2004)认为,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应对农产品的基因工程进行政策限制,以符合农业伦理道德,并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Thompson(2003)则从政策的角度探讨了政府应如何通过有效的政策措施来引导农民的道德选择。

国际粮农组织(FAO)是农民道德选择研究的积极推动者。粮农组织认为,近年来粮食和农业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而将有关粮食和农业的各种伦理问题置于显著地位。粮农组织将粮食和农业伦理指定为一个跨学科重点项目,并在内部建立了粮食和农业伦理委员会,以指导本组织在这方面的行动。国际粮农组织发行了一套《粮农组织伦理丛书》,其目的是广泛传播与本组织工作有关的重要伦理问题的信息。

二、国内研究进展

目前在我国农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农民的非道德行为(订单农业中违约现象、以次充好、农药残留超标、转基因产品等)不仅严重阻碍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更使我国许多农产品因质量问题、诚信问题而缺乏竞争力。与国外相关研究相比较,国内学者对于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农民道德问题的研究,更多地集中于订单农业中农民道德风险(违约)发生的规律、原因,以及如何高效率地规避道德风险,对于伦理学层面的研究或者实证分析并不多。

(一)我国农业订单履约情况

自2000年以来,全国农业订单的兑现率一直徘徊在20%左右。牛若峰(2002)在研究中指出,在各地违约事件中,龙头企业违约占70%左右,农户违约占30%。张海涛(2006)等人认为,订单农业中的违约问题既包括企业的违约,也包括农户的违约。

农户的违约问题有两种情况:一是农产品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而违约;二是因不能或不愿完成合同规定的数量标准违约。

(二)农民违约(败德)原因

1.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结合的过程。张海涛(2006)等认为,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增加了农民履约的难度。由于自然力的非规则运动引起的自然现象的不可避免性和农业生产明显的季节性、周期性的限制,使企业和农民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合同到期时,伴随农产品价格大幅度波动,若农民丰收,就会促使农民倾向于违约,将农产品高价转售其他企业。

2.契约的不完全性。孙桂茹(2004)、杨涛(2006)认为,契约不完全性是导致农业道德风险的主要原因;刘凤芹(2003)用不完全合约理论分析了我国农产品的销售合同问题,并指出销售合同履约率低的内在原因是合约的不完全性。杨明洪(2002)、孙桂茹(2004)、李季刚(2006)等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农业产业化中的契约(订单)不完全性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由于我国农业过程可控性程度极低,不确定性和风险程度极高,使得订立和实施完全契约的交易成本高昂;还有契约双方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备性,交易的不确定性等原因,使人们只能依据理性原则订立不完全契约。不完全契约中存在许多需要缔约双方相机处理的条款,这就为“各取所需”地解释契约和“理直气壮”地违背契约埋下了隐患。因此,当未来农产品价格发生变动时,农户就有可能发生违反订单的行为。

3.机会主义行为。米切尔・克罗吉尔对机会主义的定义是:“人们在任何情况下都有要利用所有可能的手段获取他自己的特殊利益的倾向”(Michel Crozier,1964)。如果说不完全合约使违约成为可能,那么机会主义行为就使违约成为必然。刘凤芹(2003)指出,农产品销售合约双方都有违约倾向。当对违约的惩罚力度不够、法庭没有办法证明其违约或证明其违约的交易成本太高时,合约当事人就可能采取明目张胆的违约行为,否则,将采取狡诈的违约手段,包括欺骗。

4.信息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道德风险的又一重要因素。孙桂茹、解垩(2004)认为,订单农业中缔约双方拥有的信息,无论在质上还是在量上,都是完全不对等的,或者说,缔约双方各自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一方面,“企业对农户的种植能力和签订合约之后的生产管理方式和产量等信息并不完全了解”(刘凤芹,2003),这样就激励农民在农产品价格波动时隐瞒产量,或者不按照合约要求进行农产品生产;另一方面,企业因有较强的信息能力而处于信息优势,并将借助信息优势地位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目标,这必将损害处于信息劣势方(农户)的利益,而“处于信息劣势方的农户为保护自身利益,就会与信息优势方的经济主体中断交易关系,即出现农户违约,从而造成整个市场效率的损失”(李季刚等,2006)。

5.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缺陷。许多学者对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组织模式――“公司+农户”模式提出了质疑,认为这种组织模式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叶兴庆,2002;仲伟志,2002;黄祖辉,2002;吴群,2004),即“公司”与“农户”之间的身份及力量不对称,经济地位不对等,导致二者之间的“订单”没有持久的约束机制,从而造成该模式的效应弱化,订单履约率下降。孙桂茹(2004)则从契约经济学的视角对此进行了研究,认为“公司+农户”模式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双方分别为委托人和人,两者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有着不同的目标函数。因此,当农产品价格发生变动时,就有可能发生订单违约行为,即败德行为。

6.激励相容机制不健全。孙桂茹等(2004)认为,激励相容机制不健全也是导致道德风险的重要因素。在委托―模型中,委托人主要通过激励和约束两种机制来防止人的道德风险。在订单农业中,企业面对大量分散的农户,很难有效地监督和约束他们。

另外,绍强(2003)、朱显岳(2006)认为,人们对利润的非理性追求、地方保护主义及制度的不完善、有法不依或对侵害主体惩罚过轻,也是导致道德风险时有发生的原因。

(三)提高订单农业履约率(减少农民败德行为)的途径

1.订立和健全长期契约。孙桂茹、解垩(2004)认为,要重视订立和健全长期契约,来约束缔约主体的短期行为。在短期合同交易中,缔约双方一般只重视眼前利益,当出现短期利益诱惑时,机会主义的想法会令其违背契约。而在长期契约中,缔约双方关注的是长远利益,一般不会为了眼前利益而损害长远利益。谭砚文(2003)认为,农户和公司之间的一次性博弈关系是导致违约行为的基本原因,如果将一次性博弈或者有限次博弈变为无限次重复博弈,将有助于提高订单履约率。

2.增加专用性投资。邓宏图等(2002)、周立群等(2004)通过研究认为,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专用性投资稳定了契约关系。孙桂茹等(2004)认为,缔约双方应进行专有资产投资,以增强相互间的依赖,提高契约安排的稳定性和约束力,减少道德风险。

3.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史建民(2001)从法学的角度对企业与农户的履约率进行研究后认为,合同条款齐备准确是提高履约率的基础,采取法定的补救措施是提高履约率的关键。孙桂茹等(2004)指出,要完善和加强以《合同法》为核心的法规建设,使订单农业走向法治轨道;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背合同的败德行为,提高合同履约率。此外,吴焕、李旖(2006)认为,政府应建立和规范相应的中介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为农户提供法律顾问和支持。

4. 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鉴于当前“公司+农户”组织的矛盾与问题,不少学者提出了改进的建议。曾令香(2000)认为,应对农村经营组织进行关联性创新,采取松散型和紧密型的契约方式建立各种联合体,形成以家庭为基础和轴心的农业微观经济组织;杨明洪(2002)、张一梁(2005)认为应在农业产业化“组织链”中引入新元素,使之逐渐演化为“公司+合作社(大户)+农户”模式,以节省内部交易费用,并把清晰的信号从企业一方向农户一方传递,降低违约后的维权成本。

5. 加强信息服务。孙敬水(2003)认为,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政府在发展订单农业的时候,必须建立高效的覆盖面广、功能齐全的农产品供求信息网络,加强对农户和企业的信息服务。政府要及时收集国内国际市场农产品的供求信息、价格信息,然后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加工、处理,再不断地把有价值、实用的信息传递、给农户和企业。

6.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吴焕等(2006)学者认为,有关部门应积极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提高农户的履约率。信用评价是指在企业和农户两大主体市场交易过程中,就其履行合同有关的能力及其可信程度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信用等级。完整的信用评价体系一方面可以大大降低企业和农户之间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企业和农户合作过程中诚信缺失现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