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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应用模式,正以其极高的增长率占据了越来越大的网络空间,微博侵权案例也此起彼伏,本文就大S婚礼纠纷案对其中微博侵权行为进行界定,并分析微博侵权的特点及原因,从立法上对防止微博侵权提出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微博;微博侵权;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0-0238-01
引言:2011年3月22日,台湾当红影星大S(徐熙媛)于三亚举行婚礼,当事人禁止媒体进入,不愿细节曝光,但其好友张朝阳通过微博全程转述婚礼细节。事后,大S夫妇发律师函,要求张朝阳就其侵权行为进行道歉。
微博,即微型博客的简称,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对于用户来说,它提供了更大的言论自由的空间,然而在法制时代,对微博的不慎使用很可能触及法律界限,在此,大S夫妇与张朝阳之间的微博侵权纠纷案便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例证。
一、侵权行为界定
大S夫妇与张朝阳之间就是否侵权一直争论不休,从法律角度来看,我认为,张朝阳在这起微博侵权案件中已对大S夫妇的正当权利造成侵害,具体而言,侵害了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具体分析如下:
(一)张朝阳对大S夫妇已构成微博侵权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对微博侵权的具体问题做出界定,大S夫妇受损害的权益属民事权益的范畴,根据一般侵权行为标准判断,我认为此案中张朝阳的行为应归为过错责任原则下的侵权行为。
首先,有侵权行为的存在。在大S夫妇婚礼不允许公开婚礼,张朝阳却将其细节暴露于网络,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等各项权利,造成明确的侵权行为事实。
其次,有损害结果的存在。张朝阳的行为引来了网友对大S的恶劣指控,认为大S用心炒作,对大S声誉及其夫妻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再次,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此案中,张朝阳的爆料与随之而来的网友对大S的指控显然具有必然的,直接的联系。
最后,有过错。在侵权责任中,过错的形式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对微博侵权而言,故意是指博主有意识地在微博上发表言论或传输照片,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过失是指博主由于自律意识不足,形成无意识侵权。
(二)张朝阳侵犯大S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1.侵犯肖像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q?但目前多数学说认为,使用他人肖像,只要未经过权利人同意,即可构成侵权,而无需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r?就我个人而言,我比较倾向于后一种说法,况且,张朝阳作为搜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此举未必不是为自己和公司赚取更高的关注度以赢取利益。因此,我认为,张朝阳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其婚礼照片公布于众已造成对当事人肖像权的侵犯。
2.侵犯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明星也有绝对的私人空间,大S对其婚礼仪式以何种方式面对公众有自主选择权,张朝阳未经同意干涉其婚礼公开方式,显然造成了隐私权的损害。
3.侵犯名誉权。如前面所说,大S低调进行婚礼,张朝阳却和盘托出,这使大S的社会评价发生了大调转,名誉受到间接损毁。另外,关于名誉权的侵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曾有过相关司法解释: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二、微博侵权的特点及原因
(一)微博侵权特点
1.由大S一案可最直接,最明显的看出微博侵权的一大特点是侵权范围扩大快,侵权伤害大。微博较之普通的上网模式,对用户的使用条件又放宽了要求,有网有电脑能上,没网没电脑拿着手机也能上,由此一来,微博上的消息一经,其转载速度将会以几何倍数增加,微博侵权更是如此。
2.微博侵权呈现出的第二个特点就是侵权主体身份难以确认。虽然在“大S”案件中,我们可以明确侵权人,但在其他日常微博侵权案件中,博主身份就不容易认定,现在我国各大网站的微博用户均未采用实名制,大多数博主仍然以虚拟身份出现并加以消息,由于侵权人身份不能确认,受害人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3.举证困难。在微博中权力遭到侵犯后,若要走到诉讼程序就要依照证据,我国并没有对微博信息保存举证的统一机制,因此,在发生争执后,微博博主只要将信息删除就可以轻而易举的删除证据,从而使诉讼请求无证可依。
(二)微博侵权原因分析
1.法律不完善。涉及微博侵权,目前只能在相关法律中找到零星的证据,如《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侵权的相关问题,《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的基本内容,而在民法中也只能根据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处罚加以界定,尚没有一部法律能够针对微博侵权的具体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法律上的不完善必然导致某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
2.微博服务提供者监管松散。微博在我国兴起仅仅两年时间,在管理上还未实现规范化,提供者为了更大限度吸引网民注册使用,对使用者要求较低,用户只要进行简单的网络注册,其真实身份一般不被核实。
3.微博使用者缺乏法律意识。微博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使一部分人产生了错觉,即微博是个人空间,自我行为不会触及法律,这些人只注意到了微博所提供的言论自由权,却忽略了微博这种网络应用模式也在法律管制的范围之内,他们所的信息有可能会侵害他人权利。
三、防止微博侵权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立法体系,加大惩罚力度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对我国现行法律提出了极大挑战,微博侵权涉及范围广泛,如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商业秘密等等,要将微博侵权止于起步,就要求法律从各个角度必须有新的完善的法律与之呼应,我国对此尚且不足,国外关于微博侵权的解决途径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以美国为例,目前已有《隐私权法》、《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信息自由法》、《家庭教育权及隐私权法》、《录像带隐私保护法》以及《驾驶员隐私保护法》等等⑤,美国法律在微博隐私侵权这一方面提供了完整而具体的依据,在此基础上,通过微博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必将难逃法网。
(二)明确微博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微博服务提供者即管理者在微博的运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若从法律上明确这类人的责任,那微博侵权的消除将实现大幅度跨越,依我之见,法律应明确规定管理者以下两点责任:第一,注册实现实名制,这样既可以对博主起到心理警示作用,又能又快又准地找到侵权人并及时加以制止,使侵权伤害降到最低。第二,对已知侵权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即受到用户举报或投诉后,必须在第一时间采取合理手段制止该侵权行为继续发展。
(三)加大法律宣传,提高博主素质
减少微博侵权,从博主自身避免才是关键之所在,微博侵权都是博主的主观行为,若没有博主涉及法律,那各种法律规制只不过是一纸空谈。我们希望这种情况的发生,这就要求博主有相当高的自觉性及法律素养。
总之,微博已在大众生活中扎根生长,它在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法律困扰,我们应意识到,微博侵权与一般侵权只是存在着侵权渠道不同的问题,其侵权行为一样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而微博的合法运行凭借的不是某一方的力量,只有从立法,管理,使用各个环节加以规避,我们才能得到真正健康合法的微博交流平台。
注释:
①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
②魏振瀛.民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