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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播分离”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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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来,电视传媒业伴随着中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而获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数字技术推动广播影视新一轮的产业升级和优化,带来了频道资源的膨胀扩充和节目生产方式的转变,各级电视台体制内部的制作力量已不能满足数字化和频道专业化对节目的海量需求,原来的节目制播合一模式被打破,节目制作由体制内向体制外拓展,走向社会化、市场化的“制播分离”是一种必然的抉择。

然而,对于“制播分离”这一提法,目前业内各级广电部门领导、专家学者、电视台经营管理者等相关主体由于各自所处的地位、角度不同,认识和理解也不太一致。有的认为是体制层面的问题,有的认为是内部管理层面的问题,有的认为是节目制作及播出等运营层面的问题,且“制播分离”本身就是一个不太严谨,甚至有些含混模糊的“准概念”,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制播分离”的基本内涵进行一番认真观照和厘清。

高层领导之于“制播分离”

大约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国电视业提出制播分离这一准概念,央视、北京电视台先后成立了电视剧制作中心,实现了电视台内部部分节目的制播分离。1999年7月国家广电总局在上海召开“全国广播影视系统内部管理座谈会”,对除了新闻类节目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与播出的分离进行了讨论。2002年党的“十六大”做出了文化体制改革和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决策。2003年6月全国文化体制改革会议召开后,广电总局选择了浙江广电等一批广电机构作为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试点。2005年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产业分开,为各级广电媒体自下而上进行的“制播分离”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基础。2006年1月召开的全国广播影视局长会议上,副部长、广电总局局长王太华指出:“要根据广播电视的特点,积极探索制播分离改革。除新闻类、社会访谈类等节目外,其他如文艺、体育、科技类节目等可逐步实行制播分离,引入市场机制,实行节目的市场招标采购,以丰富节目资源,提高节目质量,降低制作成本。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2008年1月21日召开的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李长春同志谈到加快文化体制改革时也提到:“积极推进电台、电视台‘制播分离’和党报发行体制改革……”2008年1月27日召开的全国广播影视局长会议上,王太华局长又强调:“今年,要重点抓好制播分离改革试点,努力降低节目制作成本,不断提高节目质量,带动电台、电视台机制创新。”

王太华局长对“制播分离”的表述是极贴切并具分寸感的。一是廓清了“制播分离”的界限。“除新闻类、社会访谈类等节目外”的节目,其中既有文艺、体育等经营性娱乐类节目,也包括针对最大多数公众利益而制作的公益性节目,如大众教育、科普、外宣类节目。二是指出了“制播分离”的目的。主要针对各级电视台存在的内部制播系统封闭、自给自足、自制自播的生产方式所导致的节目制作专业化水平低、节目选择性差、效率低、成本高等问题,目的在于“丰富节目资源,提高节目质量,降低制作成本”。三是明确了制播分离的方式和方向。节目制作要按照传媒市场规律、规则来运作,适应市场和受众的需要。“实行节目的市场招标采购”,不仅是指节目的外购,也指联合制作、委托制作等方式。而“逐步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则是未来广电体制改革、广电媒体实行事企分开、分类改革的方向。

地方台之于“制播分离”

一些地方广电部门或电视台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要点中常常提到“制播分离”,将其作为一项改革措施加以强调,通常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曰说;二曰做。

从“说”的方面看。地方台及当地广电部门领导的工作报告和文件中关于“制播分离”的文字表述都是原则性的、指导性的,基本上都出不了广电总局划定的“圈儿”。有的地方台领导思路比较清晰,对王太华局长的讲话理解比较准确,往往还稍作发挥,通常包括三层意思:一是有效地发挥电视台内部节目制作资源的潜力和制作能力;二是针对内部节目制作能力不足的实际,对部分经营性节目制作实行统一市场招标采购;三是对所有的经营性节目制作像电视剧那样逐步实现市场化、社会化运作。

从“做”的方面看。地方台实际运作与文件中“说”的不一样,尽管台内可能也有一套书面文本专门回应上面的广电部门,但做起来往往是另一回事。有的地方台成立了新闻中心、节目制作中心、节目招标采购中心、广告经营中心等几大中心,同时又以专业化内容播出为核心实行频道制分营。频道作为一个播出平台和运作单元,只能按照电视传媒的运行规律、常规法则及惯性运作,自己能够做的节目当然自己做,不能做的就到社会上去买,或与社会制作公司合作。关键就是要解决节目制作或节目源问题,“播出”其实并不存在问题。因此,“制播分离”从频道实际运营层面几乎可以等同于“节目制作方式”,不是“制作”与“播出”两个单独环节的问题,也不是二者的关系问题。

当然,在现有体制的框架下,的确存在台内频道各自为战的种种利益冲突,那么也只能靠台领导进行协调和“仲裁”。有时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维持整体运转,也难免要玩些“和稀泥”的平衡术。而各级广电部门的工作安排和文件中“更有效地整合、配置、电视台内外部的节目制作资源,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之类的表述,应该说是一种比较理想化的“更上一层楼”的目标和要求,同时也是一个难点,因为这要涉及更深层次的整个宏观体制和微观机制问题,非某一级广电媒体而能单独为之。

传媒学者之于制播分离

近年来传媒学者对“制播分离”的专门研究不多,大多是研究广电体制改革和电视媒体运营机制改革时有所涉及,又一带而过。《2007年中国广播电影电视发展报告》蓝皮书中将“制播分离”作为一个体制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代表一部分主流媒介学者对“制播分离”的观点。统观当下媒介学者关于“制播体制”改革的论述有以下几个特点:

主体角色模糊而不确定。从这些探讨“制播分离”或“制播体制”改革的文章中,往往很难明晰地判断出论者的主体角色及其立场,是身处局内的广电官员、电视媒体高管,还是站在局外的观察家?批评者抑或是某个频道总监,还是独立制片人?给人的感觉是这些论者是上述角色的“复合体”,或者说是在这些“角色”之间跳来跳去,不断地转换身份、变换角度,忽而领导视野、忽而传媒高管眼光、忽而业内人士口吻、忽而局外旁观论调。在探讨问题时往往偏重于图解和诠释高层领导的只言片语,试图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寻求理想化与现实性的某种折中或兼容,而在学理论述方面但求书面逻辑的合理性和文本意义的完美,沦为夸夸其谈、不疼不痒的坐而论道。

“小题大做”,叠床架屋。《2007年中国广播电影电视发展报告》蓝皮书中说:“所谓制播合一,是指电视节目的策划、投资、制作、审查、播出等各个环节由电视台内部的节目部门统筹完成的运作体制。所谓制播分离,是指电视台通过某种交换机制从外部的制作机构获得电视节目的运作体制,电视台和节目制作结构之间是一种契约或合作关系。”(见该书241页)还将“制播分离”作了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制播分离包括委托制作、合作制作和市场交易三种方式,而狭义的制播分离仅指节目交易这种方式。”(见该书246页)很明显这里的“制播分离”几乎可以作为“节目制作方式”的同义语,并非探讨“制作”与“播出”两个单独环节的问题,也不是二者的关系问题。“制播分离”提出之初,各级电视台网台还未分开,频道制运营也尚未实行,而且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还有同义反复的“制作手段多元化、社会化”等更加谨慎的提法,因此,随着数字技术的兴起和频道制时代的到来,“制播分离”这一提法早已有些“落伍”了。

本来是一个在电视台内部人力、资金、技术等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丰富节目源、保证节目播出供给的制作方式问题,也是一个通过市场化、社会化方式更有效地整合、配置内外部节目制作资源的问题,却偏偏要上升到“体制”的高度来探讨。在数字化时代和经济、科技、文化一体化的今天,居然还有人抱住“制播分离”的老概念不放,试图赋予其新涵义,实在有些旧瓶装新酒、将错就错的意味。

纸上谈兵,无法操作。依照一些传媒学者的观点,在现行频道制框架内实行“制播体制”改革,途径无非有二:一是将台内所有频道现有的制作队伍整体改编为台属节目制作公司,将频道仅仅作为一个播出机构;二是将所有的非时政新闻类节目实行外包,委托制作或者到市场上去招标认购。这似乎是两个极端,而接下来的难题是――如何协调频道与台内节目制作公司的关系?又如何保证台内各频道专业化节目的整体风格、定位方面的同一,并有效规避“导向风险”?更重要的是电视台内部是否有一个健全而完整的各类型节目的价格、成本核算、交易结算体系和运作体系?当频道仅仅成为一个播出机构,而且还要更多地承担节目审查管理职责时,实际上频道运营已经行政职能化了,弄不好又要回到原来“节目中心制”的老路上去。

频道总监之于“制播分离”

当今国内电视传媒已进入频道制运营时代,节目栏目化的运营模式下,栏目是最基本的节目运作主体,目前一些电视台实行的独立制片人制,本身就是“制播分离”的一种具体形式。其实频道自身运营中,“道长”们才不会在“制”与“播”分不分离上去较什么真儿,他们非常明白,制作与播出是他们的两大核心资源,几乎是不可或缺的,“制播分离”的玄奥概念对“道长”们不起任何作用。因为不管怎样,几乎其他所有的人都在“说”,而只有他们真正在“做”。对于他们来说,“制”与“播”的关系不成其为问题,而多数地方台对下属频道采取的“节目+广告额”、广告创收年年加码的考评模式,早已使“道长”们的压力到了极限,就像某位地面频道总监说的那样:“每天早上起来第一件事就是想到今天又欠了台长几万元钱。”

“道长”们面对的困惑是一个更加宏观又更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他们中间的佼佼者,早已跨越了传媒学者在“制播体制”、“制播分离”问题上自设的“迷局”,像一条鱼那样地悠游于这个极不规范、不平衡的广电传媒市场并融入整个社会,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琢磨出一套与现有(处于改革中的)体制模式合榫、匹配的“干法儿”,惯于在政策与对策之间玩一种博弈的游戏。

因此,关于“制播分离”,实际上探讨的是中国电视业如何能够将经营性节目有效地实现市场化、社会化大制作的问题,也是如何在改革中有效协调好电视台、频道、制作公司、节目营销机构等各个不同主体在整个电视传媒市场及产业链上的关系问题。这方面要取得大的突破,必须具备以下前提:

彻底打破条块分割和绝对垄断的格局,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视产业市场体系;完成公益性事业和经营产业的分类改革,真正塑造出事业、产业两类主体;无论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还是经营性产业都建立起科学、规范、符合现代传媒市场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治理结构及制度体系。

(作者单位:山西省广播电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