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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离岸金融中心成功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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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纽约作为世界上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其发展虽然有其内在规律性和自身的特殊性,其他国家和地区难以直接模仿和借鉴(虽然也有模仿成功的先例),但是作为离岸金融中心来说,也有其共同的、一般性规律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通过分析纽约离岸金融中心发展的历程,总结其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离岸金融中心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现有基础和自身的优势,政府的推动是离岸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前提,金融创新是离岸金融中心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关键词:离岸金融中心;国际银行设施;内外分离型

美国纽约不仅是世界上三大国际金融中心之一,还是世界上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美国纽约国际银行设施(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ies,以下简称IBFs)是美国20世纪80年代创设的离岸金融的重要形式。

一、纽约IBFs形成与发展

传统观点认为,离岸金融中心的主要业务是经营非所在国的货币,而纽约IBFs的出现打破了这一传统的认识。IBFs是指“银行在美国一种类似内部自由贸易区开设的国际分部(分行),它能够参与国际金融业务而不受国内银行通常受到的一些限制,如对储备金的要求和某些保险费的缴纳,并可以享受州税的特别减免。”①

IBFs的产生是美国政府为了提高本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恢复并保持纽约作为世界金融中心地位,增加国内金融市场活力和吸引力设立的。二战后,欧洲的经济发展速度比美国快,美国对欧洲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状态。同时,欧洲的利率也比美国的高,美国资本处于不断外流状态。受凯恩斯主义学派的影响,美国政府加强了对货币金融政策的干预力度,1963年美国开征了利息均衡税(interest equalization tax,简称IET),既限制美国居民购买外国证券,又限制外国政府或企业在美国发行股票或债券,以防止本国资本外流。1965年,美国又通过了“自愿对外信贷限制计划(Voluntary Foreign Credit Restraint,简称VFCR)”,设定居民对非居民的贷款上限。这些干预措施的目的是要阻止资本外流,但却适得其反,使居民的资金流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海外的欧洲货币市场,客观上加速了资本外流。而且,20世纪30年代美国制定的“Q条例”限制了利率的提高,而海外的离岸金融机构不受货币发行国的金融监管,银行免缴存款准备金,且能享受税收的优惠,能为投融资者提供更为优惠的利率。这样,美国的各大银行纷纷将目光转向国外,使得资金进一步逃离美国,对美国国内银行的资金来源造成了严重冲击。

因美元大量外流和金融服务业流失使美国政府认识到,必须进行金融改革来提高美国对欧洲货币的吸引力,改善国际收支状况,恢复并提高美国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此,从1970年开始,美国政府允许金融机构在一定的额度内吸收非居民手中的存款,发放贷款给非居民。后来,纽约清算协会(New York Clearing House) 在1978年提出了设立IBFs的构想,提交给纽约州立法委员会,并获得纽约州批准IBFs可以减免地方税。1980年,美国货币控制法案(Monetary Control Act)授权美联储制定了存款准备金等部分监管的适用范围,并于1981年6月修订并于12月通过了关于要求存款机构提留准备金的《D条例》(Regulation D)和关于限制存款利率的《Q条例》(Regulation Q),允许美国各类存款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美国境内的分行和机构,通过IBFs在美国境内从事与国际存贷款业务有关的活动,标志着IBFs正式诞生。

IBFs推出之后,美国离岸金融取得了迅速发展。从1981年12月到1983年7月不到两年的时间,已有400多家银行建立了IBFs,拥有资产l,870亿美元,其中,纽约超过四分之三。“根据英国克林得来银行的估计,美国离岸银行业务在世界范围的欧洲货币市场中所占的比重,已从1681年的3.4%上升为1982年的7.1%,上升幅度之大,是世界其他金融中心所不能比拟的。”②

二、纽约IBFs的主要特点

美国纽约的IBFs作为世界上最典型的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中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一)离岸业务在本国经营本国货币

纽约IBFs的最大特点是打破了传统的离岸金融业务在本国境内经营非本国货币的特点,开创了离岸金融业务经营本国货币的先河,为其他国家构建离岸金融中心提供了新的思路。这种做法很快被日本等国效仿,对世界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二)业务严格内外分离

纽约IBFs属于严格的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中心,其显著的特点在于“人为设立”和“内外分离”,其交易严格限于会员机构与非居民之间。会员机构的资格主要包括美国银行和境内外国银行的分行、子行或埃奇公司(Edge Corporations)③,存放在该设施账户上的美元与国内美元账户严格分开,视同境外美元。交易活动享受离岸金融的各种优待,包括不受利率上限的限制、免交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和利息预扣税等。这种内外分离型的离岸金融中心既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控制资金大量进出的风险,又可以利用离岸金融的优势,促进资金流动。

(三)分布广泛但发展不均衡

IBFs的发展并不局限于某一州或城市,所有获准吸收存款的美国银行、外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都可以开展该业务。所以,在美国各州都有IBFs,但发展不均衡,一些大的金融中心发展很快,而且业务和资产都比较集中。据统计,美国近半数的IBFs和超过80%的资产都集中在纽约。

(四)准入比较简单

根据美联储的规定,任何金融机构,包括美国的存款机构和外国银行在美分行,不需要向美联储理事会提出申请或事先取得认可,只要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联储理事会,设立专门账户来区分境内美元和境外美元,均可成为IBFs的成员,开展离岸金融业务。

(五)管理相对严格

因美国的IBFs不划定特定区域,因而其地理分布非常广泛,给监管带了一定的难度,所以,蕴含的风险比较大。为了避免IBFs对国内货币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美国政府对IBFs采取了审慎的管理制度。要求其成员设置内外严格分离的账户,存放款仅限于非居民(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且不允许投资证券。

三、重要启示

从纽约离岸金融中心发展的经验来看,拥有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交通便利、经济实力雄厚、国际金融活动活跃的大城市最终成为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

(一)离岸金融中心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现有基础和自身的优势

纽约不仅有优越的自然条件,还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金融基础。纽约作为美国最大的工商业城市和世界上最大的天然港口,向内通过伊利运河沟通广阔的经济腹地,向外通过大西洋连接世界各地,不仅是美国东西走向交通干线的主要汇集地和出口基地,也是美国通向欧洲、南美洲和亚洲的重要港口。而且,纽约不仅是美国最大的交通枢纽,还是美国重要的经济金融中心和文化艺术中心,经济金融非常发达。

(二)政府的推动是纽约IBFs成功的重要前提

纽约IBFs与英国伦敦离岸金融中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一个是自然形成的,一个是人为设立的。作为人为设立的纽约IBFs,如果没有政府的一系列金融自由化的配套改革,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空间,是很难成功的。而且,离岸金融中心发展的历史表明,自然形成的离岸金融中心要比政府推动形成的时间要长得多。在当今世界经济形势日新月异的社会,政府的推动作用显得非常重要。

(三)金融创新是推动金融发展的原动力

虽然很多金融创新是为了规避金融监管而进行的,也不可否认,一些金融创新不仅给金融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客观上也增加了金融风险,但是,历史上历次金融的重要发展都离不开金融创新的推动。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史,本质上就是一部金融创新史。可以说,没有金融创新,就没有金融发展。美国纽约IBFs本身也是一种金融制度的创新,它不仅促进了美国离岸金融中心的快速发展,也促进了日本等国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我国在构建离岸金融中心时虽然不能照搬美国IBFs的模式,但这种金融创新的思路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参考文献:

[1] Sydney J.Key and Henry S.Terrell,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ies, International Finance Discussion Papers,No.333.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Washington,DC,1988.

[2] 陈凤书 董爱慈 马世祺.美国国际银行业务设施制度的建立和发展[J].世界经济研究,1986年02期.

[3] 冯润祥 辛然.美国国际银行设施:发展与启示[J]. 中国货币市场,2011年11期.

[4] 李宝峰.美国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经验借鉴及其启示[J].商业时代,2011年06期.

注释:

①引自世界银行集团 (2003)编的《世行业务英汉双解词汇》P157. http://.cn/Chinese/Content/i.pdf.

②陈凤书 董爱慈 马世祺.美国国际银行业务设施制度的建立和发展[J].世界经济研究,1986年02期。文中的“1681年”疑为“1981年”,原文如此.

③埃奇公司(Edge Corporations)是Edge Act and Agreement International Banking Corporations的简称,又译为“艾奇法公司”或“爱治法和国际银行协定公司”,是美国跨国银行根据《联邦储备法》批准设立的经营国际业务的海外分支机构.

作者简介: 刘明显(1964-10),男,汉族,河南遂平人,经济学博士,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行为金融、金融产业集聚、金融寻租等。

刘婉婷(1989-3),女,汉族,河南遂平人,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硕士生,主要研究方向:土地流转。

注: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BJY144)和广西教育厅项目(201202ZD077)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是《国际典型离岸金融中心经验借鉴》系列论文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