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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必要性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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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排污权交易制度发源于美国,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中国部分省市地区也进行了排污权交易试点。作为一种有效治理环境污染的手段,未来中国必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该制度。本文从排污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在审视现有治理污染手段缺陷的基础上结合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点来分析我国引用该制度的必要性。

论文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 行政管制 排污收费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

制度的创新必须依赖成熟的理论作为后盾,笔者认为用外部性理论、“公地的悲剧”理论和科斯定理更能解释环境问题形成的根本原因。

(一)外部性理论

英国经济学家霍布斯和庇古于20世纪20年代创立“福利经济学”中首次提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的概念。所谓外部经济,又称为正外部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某个参与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其行为会使其他人抑或整个社会获得利益,而这些受益者并不需要付出何代价。而外部不经济,亦负外部性,指的是,某个参与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他的行为会使得其他人抑或整个社会受到损失,但是这个造成外部不经济的行为主体却并不为他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成本。将这一理论运用于环境保护领域便构成了政府对企业造成污染征收排污费或环境税的理论依据。?

(二)“公地的悲剧”理论

“公地的悲剧”这一个概念得名于英国生物学教授哈丁20世纪70年代年在《科学》杂志上发表的同名论文。公地的悲剧的背景是存在一片牧场和牛群,该牧场是公地,在牧场上的牛群则是私有的。牧民对这个公地没有产权,所以牧民并不会顾及牧场所受到损害,而他们主要考虑的是怎么通过更多的放牧来增加个人的经济收益,即个体的牧民通过在公地上放牧获得了内部经济性,但另一方面,众多牧民将牲畜赶进牧场所产生的牧场退化的外部不经济性却要由全体牧民共同承担。同样,我们也可以将这一理论运用到环境保护领域。环境中的大气是向所有人开放的公共资源,任何主体都有权利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个体的排污者通过向大气中排污获得了内部经济性,然而,众多的排污者向大气中排污而使得大气容量超限进而使环境遭到损害的外部不经济性最终要由让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这种行为所造成结果可想而知,这样的行为只会带来恶性循环,大气环境遭受到的破坏越来越多,最终只会酿成“公有环境污染的悲剧”。

(三)科斯定理

针对上述的“外部不经济性”和“公地的悲剧”,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科斯在上世纪70年表过一篇名《社会成本问题》的论文,在这篇论文中科斯提出了运用产权理论加以解决的方法。后世把这篇论文基本思想被称为科斯定理,即在产权界定明确且可以自由交易的情况下,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无论法律如何判决最初产权归属于谁都不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资源配置将达到最优化;在交易费用为正数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必然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根据科斯的观点,外部性的产生并不是市场制度的必然结果,而是由于产权没有界定清楚,有效的产权可以降低甚至消除外部性。笔者认为,目前日益恶化的环境污染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自然资源缺乏明确的产权归属所导致的“公有环境污染的悲剧”。对环境容量来说,它是一种有价值却没有价值体现的经济资源,我们应该为环境容量建立市场,由市场来决定其价值。但是要建立环境容量的市场,就必须界定不同的经济主体对环境容量的权利,只有在对环境容量的权利界定之后,不同经济主体对该权利价值评估的差异才会促进该权利在不同主体间进行交易。这种交易的结果是促使环境容量的使用权流向对其评价最高者的手中,从而实现环境容量的价值最大化,这就是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二、现有治理模式的缺陷

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经济活动的外部不经济性,为了使这种外部不经济性与内部利益达到一种均衡的状态,我国主要采用了两种模式:行政管制模式和排污收费模式。

(一)行政管制模式的缺陷

我国在早期主要是采用行政管制的手段,政府通过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同时运用各种惩罚措施令企业绝对遵循。我国环境法中的环境标准制度、限期治理制度都是此模式的典型。这种治理模式固然有其优势,实施成本较低,管理简便,环境改善的效果往往在短期就能显现。但是,这种模式过多地采取硬性规定直接对企业的排污行进行干预,通过制定统一的环境标准以实现管制目标,并没有考虑企业在污染治理成本与收益方面的差异,“一刀切”的模式显得过于僵化,缺乏经济刺激,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管制模式难以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也无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类组织,当污染治理只会给企业增加成本不会产生任何收益时,企业对国家的管制措施是消极的、排斥的。采用行政管制的方式硬性规定企业禁止新建、扩建企业来防止增加环境中污染物浓度,这种做法会限制地区经济的发展。其次,这种模式过高地估计了政府在信息搜集方面的能力。“环境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在各污染源间如何划分治理责任,制度并实施管理制度,但缺乏必需的信息;企业掌握治理污染所需的技术和信息,但为了减少治理责任,它们不愿向管理部门提供真实信息,这就造成了信息与动机之间的矛盾。”?最后,行政管制模式多是由政府来指定污染控制的方法和技术,使企业丧失了自由选择的空间。

(二)排污收费模式的缺陷

经济激励手段作为一种调控手段,具有间接性的特点,它通过对企业运营中的成本和收益分析争取实现外部性内在化,同时在最低的成本水平上治理污染。我国在这方面主要是采用了排污收费制度,该制度的运用不但为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筹措到了资金,并且在相当程度上也激发了企业治理污染的主观能动性。可是,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在现今的经济和环境条件下依然存在诸多弊端:第一,排污收费的征收范围过窄,收费标准不科学。“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在现今征收排污费的四种污染物之外出现了很多别的污染物质,比如电磁波辐射、光污染等,这些新出现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在很多情况下比已列入收费的污染物质更甚,若不把这些污染物质纳入排污费的征收范围,不但有违常理,而且也不利于对环境的保护。”?第二,“我国多数地区实行的排污收费制度着眼于对单个企业的排污控制,缺乏对本地区环境容量的总体考虑,即使能够确保每个企业都能够达标排放,但只要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量增加超过环境容量,环境质量仍会继续恶化。”?第三,排污费的用途和目的出现了“异化”。“收费制度所取得的减排效果的大小,以及这一制度对经济的影响,都部分地依赖于所收的排污费的用途。”?但是,在我国目前排污收费的模式下,政府难以有效的监管资金的用途,有学者指出,“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将全部政府收支纳入预算内管理的体制相比,我国的收费资金显然更多地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这为收费主体的‘谋私’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这种现状使排污收费制度无法独立承担起治理环境污染的重任。

三、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必要性

通过以上对行政管制模式和排污收费模式缺陷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于环境污染的治理已经到了“瓶颈期”,需要引入一种新的治理模式来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放眼世界,综合利用行政管制、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等措施进行环境保护是各国的普遍做法,而排污权交易制度本身所独有的优势也使其成为治理环境污染的必然选择。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为实现环境质量目标提供保证。在污染物排放总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开展排污权交易,而在市场中进行交易的排污权来自排污单位通过各种手段节约出来排污量。另外,通过发放、转让排污许可证的方法,政府能够对改善环境质量目标实施动态调控,而有意愿改善环境质量环保组织及个人,可以进入市场中买入排污权。

其次,能够激发企业治污的积极性,从而令治理污染的社会总成本得以降低。在传统的治理模式中政府通过行政命令进行治理,往往忽视经济成本和效益,而企业由于自己的从属地位,对治理污染态度消极,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弥补了这一缺陷。如果企业自己治理污染所消耗的成本高于市场上销售的排污权的价格,它当然就会选择购买排污权来代替自己治理污染。反之,如果企业自己治理污染的成本比市场上排污权的价格低,那么企业可以选择自己治理污染后将剩余的排污权在市场上出售以获得利润。这样排污权制度就能够有利于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污染治理责任,那些治污成本高的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排污权以降低成本,治污成本低的企业则可以通过销售节约出来的排污权得到收益,从而实现“双赢”的局面。

再次,排污权交易制度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及规范政府行为。与行政管制模式相比,排污权交易制度更能促使企业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治理污染。在行政管制模式中企业也会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来达到政府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但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对技术的需求完全是迫于外部压力,排污权交易制度则使企业通过技术革新获得的减排收益归为己有,提高了企业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极大地促进了技术进步。此外,排污权交易制度对规范政府行为也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在排污收费的模式下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环保部门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可能放松对企业的监管,这种权钱交易公众一般很难发现。

而在排污权交易的模式下,企业通过销售排污权所获得的利益要比“寻租”大的多,这样就减少了权钱交易发生的可能性。

最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扩大了污染治理者的范围。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环保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出于自己的意志到市场中去购买排污权,然后不再出售该权利,这样一来就可以使市场上流通的排污权减少。由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是相对固定的,排污主体能够使用的环境容量资源减少将能够使环境质量朝着有利的方向改善。?

四、小结

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付出的代价是各种自然资源的巨大消耗和各种污染,目前我国对环境污染治理的速度与投资远远不及破坏的速度和污染造成的损失。现有的行政管理模式和排污收费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从长远发展来看,我国必须改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来治理环境污染,要将宏观调控手段与市场调节手段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将行政管理手段、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三者有效结合,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