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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双酚A实施反倾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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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酚A是采用苯酚和丙酮为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的一种有机化工产品,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树脂、聚碳酸酯、阻燃剂。长期以来,中国国内市场双酚A主要靠进口满足需求,进口量占比一直在50%以上。2001年,国内双酚A表观消费量10.6万吨,其中净进口9.4万吨,进口量占88.7%。我国双酚A首次大规模出口是在2004年3月,蓝星新材料无锡树脂厂向韩国出口2000吨双酚A,是国内双酚A产业达到国际水平的一个标志,当时国内双酚A生产厂家只有蓝星新材料公司和天津双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两家企业,产能5.1万吨/年。随着国内环氧树脂快速发展及聚碳酸酯装置的陆续投产,国内双酚A需求不断增加,进口量不断攀升:2012年,国内双酚A产能62万吨/年,产量34.1万吨,进口53.9万吨;出口334吨;消费量88万吨,进口量占61.3%。

一、国内双酚A企业提起反倾销的过程

国内双酚A产业起步较晚,规模较小,技术落后,部分国外企业为占领中国市场以倾销方式进入国内市场,对国内双酚A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使国内企业蒙受巨大损失。2004年3月12日,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双酚A产业依法向反倾销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天津双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作为支持企业提供相关证据。2004年5月12日,商务部决定对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进口的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2005年9月28日,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消其双酚A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商务部自2005年11月7日起终止反倾销调查。

2006年7月10日,商务部又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双酚A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于2006年8月30日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2007年3月21日,我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作出反倾销初裁,2007年8月29日作出终裁,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8月30日起5年,反倾销税率5.0%-37.1%。

在五年即将到期的时候,由于国内双酚A企业担心终止反倾销措施后,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可能再度对国内双酚A产业造成损害,2012年6月国内双酚A企业申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2013年,商务部公告,自2013年8月30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二、实施双酚A反倾销产生的影响

(一)进口双酚A数量依然保持了增长趋势

进口数量:双酚A作为生产原料,消费量随国内环氧树脂和聚碳酸酯产能大幅提高而快速上升。反倾销措施对双酚A进口有一定程度抑制作用,对国内产业也起到保护作用。2004年5月反倾销立案调查,受此影响,当年进口增速明显放缓,总体进口量下降,给国内双酚A企业赢得发展机会。2008年,受全球经济状况影响,全球环氧树脂总产量为185万吨,相比2007年产量(212万吨)下降很多,环氧树脂厂商采取减少库存、降低订货量等方式,双酚A作为原材料进口量有所下降。2009年,全球环氧树脂总产量开始复苏性增长,带动双酚A进口量增加。2010年,临近国家双酚A主要供应商韩国LG、韩国锦湖、日本三井化学等集中停车检修,导致市场供应量大幅减少,进口量当年减少。但整体来看,由于国内环氧树脂产能不断增加,国内产能不足导致双酚A进口依存度高,进口数量在实施反倾销措施前后整体依然保持增长趋势(图1)。

(二)进口双酚A价格有跌有涨

2004年5月商务部第一次对进口双酚A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国内双酚A的价格从2004年初的9500元/吨,涨到年底22000元/吨,涨幅131.6%。国内下游产品环氧树脂价格伴随上涨,2004年初1.6万元/吨左右,年底2.6万元/吨,涨幅62.5%。反倾销措施在这一时期有效刺激国内双酚A及下游产业发展,市场秩序有所规范。但另一方面,粉末涂料、粘合剂等环氧树脂下游企业受当时国内外经济影响难以提价。国内外石油价格上涨,化工原料价格上升,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会使双酚A价格进一步提高,下游环氧树脂生产厂家、环氧制造业将遭受巨大损失。考虑到下游厂商的利益以及当时已经取得的效果,申请人于2005年9月申请撤销调查。反倾销调查被延期至2005年9月终止,海关数据显示,双酚A进口价格2004年底2100美元/吨,2006年初降至1100美元/吨。

2006年8月,对来自日本、韩国、台湾和新加坡的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双酚A进口价格上涨,双酚A进口平均价格,2006年1月1100美元/吨,2007年7月涨到1970美元/吨。2007年8月底开始对对涉案国进口双酚A征收5%-37.1%反倾销税。受金融危机影响,世界范围内化工行业市场不景气,进口双酚A价格反复波动,且差价较大。2009年2月进口均价降至744美元/吨,2011年5月又涨至2423.98美元/吨。主要是受供求关系影响,2011年前半年国内双酚A主要生产厂家,如蓝星无锡、忠信惠州及拜耳上海等均停车检修,国内产量降低,世界市场苯酚、丙酮等双酚A原料产品价格上涨,进口双酚A价格因此大幅上涨。如图2所示,总体来看,由于国内产业对双酚A存在刚性需求,进口双酚A价格主要受下游产品供求和上游原料成本控制,反倾销措施对进口双酚A市场价格影响有限。

(三)进口双酚A的方式向加工贸易转移

受反倾销措施影响,2007年1月至7月,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7.1万吨,同比下降29.9%;加工贸易进口8.3万吨,同比增长124.8%,双酚A进口向加工贸易方式转移。2013年1月至7月,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12.83万吨,相较于2007年增幅80.7%,占进口量38.78%;加工贸易方式进口11万吨,相较于2007年增幅32.53%,占进口量33.25%。进口总量上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量增加,但增幅低于一般贸易方式,占比也低于一般贸易方式。由于反倾销主要涉案国家或地区化工企业为规避反倾销制裁到国内投资设厂,贸易方式转移,与国内企业成为竞争者,削弱反倾销实际效果。

(四)进口双酚A的原产地趋于分散

2004-2005年,第一次对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国家和地区加大对国内双酚A出口量。从2005年进口量看,同2004年相比,自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4个国家或地区进口双酚A分别增长9.58%,236.7%,138.7%和87.8%,自俄罗斯进口量与2004年基本持平。2005年11月终止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

2006年,第二次对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和新加坡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2007年8月,商务部进行初裁并实施反倾销措施。受反倾销措施影响,2006-2007年,自日本、韩国和台湾进口双酚A占进口量比例下降,新加坡占比较为稳定。2007年自俄罗斯和美国供应量明显增长,进口量约各占12%,进口原产地发生转移。2011年日本地震、台塑发生火灾使双酚A装置受损,韩国主要厂商装置检修,其产量降低是对中国出口量减少的重要原因。

2012年6月,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反倾销措施。经过5年实施反倾销措施,现在中国进口双酚A原产国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反倾销措施导致未涉案国家或地区同类产品大量出口到中国,降低保护国内产业效果。2012年,与中国临近的泰国PTT15万吨/年双酚A装置运行,其本土双酚A消费有限,销往中国具有不含关税和反倾销税,运费低廉,成本优势明显。根据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海关进口统计数据整理,目前主要进口国或地区为台湾、泰国、韩国、新加坡、俄罗斯、美国等,来自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双酚A约占90%,其中泰国所占比例已接近台湾,日本、韩国所占比例大幅下降(图3)。

(五)国内生产双酚A的规模有所扩大

国内企业抓紧时机,自主研发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扩大生产规模;受反倾销影响及国内供求关系影响,为规避反倾销措施制裁,国外化工企业采取合资合作方式竞相到中国大陆直接投资建厂。2007年,隶属于蓝星集团无锡树脂厂的南通星辰增产能9万吨/年的双酚A装置。2008年,中石化(上海三井)建年产12万吨双酚A装置。2009年,上海拜耳二期10万吨/年双酚A装置投产,总产能达21万吨/年,成为中国双酚A最大生产企业。2011年,中石化三菱化学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产能15万吨/年双酚A装置投产。相关研究表明,2006-2008年,实施反倾销措施全面提升了企业劳动生产率、工业企业成本、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升同时影响了工业企业成本、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的提升。总体而言,反倾销措施显著提升了“双酚A”所在化工业企业绩效,但国内双酚A产业依然脆弱,价格、数量受进口产品影响较大,对进口产品供给状况反应敏感,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进口被调查产品依然有可能继续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造成损害。这也是2013年8月商务部期终复审裁定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重要原因。

三、实施双酚A反倾销需要改进措施

(一)完善制度程序

立案时间方面,为避免延缓反倾销措施实施,立案期限规定不宜过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美国和欧盟对有关受理案件的期限规定分别为20天和45天;印度贸易救济政策关于正式立案的规定是:在申请人向反倾销总局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书面申请材料后的45日内,反倾销总局应当作出正式立案的公告,并通知出口国政府的外交代表。国内反倾销案件一般是大部分生产者已受到一定程度损害,并经过调查取证后才提起申诉,相关机构立案审查时间过长会加剧企业受损害程度,不利于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发展。

调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并未就答复调查问卷的具体期限做出规定,不利于调查效率的提高。印度贸易救济政策中规定“提交问卷和抗辩意见:单独被通知的应诉企业应在通知发出之日起40日之内,将调查问卷和抗辩意见提交给反倾销总局。没有被单独通知的应诉企业,应在正式立案公告之日起40日内将调查问卷和抗辩意见提交给反倾销总局。”

初裁时间期限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未规定作出初步裁决的期限。相比之下,2013年7月30日,巴西就有关反倾销调查中的程序和申请进行了修改。新法令使调查程序更严格,要求贸易救济署从立案起的120天内初裁报告,使临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最长达6个月。新法令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反倾销调查须在10个月内结束;此前法令的规定是12~15个月。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因此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有效遏制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不良影响。初裁期限长短与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程度关系密切,中国应及早做出明确规定。制定严格的时间表能有效提高贸易调查程序效率。国内聚酯薄膜反倾销案件中部分企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已经破产。

(二)全面考虑上下游产业发展

对外反倾销涉案化工类产品很多像双酚A一样是中间原料,且国内由于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等级及产能不足等原因导致供给不足,产品进口依存度高。反倾销措施从申诉、立案到初裁、终裁,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及税率高低,都将对国内同类产品及上下游供应商、消费者甚至其他产业的利益相关者产生诸多影响。对涉及倾销国家或地区实施反倾销措施后,短期将提高国内下游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成本,降低产品竞争力,容易引起下游企业对反倾销立案的反对。2004年,双酚A反倾销调查期间,双酚A下游产业,中国化工学会涂料涂装专业委员会在涂料产业利益受损严重的情况下,向商务部递交了“关于撤消双酚A反倾销立案调查的陈情报告”,恳请国家能权衡产业整体利益,慎重处理双酚A反倾销立案,之后申请人在市场秩序有所规范,反倾销措施有一定效果的情况下向商务部提交撤消双酚A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商务部依法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

申诉人和行业协会及政府相关部门必须权衡整个产业链利益,充分考虑产业长远发展目标,慎重做出决定。由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予以调节,行业协会与企业协助实施,避免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国内涉案产品借机肆意涨价,导致下游企业需求大幅下降,影响下游企业发展,易引发上下游产业之间继发性保护或损害传递效应。

(三)行业协会协调企业形成合力

法律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一般认为合计产量至少占国内相似产品总产量50%的生产者才能代表国内产业。但是如果能占到70%-90%,将能更好地代表整个产业,有利于证明倾销造成的产业损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在信息传递、组织和协调企业的作用,增强企业间沟通,使企业间保持紧密联系,组织包括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适时、有策略的提讼与撤销诉讼,有利于反倾销调查顺利进行,保护上下游企业利益。

(四)规范企业财务制度

反倾销案件中认定倾销与产业损害有具体指标,包括产能、产量、就业人数、开工率、市场份额、销售价格、销售收入、期末库存、劳动生产率等16项指标,很多小企业账目混乱,导致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容易遇到企业间统计口径不一致、收集相关资料困难的情况,难以收集有效证据,降低采取反倾销措施效率,使企业在反倾销案件中处于不利地位。企业要规范企业财务制度,提高贸易救济意识,建立健全产业预警机制,及时收集产业数据,受到损害适时运用贸易救济相关法规,积极向有关部门投诉,把握好反倾销的时机,形成最好的保护效果,不能在损害到难以承受的程度才进行反倾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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