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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陪而不审”,重在“选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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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推进司法体系改革重要环节,其意义和现状引发社会关注和讨论。日前,一些法律界人士和专家学者指出,尽管目前全国许多法院提前完成了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但人民陪审员作用和地位并没有从根本上完全得以体现。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其在维护司法权威,调解司法矛盾,提高审判透明度,保障司法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有目共睹,但仍存在“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主观上,作为参与主体的人民陪审员积极性和参与度不高。有些人经单位“推荐”和“安排”担任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缺乏足够的主观意愿,造成积极性欠缺;一些陪审员在权衡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的关系时更多倾向于本职工作,导致参与度不高。客观上,作为保障的陪审员制度实施中有时流于形式。一些人民陪审员往往不能事先了解案件情况,也很少参与诉讼行为,在庭审中只是充当合议庭组成人员,“摆样子、充门面”成为仍未消除的现象。

笔者认为,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首先必须从源头上抓好选任环节。

完善配套制度,消除“依据不明”现象。人民陪审员制度虽在我国现行的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均有规定,但缺少具体可操作配套制度。尤其在对陪审员资格条件、选举程序、任职考核等方面,不是弹性过大,就是过于呆板。因此要完善和细化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使其更合理、更全面、更具有操作性,为选任科学化奠定制度基础。比如,适当放宽对人民陪审员学历的限制,把一部分虽然学历不高,但了解法律法规,熟悉社情民意的基层工作者吸纳到陪审员队伍中来,充分发挥他们“接地气”的优势;再如,适当缩短陪审员任期年限,杜绝“陪审专业户”现象,确保陪审员队伍应有的流动性;又如,对人民陪审员“人才库”作出具体规定,为建立陪审员随机抽取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并明确选任过程中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信息范围,使选任过程真正实现公开、透明。

发挥人大作用,改变“主体不当”局面。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对司法程序公平公正的一种监督,可目前地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容易出现基本由法院主导、人大任命“走程序”的现象,这显然不合理。笔者认为,一是要发挥人大在人民陪审员选拔过程中的作用。应逐步构建由人大和法院共同组成的选任主体,由人大提前介入陪审员的征集、审核、选拔工作,避免“只选听话的,不选说话的”,防止过多的“单位摊派”、“组织安排”。二是发挥人大在优化陪审员组成结构中作用。改变目前人民陪审员队伍“精英化”的现状,按照一定比例要求,广泛吸纳社会各领域人员,使其具有更广泛社会代表性,使更多有良知、有资质、有热情的民众参与到民主法治建设中来。三是发挥人大在陪审员队伍建设和培养方面作用。人大应配合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专业培训制度,探索多种培训模式,注重实用性、针对性和技能型,帮助陪审员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履职水平。

强化考核机制,走出“监督不力”困境。目前,陪审员的考核大多由法院主导进行,易导致本应该对法院工作建言献策的陪审员“看法官眼色”、“有话不敢说”、“腰杆挺不直”的现状。要强化陪审员考核机制:一是要强化陪审员考核组织机制。有必要建立以人大为主、法院为辅对陪审员进行考核的机制,制定具体可行措施,保障人民陪审员正确履行职责,及时遏制可能出现的消极履职、违规泄密、徇私枉法等现象。二是要强化人民陪审员考核公开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定期将人民陪审员履职考核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开,并对履职比较好的陪审员加强宣传。三是要强化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淘汰机制。要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任期内淘汰机制,把一部分不能胜任陪审员工作的人员及时剔除出列,更大程度上保障审判工作的公正廉洁和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