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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评价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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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全面发挥合作社产权明晰、运行规范、管理民主、服务全面的市场主体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星级划分和等级标准

(一)星级等级划分

合作社等级用五角星标注,分为五个星级等级,由低到高从一星级至五星级分别用一至五颗星分别标示。

(二)星级等级标准

1、一星级

(1)设立登记

①合作社已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②合作社成(社)员数5名以上;

③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

④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万元以上;

⑤合作社依法登记后报农业局(经管站)备案。

(2)股金设置

①单个成员的出资额不超过成员出资总额的20%;

②农民成员出资额应达到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80%以上;

③同一户家庭成员在合作社不重复出资;

④成员出资额全部筹集到账;

⑤设立每个成员账户;

⑥向全部成员颁发成(社)员证。

(3)建章立制

①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②依照合作社会计制度独立建帐核算,有完整的会计资料;

③有财会人员;

④有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⑤有合作社资金管理制度;

⑥有合作社成员入退社制度;

⑦设立合作社会议记录簿;

⑧有年度工作总结并报送农业局(经管站);

⑨每季向农业局(经管站)报送财务报表(会计科目余额表);

⑩按时参加农业主管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

(4)民主管理

①合作社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②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

③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2次;

④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次;

⑤合作社财务公开每年1次;

⑥重要规章制度上墙公开。

(5)统一服务

①有主产品生产技术或服务管理操作规程;

②对成员开展科技业务培训;

③向成员发送经济信息每年3条以上;

④为成员统一采购配送农业投入品比例20%以上;

⑤统一销售成员主产品比例30%以上。

(6)生产经营

①有生产经营服务及办公场所;

②有核心示范基地。其中,种植业须20亩以上,家畜存栏须500头以上,家禽存栏须1万只以上,水产养殖须50亩以上,滩涂养殖须50亩以上,农机作业服务须500亩以上,食用菌3万袋以上;

③有生产服务性固定资产;

④有生产经营服务收入。

(7)盈余分配

①年收支平衡略有盈余;

②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③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④合作社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8)社会效益

①带动当地农户30户以上;

②为当地农民发展生产开展科技业务培训1次以上;

③为当地农户销售与成员同类的主产品10%以上。

2、二星级

二星级在达到一星级所有条件的基础上,还须达到以下要求:

(1)设立登记

①合作社成员数50名以上;

②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2)建章立制

①有合作社年度工作计划。

(3)民主管理

①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2次以上。

(4)统一服务

①有产品生产质量标准;

②每年对成员开展科技业务培训2次以上;

③每年向成员发送经济信息6条以上;

④为成员统一采购配送农业投入品比例50%以上;

⑤统一销售成员主产品比例50%以上;

⑥标准化生产的产品占全部产品比例30%以上。

(5)生产经营

①合作社有生产经营服务及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

②合作社有核心示范基地。其中,种植业须100亩以上,家畜须存栏1000头以上,家禽须存栏3万只以上,水产养殖须200亩以上,滩涂养殖须200亩以上,农机作业服务须1000亩以上,食用菌须30万袋以上;

③合作社生产服务性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

④合作社年生产经营总收入100万元以上;

⑤合作社股东权益60万元以上。

(6)盈余分配

①合作社年盈余总额10万元以上。

(7)社会效益

①带动当地农户100户以上;

②为当地农民发展生产开展科技业务培训2次以上;

③为当地农户销售与成员同类的主产品20%以上。

3、三星级

三星级在达到二星级所有条件的基础上,还须达到以下要求:

(1)设立登记

①合作社成员数150名以上;

②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

(2)建章立制

①有合作社发展规划;

②有合作社岗位责任、财产物资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③有专职财会人员1人以上。

(3)民主管理

①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2次以上;

②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2次以上;

③合作社财务公开每年2次以上。

(4)统一服务

①有注册商标;

②无公害农产品、无公害产地认证;

③对成员开展科技业务培训每年2期以上;

④向成员发送经济信息每年10条以上;

⑤为成员统一采购配送农业投入品比例80%以上;

⑥统一包装销售成员主产品比例90%以上;

⑦标准化生产的产品占全部产品比例60%以上。

(5)生产经营

①合作社有生产服务及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②合作社有核心示范基地。其中,种植业须200亩以上,家畜须存栏2000头以上,家禽须存栏5万只以上,水产养殖须500亩以上,滩涂养殖须500亩以上,农机作业服务须1500亩以上,食用菌须40万袋以上;

③合作社生产服务性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

④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500万元以上;

⑤合作社股东权益100万元以上;

(6)盈余分配

①合作社年盈余总额30万元以上。

(7)社会效益

①带动当地农户200户以上;

②为当地农户销售与成员同类的主产品比例30%以上。

4、四星级

四星级在达到三星级所有条件的基础上,还须达到以下要求:

(1)设立登记

①合作社成员数300名以上;

②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

(2)建章立制

①有专职财会人员2人以上。

(3)统一服务

①产品品牌获得地方名牌;

②有机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

③为成员统一采购配送农业投入品比例80%以上;

④统一包装、统一品牌销售成员主产品比例80%以上;

⑤标准化生产的产品占全部产品比例80%以上;

⑥建立合作社网站。

(4)生产经营

①合作社有生产服务及办公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②合作社有核心示范基地。其中,种植业须300亩以上,家畜须存栏3000头以上,家禽须存栏7万只以上,水产养殖须800亩以上,滩涂养殖须800亩以上;农机作业服务须2000亩以上,食用菌须50万袋以上;

③合作社生产服务性固定资产80万元以上;

④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1000万元以上;

⑤合作社股东权益400万元以上。

(5)盈余分配

①合作社年盈余总额100万元以上。

(6)社会效益

①带动当地农户300户以上;

②为当地农户销售与成员同类的主产品40%以上。

5、五星级

五星级在达到四星级所有条件的基础上,还须达到以下要求:

(1)设立登记

①合作社成员数500名以上;

②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

(2)统一服务

①标准化生产的产品占全部产品比例90%以上;

②统一包装、统一品牌销售成员主产品比例90%以上;

③工业产品通过国家食品安全QS认证。

(3)生产经营

①合作社有生产服务及办公场所400平方米以上;

②合作社有核心示范基地。其中,种植业须500亩以上,家畜须存栏5000头以上,家禽须存栏10万只以上,水产养殖须1200亩以上,滩涂养殖须1200亩以上,农机作业服务须3000亩以上,食用菌须100万袋以上;

③合作社生产服务性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

④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3000万元以上;

⑤合作社股东权益800万元以上。

(4)盈余分配

①合作社年盈余总额200万元以上。

(5)社会效益

①带动当地农户500户以上;

②为当地农户销售与成员同类的主产品50%以上。

二、星级评定

(一)组织实施。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依法登记运营一年以上的合作社可申请参加星级评定,评定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为评定期。

(二)申报程序。要求参加星级评定的合作社,于每年12月底之前,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星级评定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合作社星级评定申请表、合作社自评表、合作社书面工作总结、本年度末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及其它评审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机构代码证、合作社章程、合作社规章制度、合作社成员名册、制定(参照)的生产操作规程、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培训次数人数证明、社员产品交易记录、取得的荣誉称号等反映合作社运行情况的资料复印件和有关图片。

(三)审查受理。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合作社星级评定申报材料后,采用查阅、审帐、明查和暗访等形式进行考核检查。考查人员将考查结果及整改意见书面提交集体评审。评审主要围绕合作社设立登记、股金设置、建章立制、民主管理、统一服务、生产经营、盈余分配、社会效益等八个方面进行评议。

(四)公布确定。被评定为星级的合作社,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三、星级管理

(一)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被评定为星级等级的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星级合作社于每年年底须对照星级等级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并将合作社年度工作总结、年末财务报表和合作社自评表等材料报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查评定,确保星级合作社持续达标。

(二)对已取得星级的合作社未按规定进行年度自查自评、发生重大事项造成恶劣影响等原因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降低或取消星级处理。

(三)合作社自接到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星级变动的合作社,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原星级证书收回。

(五)对严重降低或复核认定不达标的合作社,按下列规定处理:

1、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达标合作社的情节,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2、凡在一年内接到整改通知三次以上或通报批评二次以上的合作社,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降低或取消星级处理;

3、凡被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合作社,自降低或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评定星级,一年后经审查符合整改要求的,方可重新申请评定星级。

四、附则

(一)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