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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业入世的法制环境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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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不久前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穆尔在出席非洲统一组织第36届首脑会议上说,在解决一些技术性 问题 后,

与 旅游 业的高速增长大相径庭的是旅游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尽管自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立法及政府陆陆续续颁布了一些有关旅游业的 法律 、法规和文件,对旅游业的初期 发展 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

2、修改“老化”、与wto原则相违背的 法律 和法规

3、抓紧 旅游 专门法的立法活动,建立体系完备的涵盖旅游业主要领域的部门法。

我国 目前 在旅游业各个主要方面,如旅行社、饭店、景点、旅游安全、旅游投诉、旅游市场管理、旅游运输管理等领域虽然均有相应的法规,但大多是“条例”、“暂行条例”、“通知”之类,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法规的 法律 效力较低,有的还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到目前为止,我国既没有《旅行社法》、《饭店法》,也没有《导游法》、《景点景区管理法》,更枉论《旅游保险法》、《旅游者权益保护法》、《旅游合同法》了。其他如采用符合wto原则和国际惯例的法律手段、加强对国内旅游 企业 的保护,防止外国实力雄厚的旅游企业的垄断行为,均是旅游立法中应该考虑的。这些法规对旅游业有关领域的行业经营活动、行为准则、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均作出可行的、针对性强的规定,这是维护旅游业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结构、加快市场 经济 机制完善的必需,也是依据wto透明度原则,为入世后的旅游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旅游国际化的进程中,不仅要有体系完备的旅游法律,而且我们还应十分重视旅游法律环境的另一个重要构成—旅游执法。

旅游执法也就是旅游法律的适用,它是旅游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主要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并对违法者实行制裁的专门活动。换言之,只有具有法定权利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才有权适用法律。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旅游业的体制改革工作得到了非常大的 发展 ,逐步在各方面确立了市场经济机制。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旅游业同样也被纳入了 社会 主义法制的轨道。国家除了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旅游专业法规、文件外,在对旅游业进行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上,更多采用了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

在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中,“有法可依”实际上指的是旅游立法活动,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指的是法律的贯彻和执行。没有执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在一定程度上讲,

结语

wto是天使,还是魔鬼,这个 问题 很难回答“是”,也难以回答为“否”,其实是“天使”还是“魔鬼”,所有的一切都掌握在我们的手里,如果我们在各个方面读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制定了周密的应对措施,那么迎来的肯定是“天使”;反之,自大自傲不做任何准备、自怨自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