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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论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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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主要论述的是残疾人事业所遇到的困难(如发展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和问题(如残疾人组织服务能力需增强)论述这些是因为当下国内残疾人群体日渐庞大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却遇到了瓶颈,进展缓慢,使得残疾人所面对的社会问题等日渐严峻,所以希望通过指出这些问题而找出摆脱残疾人事业发展瓶颈的方法,从而帮助残疾人能有更好的生活环境。

关键词:残疾人 困难 问题 健全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1-0335-01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完成,使我国残疾人事业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但目前,残疾人事业碰到的困难还很多: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仍滞后于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与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不少残疾人特别是农村残疾人还没有获得基本的康复服务;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还远低于健全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残疾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残疾人社会保障仍是薄弱环节;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政策还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对残疾人的歧视与偏见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各级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仍需增强;残疾人自身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等等。

一、残疾人保障制度不够健全

近几十年,中国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根据中国残联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仅在2006年,中国城镇新就业残疾人近30万人。2013年北京师范大学了《2013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报告》显示,《报告》显示,2007年至2012年,残疾人就业率稳中有升,就业率维持在45%左右。而2006年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表明,15岁及以上残疾人口就业比例为31.02%。能取得以上成绩,靠的是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法:即根据残疾类别和程度,集中安排残疾人到福利企业和机构,或分散安排到各企事业单位工作。各单位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方式立竿见影。

但是,这种方法也有缺点。(1)按残疾的类别和程度安排工作,会形成一种偏见,即将残疾等同于能力,残疾程度越高,劳动能力越低。(2)直接安排残疾人工作没有竞争,往往被看成是福利性质,在商品经济要求竞争的情况下,难度会越来越大。(3)安排给残疾人的多是低收入、低层次(缺乏科技和知识含量)的工作,安排了工作的残疾人还有可能成为最先下岗的对象。因此,直接安排工作的方法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残疾人的生存问题,但无形中也限制了他们向高层次领域的发展。

许多残疾人成功的例子说明,只要减少或消除残疾对能力发挥的影响,残疾人在与正常人的竞争中处于相对平等的条件下,凭能力胜出是完全可能的。而且,越是文化知识和科技含量高的领域,这种例子越多。著名宇宙物理学家斯蒂芬霍金就是这样的例子。只有彻底消除就业观念、制度和程序上对残疾人的歧视,为他们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才能使他们的就业领域变得宽广,他们才有可能在各个领域中取得成功,获得真正的社会平等。中国《残疾人保障法》须对残疾“歧视”的含义做出明确界定,在完善就业方面法律和规章的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加强执行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为残疾人创造就业竞争中的无障碍条件,使他们能在竞争中提高和发挥自己的能力,通过竞争就业和安排就业这两条途径,成为和谐社会中平等的劳动者。

二、当前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误区

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协调,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而我国残疾人工作由于社会的偏见和习惯的影响也存在一些误区。

1.仅把残疾人事业作为一项工作来对待。总书记曾强调:残疾人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事业,《辞海》的解释是:具有一定目标、规划和系统,而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经常活动。而工作仅是一项业务、任务而已。残联工作是残疾人事业的核心内涵,但不是残疾人事业的全部内涵,把残疾人作为一项事业,意味着这是一项关系社会发展全局的系统工程,需要目标、需要规划,需要与社会经济有序地同步发展。但目前残疾人事业在很大程度上还被有些部门和领导处于一项工作的范畴中,他们仅把残疾人事业作为一项“积德的工作”,作为扶贫解困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有计划无规划或有规划而不实施的现象经常发生。有些领导或部门拍脑袋做工作,想到时暴风骤雨,没想到则不闻不问。如果把一项事业建筑在一个或几个领导的同情心或工作责任性上,而没有一个体制和机制作保证,那么这项事业很可能是一项没有希望的事业。

2.残疾人的事情残联办,把残联办成残疾人的“政府”。残疾人是社会的一员,他同样有人的尊严和权利,他同健全人一样需要“平等、参与、共享”。社会应该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为他们提供适合他们的社会环境,社会没有理由拒绝为他们提供。

一切应该提供的服务和机会,如教育、劳动、就业、医疗等。残联虽然是残疾人的组织,是残疾人的专门工作机构,但他没有能力也没有理由把残疾人的一切包揽过来。尽管凭着良好的心愿提出“有困难找残联”的口号,但这个口号是不切实际也是不负责任的。残联作为残疾人及其亲友的团体,主要的任务是实现好残联章程所赋予的“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其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并为其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也就是残联除针对残疾人的特点开展工作之外,还要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残疾人工作。

3.残联的主体错位。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残疾人作为残疾人联合会的主体,除了一些残疾人的典型人物外,绝大部分处于残疾人工作中的被动地位,他们摆脱不了残疾给他们带来的阴影,因此被动地接受教育,被动地改变贫困,被动地参与社会,即使是残疾人专门协会,独立开展工作的意识也相当薄弱,许多活动都只能在残联的督促和安排下被动开展。另一方面,残联的许多工作凭借良好的愿望或根据上级残联的任务指标,从行政的角度规划和部署残疾人工作。但由于有些残疾人工作者对残疾人真正的需求并不了解或不甚了解,因此,事与愿违的情况也是经常发生,越俎代庖的事也屡见不鲜。同志曾指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残疾人事业如果仅有残联干部的热情和努力而没残疾人的自觉行动,残疾人事业要持续发展只能是一句空话。

三、社会对残疾人的不理解和歧视

所谓对残疾人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的原因,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家庭生活或其他方面对残疾人进行排斥、限制或区别对待,从而使残疾人不能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自己的权利,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于种种偏见和陈腐观念的影响,目前社会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歧视残疾人的现象。据问卷调查显示,超过70%的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有过被歧视经历,其中32%的人表示经常受到歧视待遇。公务员招录中,“身体健康”的条件使残疾人进入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受到限制等。歧视残疾人是一种不文明的社会现象,它既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阻碍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又腐蚀歧视者的思想,使他们的偏见和错误观念加深,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健全反残疾歧视法律制度,减少和消除歧视残疾人的现象,促进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人和动物不同,除了维持生命的生理活动以外,还有一系列的心理活动,伤残造成生理活动障碍,必然会相应地影响其心理活动,严重者还会影响到社会功能。许多残疾人敏感多疑、封闭孤独,不愿面对现实,不敢承受挫折,有很强的自卑心理。他们受自身生理缺陷的限制,生活极其不便,如果再让自卑的阴影紧紧跟随,那么他们就更谈不上什么发展或成功了。

因此,可以说,残疾人事业要有所发展,我们就必须要看到现在相关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还要充分认识到现在的困难。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解决困难并且对现有制度进行改革。使残疾人残而不废,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一员,而不是成为累赘。所以,发展残疾人事业,是残疾人及全社会都应关心和参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