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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收票据核算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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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还没有到期、尚未兑现的票据。应收票据是企业未来收取货款的权利,这种权利和将来应收取的货款金额以书面文件形式约定下来,因此它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应收票据按偿付期的长短,可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两种。在我国,除商业汇票外,如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都是即期票据。因此,应收票据主要是指应收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可以是该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也可以是收款人出票,交由付款人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由开户银行承兑付款的票据。

一、企业应收票据核算的存在问题

1、有的单位不设置“应收票据”账户,使得“应收票据”核算缺乏详细性,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

2、有的单位虽然设置了“应收票据”账户,但核算不规范。在票据取得和发生票据背书转让时,手续不完备。如票据取得时不向对方开具收据,发生票据背书转让时不向对方索取收据,仅让经手人在票据复印件上签名。票据复印时仅复印票据正面,无法分辨票据流转的来龙去脉,给本企业带来潜在经济风险,给税务部门带来管理风险。

3、有的单位设置“应收票据”账户但不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使应收票据的种类、签收日期、票面金额、承兑人、利率含糊不清,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4、有的单位混淆应收票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范围,从而影响核算内容的正确性。

5、有的单位将不属于应收票据的经济业务列作应收票据处理。如将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与银行承兑汇票混淆核算。如将应收账款业务列作应收票据。

6、有的单位发生了应收票据业务,却不进行核算或者不如实核算,虚减收入,虚减利润,达到偷税的目的。

7、计提坏账准备时无中生有。按照现行制度,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但有的单位为了虚增管理费用,将应收票据的余额也作为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从而达到虚减利润,偷逃税金的目的。

8、有的单位取得应收票据不入账,或推迟入账时间,私自用于企业负责人、亲属或其他企业的非法抵押,或者贴息套现后将资金流入企业后冲减应收账款,导致往来账户混乱,会计信息失真。

二、加强对企业应收票据核查的几点建议

应收票据由于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加之企业财务核算和日常管理的不到位,发生税收风险的可能性随之增加,因而,也是税务部门在采取巡查、调研、评估、审计、稽查等征管措施时重点关注的对象。税务机关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企业应收票据核查,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提高企业财务核算水平,帮助企业减少潜在经济风险,有效防范税收管理风险。

1、应收票据数据的正确性核查:(1)将“应收票据明细表”的有关金额复核加计,并与其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进行核对,看其是否相符。(2)核查应收票据的利息收入是否正确,逾期应收票据是否已按规定停止计提利息。(3)对于已贴现的应收票据,应核查其贴现额与利息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2、应收票据内容的真实性核查:(1)抽查库存应收票据,票据的种类、号数、签收的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利率、贴现率、收款日期、收回金额等是否与应收票据登记簿的记录相符,是否存在已作质押的票据和银行退回的票据。(2)条件允许时可抽取部分应收票据向出票人核查其存在的真实性。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应收票据与税收发生关联的事项可分为两类,一是签发或背书转让应收票据支付或购置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费用或资产;二是收到开出,承兑的应收票据取得应税业务收入或其他应税业务收入或其他应税收入。企业如果在这两个方面的核算中出现异常,则可能影响到对税收核算的正确性。必须注意的是,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可以从应收票据超过六个月不发生变化入手核查是否存在发现重大偷税问题。如果企业将收到的汇票直接背书转让给供应商采购物资,但对收取票据和背书转让的情况均不在“应收票据备查簿”进行登记,并将用背书转让票据采购的物资专门用于销售给用现金购货且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客户,从而达到隐匿收入偷逃税金的目的。

3、应收票据业务的合法性核查:(1)核查应收票据使用的合法性;(2)核查应收票据抵押的合法性;(3)核查应收票据贴现的合法性。

4、应收票据主要账务处理的合规性核查:(1)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是否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是否进行相应的处理。(2)持有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是否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3)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是否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是否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是否进行相应的处理。(4)商业汇票到期,是否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5、应收票据会计报表列示的恰当性核查:(1)核查应收票据项目的数额是否与审定数相符,是否剔除了已贴现票据;(2)如果被核查单位是一般企业,其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报表下端补充资料内的“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项目中加以反映;(3)如果被核查单位是上市公司,其会计报表附注通常应披露贴现或用作抵押的应收票据的情况和原因说明以及持有其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情况。

总之,加强对企业应收票据核查,是税务部门在对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活动中不可忽视的环节,它既是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产负债表的主要项目。因此认真、科学、有效地进行核查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