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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办园行为,规范办园秩序,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确保我县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事业安全、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政办发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幼儿园办园行为和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各类民办幼儿园均必须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后方可举办。凡未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办园的,均属非法办园行为。
二、县教育、公安、交警、安监、司法、交通、文化、卫生、工商等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对中小学、幼儿园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未经登记、注册、批准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已责令停办,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幼儿园,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乡镇要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办园设备和非法所得。
三、严禁中小学、幼儿园使用或租用拼组装车、报废(延缓报废)车等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严禁使用或租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严禁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驾驶人接送学生;严禁学生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超速驾驶、超员超载。违者将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各乡镇和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加大对不合格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的打击力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对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示具有合法办学资质的幼儿园名单,广大家长要自觉抵制非法办园行为,将子女送到合格幼儿园就读,坚决抵制使用不合格车辆和超员超载接送学生。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交警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六、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