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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cio们正无奈于这样一个现实: 在充分感受政府集中采购带来的好处(如节约资金)的同时,也饱受诸多部门审批、评审环节繁缛所带来的低效之苦。尤其是对于那些显而易见、标的物不太复杂的采购项目,严格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流程操作,结果比实施政府集中采购之前的流程还要花费更多时日和精力。
一个比较极端的真实例子是,某单位为了采购两个硬盘,严格按照所有流程要求操作,包括请专家评审“标书”等一个环节也没落下。
严格依法办事,当然值得尊重和褒扬; 可是CIO们都是大忙人,信息化项目又经不起耽搁,无谓地消耗CIO们的精力,显然不合时宜。因此,如何减少这类让明眼人一看就发笑的事例,如何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探寻既灵活又符合实际的操作空间,还是值得探讨的。
不知不觉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已颁布施行8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也已施行5年了,这两部用于规范经济建设微观环境的重要法律,对于现实各行业经济建设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和重大影响是有目共睹的,可谓成绩斐然。
两部法律的运行时段,恰恰也是中国信息化建设发生重大转折的时期――即从少数组织、地区发展成为多数组织、地区的快速推进和普及阶段,具体表现为工业化和信息化加速融合,政府部门普遍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行政效率、推动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在过去的数年中,两部法律的施行,不仅节约了大量信息化建设资金,提高了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规范了IT产业的竞争环境。
在肯定法律、法规规范环境之作用的同时,确实也需要看到未来仍值得改进和完善之处。而如何将执行法律所要求的统一规范性与现实中针对不同项目的特点所应采取的更多灵活性结合起来,正是CIO们十分关注的。
目前一个很具体的焦点问题是,是否所有“IT项目”,无论其采购产品的复杂程度、采购规模的大小如何,都应该不加区分地采取完全相同的法律程序呢?窃以为值得商榷。比如,前述个案涉及的产品不仅采购额很小,而且产品价格竞争相当充分,因此采购过程中严格依照各项流程走下来,只会徒增成本; 对于那些采购额虽然较大、市场也非常公开透明的产品,同样应该考虑采取比较简便的采购审批程序。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中,要界定这类产品目录并不难。
其实,针对CIO们在信息化项目招标过程中遇到的苦衷,政府部门也采取了积极而有效的措施。比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就充分考虑到信息技术产品市场的特殊性,专门针对信息化项目采购的特点而制定,对于简化IT项目招投标环节,起到了非常明显的作用。这使得“协议供货”成为各地推广和效仿的操作模式。
任何改进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法规环境总体向好、不断完善的趋势下,CIO们所期待的或许正是“协议供货”这类务实的完善思路和灵活的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