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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依法审计理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升审计监督水平,打造让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营造文明和谐的审计执法环境,根据《省审计厅》和《市审计局》精神,现就我局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依法审计为理念,充分认识行政指导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灵活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和政策的引导、劝告、建议、告诫等非强制方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指导,从而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树立审计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
(一)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实施办法都明确提出,要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建立完善行政指导等制度,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审计机关应当把全面推行行政指导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十精神、全面推进依法审计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更高层次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
(二)有利于提升审计效能。推行行政指导对审计能力、审计质量、队伍素质、服务理念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进一步加强审计能力建设提供了良好契机。通过推行行政指导,促进执法理念的进一步深化和执法方式的进一步完善,不断提升工作效率、执法效能和管理效果,进而探索有特色的行政指导思路、模式和方法,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审计领域的规范化行政、服务化管理和人性化执法。
(三)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当前,审计机关在推进依法行政、维护财经法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提供咨询指导、完善经营管理、促进机制健全等方面的参与度和影响力还有待提高,文明和谐的审计执法关系还需要巩固深化。要充分运用行政指导这一新型服务载体和服务形式,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审计执法理念,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不断提升以审计监督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的使命感,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二、以审计职能为基础,正确把握行政指导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与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原则、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
(二)合理原则。审计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时,应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适应地方特色、职能特点和执法需要,科学构建行政指导项目体系。同时,应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客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严守党风廉政和作风纪律各项规定,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三)适当原则。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职能时,应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采取的方法应必要、适当;要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柔性管理方式与强制性管理方式两者相辅相成,既不可偏废任何一方,也不能相互替代,要充分发挥好两者的不同作用。
(四)主动原则。审计机关应树立“主动服务”的理念,积极开展行政指导,认真研究财政审计、投资审计、民生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行政指导措施,提升审计监督和服务成效。
(五)自愿原则。审计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选择权,通过宣传、沟通、说理等方式使其认同和自愿接受。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采取不利措施。
(六)便民原则。审计机关实施行政指导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当公开,并做好宣传、沟通等工作。行政指导的实施程序应简明高效、灵活多样,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三、以审计服务为目的,合理运用行政指导的方式方法
(一)公示告知。在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向被审计对象告知审计执法的职责权限和监督要求、行政指导的方式方法和作用影响、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和救济途径,增进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监督和行政指导工作的认识,确保其知情权、监督权和救济权得到充分保障。
(二)咨询辅导。通过组织专题培训、赠送宣传材料、推动业务交流等形式,在被审计对象中开展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解答被审计对象关于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执行财经法律规定、改进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咨询,引导其规范行为、加强自律、完善制度,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三)巡查预警。根据联网审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等日常监管数据分析和举报投诉情况,锁定相关违法行为易发高发的领域,对相关被审计对象采取集中或个别的方式、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示和强调相关规范性要求,并向被审计对象发出预警,推动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四)劝告建议。对被审计对象内部制度缺失、管理不到位导致的普遍性问题,可以采取约见相关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谈话劝告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提出书面审计建议的方式,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问题,及时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蔓延。
(五)警示告诫。对被审计对象违法违规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告诫、警示等方式要求被审计对象立即自行纠正,并告知其应当知晓的行为规范和整改要求。实施警示、告诫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了解被审计对象的采纳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被审计对象以书面形式予以反馈。
(六)执法纠错。对依法应当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违法违规问题,在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同时,应当责令被审计对象及时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改正违法行为、防范不良后果的途径,引导被审计对象自觉守法、自觉整改,降低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影响。
(七)督查回访。对符合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条件或对社会具有普遍影响的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审计项目回访,了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督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止问题反复出现。应当认真听取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执法方式、廉政纪律执行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作为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改进行政指导的重要参考,不断巩固和深化审计执法效果。
四、以配套制度为抓手,深入落实推行行政指导的工作要求
(一)分类推行,突出重点。根据审计项目性质和行业管理特征,要对行政指导事项实施分类管理,制定分类指导办法和要求。一是实现对审计对象的全面业务指导,加强对指导对象的常态化和动态化服务;二是以审计项目为依托,通过口头交流、审计建议等方式,对轻微违规事项以及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指导审计对象改进管理。通过警示告诫的方式,确保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整改;三是以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为重点,制定出台相应的指导办法和指导文书,选取典型项目进行试点,推动审计行政指导工作的稳步开展。
(二)规范行为,增强实效。要在推行行政指导过程中把执行廉政纪律、规范指导行为、保持优良作风摆在突出位置,努力营造风清气正、文明和谐的行政指导环境。要合理把握行政指导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好审计监督与行政指导的关系。要健全配套制度,加强对行政指导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逐步扩大行政指导的覆盖面、增强行政指导的执行力、实现行政指导的制度化,确保行政指导切合实际、取得实效。
(三)注重总结,全面推广。要系统总结推行行政指导工作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取得的成效和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整体部署、改进指导方法、梳理关键环节,在全局形成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浓厚氛围。局各科室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稳步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益探索,促进行政指导在审计领域的全面推行和深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