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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原本不关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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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入赘”,人们并不陌生,都知道它是旧时民间的一种特殊的婚姻方式,即“人赘婚”,俗语叫“倒插门”,是指男子到与之订婚的女方家结婚并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可是,很多人却不知道,“入赘”原本与婚姻并无关系;“入赘”一词当初也并非婚姻方面的用语。

“入赘”原本是指什么呢?与什么有关呢?要揭开“入赘”的“本来面目”,关键是需要索解“赘”字的本义。“赘”字是个会意字,从敖、从贝。其中,“敖”字在小篆中从出、从放;“贝”当初是一种货币名称,“贝”字后来在文字中就成为钱财的象征(汉字中大凡以“贝”字作为部首的字,一般都与财物、价值、贸易等经济方面的事物或活动有关,如财、货、贩、贷、贸、贵、贱、购、赔、赎、赊、资、贫、贪,等等)。关于“赘”字的本义,东汉著名文字学家许慎在《说文解字》中云:“赘,以物质钱,从敖贝。敖者犹放贝,当复取之也。”就是说,“赘”字的本义是“以贝(钱财)放出,然后再收回”,即“抵押”或“放贷”之意。在实际运用上,又侧重于“抵押”这个意义。从“抵押”之意来说,“赘”字就相当于“质”和“典”,即以某物质钱、以某物典当等,如《金史・百官志》:“民间质典,利息重者至五、七分。”(五、七分即五、七成)

当初,人们是以财物作为抵押的。但事物是发展的,抵押也是如此。“抵押”发展到后来,抵押品的范围扩大了,把人纳入了其中,也以人作为抵押品。人被作为抵押品,就叫“赘子”,相当于“人质”。比如《汉书-严助传》中记载:“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相应地,“入赘”的意思就是为了借贷而做赘子、做人质。从某种意义上说,“赘子”类似于“质子”。只不过“赘子”存在于民间,是经济活动的产物;而“质子”则存在于国家之间,是政治和外交活动的产物。上古时期,两国交往,各派世子或宗室子弟留居对方作为保证,叫“质”或“质子”。如《左传・隐公三年》:“周郑交质,王子狐为质于郑,郑公子忽为质于周。”《战国策・燕策三》:“燕太子丹质于秦。”

在民间,人作为抵押品,与财物作为抵押品一样,如果逾期不能被出押方(借贷者)赎回,也要被收押方(高利贷者)“据为己有”(没收)。收押方就要将“赘子”作为奴婢使用。“赘子”就由抵押品变成奴婢,失去人身自由。三国时期经学家如淳说:“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赘子”的含义经历过两次变化。当“赘子”由起初的抵押品变成主家(收押方)的奴婢时,就改变了它最初的意义。这是“赘子”变化的第一阶段。当“赘子”被主家看中,被主家“以女匹之”,成为主家的女婿时,其意义就进入了变化的第二阶段,从经济领域进入了婚姻领域。此时,“赘子”就摇身一变,变成了“赘婿”;“入赘”的内涵也逐渐与经济脱钩,而开始与婚姻产生联系。不过,由“赘子”变成的“赘婿”,其社会地位极低,近于奴婢,是备受世俗歧视的。这种情况出现于秦代及其以前。所以清代著名学者钱大昕在《潜研堂文集・读史问答》中说:“(秦时)赘子犹今之典身,立有年限取赎者,去奴婢仅一间耳。秦人子壮出赘,谓其父子不相顾,惟利是嗜,捐弃骨肉,降为奴婢而不耻也。其赘而不赎,主家以女匹之,则谓之赘婿,故当时贱之。”

演进到后来,“入赘”就演变成了一种特殊的婚姻方式,即男子就婚于女家。此时,“赘婿”不再是由主家的奴婢转变成的,而是先到女方家成婚、继而留在岳家的“上门婿”。这样,“入赘”一词也变成了婚姻形态方面的专门“术语”,其含义也由当初的“作抵押”变成了“作上门女婿”。“入赘”的原因、目的和性质与先前迥乎不同。当然,“赘婿”当初多是因家贫而无聘财,才以身为质而“倒插门”的。正如《汉书・贾谊传》所说:“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秦汉时期,当时“赘婿”的社会地位仍然很低,为人轻视,甚至被列为七“科谪”(犯罪或遭贬者)之一。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赘婿”的社会地位也在不断提高,其人格也逐渐受到尊重。

由上可知,“入赘”原本与婚姻并无关系,而与经济活动紧密相关,其本义是指作抵押(甚至继而作奴婢)。它后来之所以成为一种特殊的婚姻方式,就是由先前的这种无奈和屈辱之举发展而来的。正因为如此,“入赘”之婚和“赘婿”在当初才普遍受到世俗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