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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指导下的校企合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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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校企合作,共育人才是职业学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但是在我国的中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研究中,更多是对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研究,对如何发挥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研究则较少涉及。为此,本文主要就政府指导下校企合作进行了相关的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校企合作;政府;作用

校企合作是高职院切实提高育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但在实践中面临着困境,需要政府从观念引导方面、法规政策方面、经济方面和管理方面进行支持,以确保校企合作能够更深入、更有效,以实现高职教育的目标。

一、政府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应起的作用

(一)经费投入保障

高职教育是高成本教育。高职校企合作需要资金投入,解决资金问题,可以利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但政府公共财政的投入应该发挥主渠道作用。要把国务院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建立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机制。

(二)评价激励作用

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很快,但校企合作刚起步,缺乏专门从事校企合作研究、评价和验收的机构,实际效果还不尽如人意,这种现象不利于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政府有必要尽快建立由政府、学校、企业三方参与的校企合作评价机构,对校企合作程序的规范性、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校企合作成果、成果的推广效果等进行专项评价,并对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咨询、协调与指导,使校企双方的行为规范;根据评价结果,落实参与企业应享有的优惠政策和相应的奖励政策,从而推动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

(三)过程监督作用

在校企合作教育中,企业和学校通过契约等形式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在运行过程中是否顺利,需要政府的监控。政府的过程监督可以保证校企双方较为顺利地沿着既定目标运行,确保校企双方应有的主体地位和应享有的利益,并且可以强行推动合作不顺利的校企双方承担自己的合作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政府过程监督的内容有校企双方协议条款的履行情况、企业的合作及服务态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校企合作项目进展情况等。

二、政府在促进校企合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尚待完善

政府建章立制是保障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重要杠杆。“对德国和法国而言,政府的作用围绕着制度建设,而这些制度又代表了一组已成惯例的法则被植入组织的制度(国家层面和地区层面)框架中。这种组织制度结构决定、联合或绑定了在某个领域盛行的资本和劳动力之间的关系。”然而,我国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制度尚不健全,缺乏完备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由于颁布时间早、原则性过强,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的效力。《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关于在部分职业院校开展半工半读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等法规原则,不仅同样存在规定的完备性不足、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够等问题,而且属于政府及部门政策,缺乏相对完善的配套性政策及措施,对经济领域的行业、企业等约束作用较低,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有待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完善和细化。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迅猛发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在适应宏观体制调整、变革中不断探索创新,相关问题也不断凸显。面对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相关立法和配套政策普遍供给不足,仅有个别地方出台了校企合作的《条例》或《实施意见》,大多数地区缺乏对国家现行政策的必要补充和完善。

(二)配套支持尚不健全

国家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的支持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顺利开展并获得成效的重要条件和保障。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最为发达的德国,不仅联邦政府颁布《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了“双元制”职业教育中行业、企业、学校及其他相关机构的义务和责任,构建了相对完备的操作框架;而且颁行了一系列的配套支持政策,如2004年联邦议会通过《职业培训岗位保障法》,规定不能提供培训岗位的企业须给予提供培训岗位企业以资金补偿;并且通过“德国培训和专业后备人员国家协定”和启动“所选地区培训结构改进”计划等积极引导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提供培训岗位。我国2005年颁布《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后,各级政府为加强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相继推出一些政策举措,教育部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通知》等,为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构建了基本的政策空间,但行业主管部门的配套性支持政策明显滞后甚至阙如,缺乏对行业、企业明确、有力的引导、支持和约束,在实践中尚无法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即使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持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及其配套的《管理办法》也被认为存在宣传力度不够、操作程序烦琐、政策驱动力低等问题,难以发挥实质性的支持作用,对调动企业积极性的影响不明显。此外,有关校企合作的财政拨款、平台建设、评估督查等政策还处于缺失状态,师资补充的政策还不具体、不到位。

(三)社会舆论导向不利

社会仍然存在轻视职业教育的现象。社会传统教育观念导致职业院校的学生在社会、企业不受重视,职业院校学生特有的一些缺陷导致他们在企业不太受欢迎,他们在企业生产一线不安心,经常换工作,心浮气躁。有的学生实习结束不肯与企业签协议,企业也认为职业院校的学生高不成、低不就。

(四)企业需求与学校教学安排不同步,学校人才的培养具有滞后性

学校的教学有严格的计划性,而企业的生产则完全由市场来决定。往往企业有生产任务时,学生因理论课还未讲完而不能到企业去,而学生需要实习时,企业的生产任务可能不足而难以安排,高职院校对市场的反应有一定的滞后性,就是那些面向企业进行订单培养的学校对企业需求变化的反应也不可能是同步的。

(五)由于人才供求失衡,学校处于被动地位

目前校企合作处于教育主管部门倡导、职业院校自发的状态,学校主动寻求企业合作的多。学校通过与企业合作可以减少部分实验、实训设备的投入,由企业来担负部分办学成本,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高,企业为校企合作要分担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政府又没有强制要求,企业不太重视,在当前人才相对过剩的情况下,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缺乏主动性。职业院校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特别是一些科研实力不强的学校,学校去求企业,双方本应是平等互利的关系,在现实合作中的地位却悬殊很大。

三、政府指导下的校企合作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规范管理,发挥主导功能

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宏观上取决于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应领导发改、人社、教育、财政等相关行政部门担当起组织协调、管理指导、评估督查、信息沟通、宣传激励、提供保障等职能,整体推进校企合作工作,理顺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职能和关系。

1.健全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修订《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及其他有关企业法,进一步强化校企合作的法律地位和要求,明确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及学生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国务院出台校企合作的专门性法规或省人大出台专门性条例,进一步细化校企合作相关参与主体的职责,明确校企合作的企业资质、经费保障等,规范校企合作的组织、实施、考核、监管。各级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促进校企合作在本地区有效开展。

2.健全校企合作的领导组织。政府牵头成立由发改、教育、税务、人社、经济信息等部门以及行业、企业、学校等机构参与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委员会,并下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或专业指导小组,研究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改革发展指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学校、企业等成立相应的专门组织,加强对本单位校企合作的领导,跟踪市场动态,分析岗位需求,密切企业联系等。

3.加快校企合作的公共平台建设。发改、教育、税务、人社、经济信息等部门联合开展对校企合作参与企业的遴选和资质认定,对合格单位进行授牌。利用网络、展会等渠道和形式构建校企合作的多元信息平台,及时校企合作单位的资质信息、企业服务职业院校的资源信息、职业院校的实习需求信息及相关督查评估信息等。组织教育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大力宣传,采取激励措施调动相关主体的参与积极性。

(二)实施就业准入制度

大力推行并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把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作为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1.政府要建立全社会统一的职业标准、鉴定规范和社会化管理体系,发挥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组织、协调和指导的作用,规范用工行为,提高劳动者技能和素质,增强劳动者职业技能。

2.在具体操作上,建议在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设立鉴定中心(或鉴定站),发挥高职院校师资、设备的优势。

3.加强监管,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和招用无证人员从业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要进行严厉查处。

(三)强化政策支持,加大经费投入

在当前职业教育发展整体水平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认识高度和重视程度决定着职业教育的发展水平。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将其作为提高民众教育水平、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主力军,做强区域教育包括区域高等教育的重点,积极引导,加大投入,强力支持。政府应制定明确规划目标,把职业教育及其校企合作的规划纳入地区经济和社会总体发展规划。坚持规划引领,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对高技能人才需求和人口变化趋势,在地方区域层面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严格把关职业院校发展规划、办学规模,以使各校科学定位,合理规模,错位竞争,办出特色。通过制定、完善地方相关政策,健全相关制度,为职业院校建设和校企合作开展提供有效保障。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以改变职业教育长期经费不足,教学设施陈旧,实训实习基地缺乏的现状,为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创造必要的、优良的条件和环境。

(四)建立企业激励机制,形成校企联动机制

校企合作作为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教育的重要形式,是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校企合作的达成,需要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广泛参与。这些主体由于不同的领域背景、价值导向和利益诉求,对校企合作的责任意识、行为态度和目标追求就会有差异,往往难以达成共识和合力。要克服这种不利局面,必须由政府主导,通过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激励企业积极参与。政府作为经济社会管理主体,应当制定相应的税务减免制度,对那些给予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实习实训、投入设备师资建设等方面支持的企业进行税收优惠,以免税、减税、奖励等方式予以鼓励和补偿;在促进科技进步和投入的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方面,建立一种更符合国际惯例的财政支持法规政策体系,给以校企合作方式建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政策优惠、资金支持;通过出台和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企业利益的保护。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制度规范、利益调节等方式,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并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约束和保障各参与主体,使各主体追求趋于一致并符合制度的主旨和要求,形成校企合作持续性的动力机制和联动机制。

四、结语

虽然当前的校企合作存在着问题,但只要我们能够正视现实,各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高职院校、企业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找准校企合作双方合作的结合点,加强管理,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一定能够把校企合作推向深入并实现职业教育目标的。

参考文献:

[1]黄宏伟.高职校企合作中地方政府的角色与功能[J].教育发展研究,2006(6).

[2]邹群峰.浅论政府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的作用[J].成人教育,2008(3).

[3]钟文乐.论政府在产学研合作教育中的行政功能与作用[J].职教论坛,2006(2).